负责任消费金融——消费金融公司高质量发展之道

B站影视 日本电影 2025-09-15 14:28 1

摘要:消费是生产的关键动力和重要目标。从长远看,加快经济增长模式从投资驱动型向消费驱动型转变,是保证我国经济持续增长的根本。因此,2025年《政府工作报告》32次提及“消费”一词,部署开展“提振消费专项行动”,并强调推动更多资金资源“投资于人”。

消费是生产的关键动力和重要目标。从长远看,加快经济增长模式从投资驱动型向消费驱动型转变,是保证我国经济持续增长的根本。因此,2025年《政府工作报告》32次提及“消费”一词,部署开展“提振消费专项行动”,并强调推动更多资金资源“投资于人”。

金融服务是消费环境的有机组成部分。消费金融公司作为专营消费信贷的金融机构,在提振消费、扩大内需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但消费金融公司发展还面临一些约束和问题。应进一步优化政策环境,加大支持力度,推动消费金融公司高质量发展,激发消费金融公司“乘数效应”;消费金融公司应积极践行负责任消费金融理念,从产品适当性、业务模式持续性等方面采取针对性措施,更好地服务实体、服务大众、服务国家。

发展历程和现状

自2010年首批4家试点消费金融公司获批成立以来,消费金融公司已走过15个年头。回望历史,消费金融公司发展历程大概分为试点探索期、规模扩张期、整顿调整期和规范发展期四个阶段。

试点探索期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有效发挥消费需求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在对国内外消费金融行业发展情况进行研究的基础上,2009年7月,原中国银监会颁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并在北京、天津、上海和成都四地各批准一家机构进行试点。2010年3月起,北银消金、中银消金、锦程消金和捷信消金4家试点公司相继获批成立,标志着我国消费金融公司作为一类非银行金融机构正式诞生。

规模扩张期

随着移动互联网普及和金融科技发展,消费金融公司迎来快速发展机遇。2013年11月,原中国银监会发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修订稿)》,扩大消费金融公司试点范围,新增10个试点城市。同时,根据《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允许港澳金融机构在广东设立消费金融公司。至此,全国共有16个城市放开消费金融试点。2015年6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原本在16个城市开展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扩大至全国;审批权下放到省级金融监管部门,鼓励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国内外银行业机构和互联网企业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成熟一家、批准一家。

此后,国内消费金融公司进入快速发展阶段。2015—2016年共设立12家消费金融公司,是此前5年时间设立总和的两倍。这一时期设立的招联消费金融公司(以下简称“招联”)因在消费金融行业率先打造了纯线上模式引发了社会的高度关注。2023年,原中国银保监会非银部在《中国金融》发文指出:“2015年,招联率先探索纯线上业务模式,标志着行业数字化转型的起点。”

整顿调整期

消费金融公司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过度营销、违规参与“现金贷”业务、非法催收等,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2017年12月,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印发《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明确强调未依法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资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之后,原银监会非银部对各银监局下发函件,要求规范整顿辖内消费金融公司参与“现金贷”业务工作,禁止消费金融公司通过P2P网络借贷撮合等任何方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禁止消费金融公司通过签订三方协议等方式与无放贷业务资质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

这一阶段,消费金融公司设立速度有所放缓,2018年和2019年都仅设立一家,分别为金美信消费金融公司和中信消费金融公司。截至2019年末,全国共有26家消费金融公司。同时,消费金融公司业务增速也有所放缓。2019年,26家消费金融公司资产规模同比增速仅为28.67%。

规范发展期

2020年12月,原中国银保监会发布《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2024年3月,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发布《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消费金融公司的经营管理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从长远看,《管理办法》对于规范消费金融公司经营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消费金融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消费金融公司高质量奠定坚实基础。《管理办法》发布后,消费金融公司积极行动,充分响应监管制度要求。例如,2024年以来,锦程消费金融与中信消费金融宣布增资,中银消费金融收购其他股东股权。其中,京东集团以65%股权控股捷信消费金融公司并更名“京东消费金融”,成为《管理办法》发布后,平台公司以股权重组获取消费金融公司牌照的第一例。

目前,全国共有31家消费金融公司,行业主体进一步丰富。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的《中国消费金融公司发展报告(2025)》显示,截至2024年末,消费金融公司资产规模及贷款余额分别达13848.59亿元和13456.03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4.58%和16.66%,业务规模稳步增长,成为助力提振消费的重要金融力量。

取得的成效和问题

消费金融公司作为我国消费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有效解决商业银行对个人信贷需求覆盖不足、响应效率不高等问题,在拓展普惠金融覆盖面、提升消费者生活品质、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消费金融公司发展仍然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

取得的积极成效

拓宽普惠金融覆盖面。消费金融公司作为我国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的有益补充,一直以来坚持下沉市场和长尾客户的客群定位,重点支持了新市民、县域居民等普惠群体的消费信贷需求。近年来,消费金融机构不断扩大普惠金融受惠面,服务客户总人次由2017年的5691万人次增长至2023年3.7亿人次,年复合增长率36.62%。2023年,17家消费金融公司新增客户数同比增长超过50%,多家消费金融公司的征信白户客户比例超过20%,进一步拓宽普惠客群的覆盖面。例如,招联为满足数亿奋斗者生活周转资金需求,创新推出以“自信”“自愈”为代表的数智化“自服务”体系,打破了传统金融服务的信息壁垒,切实提升了用户体验。截至目前,“自信”已累计为超1500万客户调降利率和无条件减免利息;“自愈”则已累计服务超200万客户,帮助纾困42万人次。

提升消费者生活品质。随着收入水平提高和消费观念转变,消费者的需求不再局限于基本生活需求,而是更加注重服务品质、体验和个性化。消费金融公司有别于商业银行的业务定位和发展模式,其业务开展与消费场景结合更加紧密,合作商户涵盖教育、旅游、健康等多个领域。消费金融公司结合消费场景,通过创新金融产品,实现金融服务与消费场景的有机衔接,有效地释放消费潜力,推动形成“消费金融服务—助力消费升级—改善生活品质”的正向循环。例如,中信消费金融公司针对新蓝领、新白领、新创客等客群普遍面临刚性支出多、保障性低、资产或抵押物不足等问题,创新推出“有期贷”产品,并配套多项优惠活动,以满足新型产业工人、专精特新企业员工、新市民等客群对美好生活的期待,助力奋斗者从“落下脚”变成“扎下根”。

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当前,全球经济增速放缓,国内经济正处于结构升级转型阶段。在这一关键时期,由投资驱动的经济增长模式较难带来显著的经济增长效果,而消费在促进经济发展、改善民生需求中则能发挥更大作用。金融支持消费的理论和实证研究表明,消费信贷等金融产品能够有效打破借款人当期预算约束,释放潜在消费需求,助力经济增长。近年来,消费金融公司通过助力激活消费市场、畅通经济循环,日渐成为稳定宏观经济大盘、培育新增长极的重要参与主体。例如,2024年下半年以来,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加力实施,叠加金融对消费的大力支持,拉动了消费的回升,推动形成了“消费—金融—产业”的良性循环。近期财政部联合相关部门发布《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实施方案》,明确将招联消金、蚂蚁消金、兴业消金、中银消金纳入实施机构范围,肯定了消费金融公司在提振消费、扩大内需中的积极作用。

存在的不足与问题

消费金融公司在推动普惠金融发展、促进消费升级的同时,也面临行业分化加剧、多头借贷、资产质量承压、数字化能力参差不齐等不足和问题,需加以关注。

行业分化加剧。近年来,消费金融机构间“马太效应”加剧,头部与尾部分化明显。头部消费金融公司凭借雄厚的股东背景、强大的科技实力、较低的资金成本和精准的风控能力,在业务规模、盈利能力和增长潜力上持续领跑;而大量中小消费金融公司则在资源禀赋、融资成本、科技投入和合规压力等多重挑战下艰难求生。这种分化进程导致市场集中度快速提升,2024年,资产排名前五的消费金融公司资产余额合计达到6924.62亿元,占整个行业的一半。

多头借贷问题难以杜绝。我国征信体系建设起步较晚,部分互联网消费金融平台的借贷记录尚未纳入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市场化征信机构覆盖范围尚不完整,容易被一些用户钻空子,在多平台同时借贷成为可能。对于消费金融公司而言,由于难以全面、准确、及时地衡量借款人的信用情况,容易出现过度授信、多头授信等情况。用户一旦出现过度借贷,就有可能发生“借新还旧”“以贷还贷”的恶性循环,最后导致风险的不断扩大,影响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总体而言,我国居民部门杠杆率近年来上升较快,在发展中经济体中处于高位。

资产质量面临一定压力。消费信贷业务规模的快速增长叠加实体经济需求疲软、居民收入预期下降等因素,消费金融公司资产质量面临一定压力。2023年,消费金融公司不良贷款的整体规模为246.3亿元,平均不良贷款率为2.14%,较2022年下降0.08个百分点,但仍然高于银行业平均水平。为化解不良贷款压力,消费金融公司加大了资产的处置力度,2025年以来,已有15家消金公司挂牌118期不良贷款项目,挂牌资产未偿本息金额总计达到359.97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217.24%。消费金融公司正在通过加快不良资产处置等措施,减轻发展包袱,提高供给能力。

数字化能力参差不齐。头部消费金融公司长期保持高比例的科技投入,研发团队规模庞大且持续引进高端科技人才,数字化能力强。例如,招联是同业首家以科技人员为主的公司,科技成为业务发展的坚实底座。此外,从科技投入来看,招联的研发投入占收入比例近5%,显著高于银行业平均水平。而一些尾部消费金融机构缺乏核心技术研发能力,过度依赖第三方获客引流和技术合作,难以形成差异化竞争优势。

资本补充渠道受限。消费金融公司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主要依靠股权资金、同业借款、同业拆借、金融债券、信贷资产支持证券(ABS)等方式筹集资金,其中同业资金占总负债的比例普遍超过80%,只有少数消费金融公司获准开展发行金融债券和ABS业务,但实际发行规模仍然不大。此外,目前国内消费金融公司暂未公开上市,不满足发行优先股的条件,也未获准发行资本补充债券,主要通过增资扩股方式补充资本。

合规经营面临挑战。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助贷新规”等政策对消费金融公司合规经营提出更高要求,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消费金融公司合规成本。同时,消费金融公司在训练大模型调用数据时,需处理大量敏感信息(如身份、资产、信贷记录等),一旦安全措施不足,极易引发多维数据安全问题。此外,当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已成为消费金融公司合规的“生命线”,消费者权益保护仍然任重道远。

国际先进经验借鉴

美国、欧洲和日本作为全球消费金融发展的先行者,其行业起步早、发展历史长,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为我国建设消费金融公司、发展消费金融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

行业发展与居民财富、消费观念高度相关

消费金融是经济增长的产物,也深刻重塑着消费生态。美国作为消费金融发源地,19世纪就已出现农民分期购买农具的雏形;20世纪初,汽车工业崛起推动分期付款普及,例如,1919年通用汽车(GM)首创汽车消费信贷,大幅降低购买门槛,同时第二次工业革命催生的洗衣机、冰箱等耐用品因产能提升、价格下降,纷纷采用分期模式,渗透率快速提升。20世纪50年代后,数据处理技术进步、立法监管完善与风控体系成熟共同推动了消费金融行业的爆发,信贷产品进一步拓展至旅游、教育等服务领域,消费者也从被动接受转向主动选择产品与利率。欧洲消费金融起步于20世纪50年代后期,主因是工业革命积累的居民财富抑制借贷需求,且基督教节俭传统与借贷消费观念冲突。但二战后民生凋敝叠加产能过剩,迫使企业通过消费信贷出清库存,行业进入高速增长期。日本发展时间线与欧洲接近,早期由百货商店主导分期付款服务,形成以商业流通企业为核心的特色模式。20世纪70年代,欧美消费金融公司涌入改变民众消费观念,引发行业井喷,但因监管缺位导致过度借贷、消费者权益受损等问题,暴露粗放发展模式的不可持续性。

消费金融市场参与主体各具特色

美国是由厂商起源到多元化混业经营。最初美国的消费金融提供方是制造业厂商,在20世纪30年代,超过60%的汽车都是通过分期的方式购买的。而当前的市场主要参与者已经变成商业银行和消费金融公司,其他还包括信用资产证券化机构、政府部门、其他存款机构等。商业银行(如花旗、摩根大通)占据消费信贷市场30%以上份额,主导住房抵押贷款、信用卡业务;专业化消费金融公司则依托场景开展业务。欧洲大多消费金融公司隶属于大型金融集团,服务于母体生态。如法国巴黎银行旗下的Cetelem,为欧洲最大消费金融公司,汇丰旗下的BENEFICIAL等。日本的消费金融市场主要有三类,一是消费者金融公司,以面向消费者的现金贷款为主要业务;二是信用卡公司,以面向消费者发行各类信用卡为主要业务;三是各流通集团旗下的信用销售公司,以发行各类赊销卡、为消费者提供在该流通集团内购买商品时的分期付款等赊销服务为主要业务。

监管政策因时因地调整优化

日本在消费金融发展初期经历了野蛮扩张,非银行贷金机构一度高达1.4万家,但因长期游离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且监管缺位,导致过高利率(普遍超40%)、多重借贷和暴力催收这“消金三恶”肆虐,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为扭转乱象,2006年日本政府通过《贷金业法》修订实施阶梯式年化利率上限——10万日元以下贷款年化利率为20%、10万—100万日元为18%、超过100万日元为15%,并配套债务总量控制(不超过年收入1/3)和强制征信接入等组合拳。这一系列强力干预促使市场剧烈出清,机构数量锐减95%,但换来行业不良率降至2.5%以下和消费者破产率下降52%的长期稳定。这与我国在整顿调整期取缔现金贷合作、限制三方协议等措施的监管逻辑高度一致,但需警惕日本市场出清导致的信贷收缩风险。相比之下,美国的监管调整更具周期性、平衡特征:次贷危机后的《多德—弗兰克法案》设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推行严格贷款标准,并重罚违规机构,显著收紧市场;而2018年后为激活普惠金融,通过《经济增长法案》放宽中小机构监管、简化贷款流程,并允许金融科技公司申请全国性银行牌照。这种从危机后强化监管到适时适度松绑的“钟摆式”调整,体现了在风险防控与市场活力间寻求动态平衡的监管智慧。

充分发挥征信体系作用

美欧日的征信体系各有千秋,有市场导向的,也有政府主导的。在美国,其征信体系采用的是典型的市场主导模式,政府并不直接参与运营,而是完全交由私营机构提供征信服务。市场由三大巨头——益博睿(Experian)、艾克飞(Equifax)和环联(TransUnion)主导,它们凭借强大的数据整合能力,构建覆盖全美近85%人口的庞大数据库。这些数据库的信息维度极为广泛,不仅包含传统的信用卡还款记录、贷款违约等金融信用信息,还深入整合了社会不良记录、线上消费行为,甚至部分社交网络数据,从而勾勒出更为立体的个人信用画像。在日本,政府层面并未设立专门的个人征信监管机构进行直接管理,征信体系的主体建设任务主要由各行业协会承担。这些协会,如银行业协会、信贷业协会等分别牵头建立各自的信用信息中心,如日本银行个人信用信息中心、日本信用信息中心等,并通过信息中心为其会员机构提供服务。会员机构通过加入协会并遵循共享规则,在中心平台上进行个人及企业信用信息的交换与查询,本质上形成了一套基于会员制的、内部化的信用信息共享与使用机制,有效促进了行业内的风险防控。

注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保护消费者权益是消费金融监管的核心目标,欧美国家主要通过制度约束与能力提升双轨并进实现。在监管体系构建上,美国以提升市场透明度与消费者权利保护为主旨,采取相对宽松的指导性原则:早期未设专门监管机构,仅通过20世纪60年代的产品利率限制、70年代的州级消费者保护法初步规范;2008年危机后成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标志着监管体系成熟化,形成对市场主体行为的系统性约束。在金融素养培育上,欧美日构建了全生命周期的能力培养生态。例如,美国2003年的《公平信用交易法案》要求制定国家金融教育战略,设立跨部门协调机构(FLEIC);2010年CFPB下设教育办公室,提供覆盖各年龄段的金融规划课程。法国将金融教育嵌入国民体系:初中必修“经济与金融”课程,教授借贷风险识别等核心知识;央行开发情景化教育平台,通过模拟决策游戏强化实践能力;政府每年专项拨款制作警示广告,持续普及负债风险认知。

高质量发展的对策建议

2023年10月,国务院公布的《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倡导负责任金融理念,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为金融机构践行负责任金融提供政策依据。目前,我国一些银行积极签署联合国环境署金融发布的“负责任银行”原则,在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未来,在高质量转型发展步伐加快的情况下,消费金融公司应以“普应适可而止,惠则永无止境”为目标,认真做好负责任消费金融的践行者。同时,国家相关部门、金融消费者也要采取措施,支持消费金融公司全面践行负责任消费金融。

消费金融公司践行负责任消费金融

负责任金融,核心在于确保金融服务供给与消费者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追求业务发展的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性,并始终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置于首位,即适当性管理、可持续性和消费者权益保护。这些原则和要求,完全适用于消费金融公司。

更加专注主责主业,促进消费金融更加普惠化、绿色化。坚持以服务客户需求、助力提振消费为核心工作,大力发展数字消费金融,进一步提高消费金融的可得性和便利度。同时,探索开发与绿色消费、低碳生活场景挂钩的专属信贷产品或优惠利率机制,精准地满足市场需求,提升客户体验;全面落实国家碳减排政策,优化组织架构、提高运营效率,减少因业务活动、产品和服务对人类与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

要加强消费者适当性管理,将合适的贷款贷给合适的客户。要充分认识到,消费金融不是越下沉越好,“普惠”要有边界,对机构而言,存在能力边界;对消费者来说,存在债务边界,这两个边界都不能突破。要充分借助金融科技手段,对消费者需求进行针对性分析,提高消费者需求匹配的精准度,提升信贷审批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从源头上减少“多头借贷”和过度授信等问题。同时,帮助消费者远离高利借贷、过度负债,珍惜个人信用。

坚持“以客为尊”,倡导理性借贷。贷款利率下行是大势所趋,消费金融公司应在成本与收益的微利平衡基础上,做好“惠无止境”服务,推动信贷产品利率逐步降低,适当下调产品和服务手续费,明示年化利率;优化贷后管理,坚持依法合规催收。尽管法律法规并未严格限制金融机构信贷利率,但消费金融公司应主动将贷款年化利率压降至24%以下,对优质客户应实行更低利率。

持续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主体责任,健全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各项机制,加强对合作机构规范管理,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以丰富多样的形式普及消费金融知识,有效提高消费者金融素养。将客户投诉率和不良贷款率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加快构建“科技+消保”体系,探索将金融科技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效能。

政策层面适时进行优化完善

支持消费金融公司设立科技子公司。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在相关文件指出,“鼓励科技领先金融机构向中小金融机构输出风控工具和技术服务”。通过金融科技能力强的大机构赋能,补齐中小机构的数智化基础能力,有利于金融高质量发展。但从近年大型金融机构设立科技子公司的实践看,似乎并未达到政策初衷,主要原因之一是大型金融机构动力不足、生存压力不够,而且内部机制难以理顺。现实中,一些头部的消费金融公司有动力也有能力向中小金融机构输出风控工具和技术服务。金融监管部门可适时选择头部消费金融公司开展试点,支持消费金融公司在境内外设立金融科技子公司开展科技输出,赋能全行业提高数字化水平。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建议金融管理部门在资本补充、产品创新、服务边界等方面,采取更多的支持政策,以更大力度支持消费金融公司良性创新和高质量发展。目前金融管理部门支持消费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ABS,有助于解决其资金问题,但没有解决资本问题。应支持消费金融公司发行二级资本债券等,扩大资本补充来源,增强资本实力和服务能力。同时,放宽消费金融公司在汽车消费场景的限制,支持推出二手车贷款产品;支持消费金融公司向个体工商户发放经营性贷款等。2025年3月份以来,消费金融公司单笔贷款上限被阶段性提高至30万元,应将该措施长期化。

加强对“反催收联盟”的综合治理。“反催收联盟”等恶意逃废债行为近年来的确十分猖狂,而且呈现有组织、成规模、集团化等形式,带来诸多负面影响。金融管理部门既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也要保护好金融机构合法权益。日常工作中,要注意区分消费者投诉和非消费者投诉,区分消费者合理投诉与不合理、不合规投诉。同时,还要进一步优化投诉统计机制,对消费者和相关组织的不合理、不合规投诉,不应纳入投诉处理流程;对消费者和相关组织的重复投诉,应进行仔细甄别,不给“反催收联盟”等非法组织和行为以任何可乘之机。金融管理部门、司法部门和地方政府要加强协同,形成合力,加大对非法组织和行为的打击力度。

进一步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采用以央行征信系统为主、以市场化征信机构为辅的模式,保证信用体系架构的多元化和丰富性。同时,积极整合个人商业信用数据、消费行为数据等相关信息,加强消费金融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互联网公司、电商平台等的合作,形成完整准确、覆盖全面的消费者信息库。此外,要加大对消费金融领域失信行为的惩罚力度,形成良好的信用理念和契约精神。当然,对近年来受客观因素影响导致信贷逾期的消费者,可按照法治化原则,在提供必要证明等前提下,有序开展续贷工作,或阶段性缩短其征信不良信息保存期限。

金融消费者积极提升金融素养

理性消费、合理借贷。一方面,坚持量入为出消费观。根据自身收入水平和消费能力,做好收支筹划,合理发挥消费信贷产品的消费支持作用,养成良好的消费还款习惯,树立科学理性的负债观、消费观和理财观。另一方面,提高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意识。认真阅读合同条款,不随意签字授权,注意保管好个人重要证件、账号密码、验证码、人脸识别等信息。不随意委托他人签订协议、授权他人办理金融业务,避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一旦发现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及时选择合法途径维权。

加强学习,提升素养。一方面,积极参与金融机构组织的各项金融知识普及活动,通过参加培训和自我学习,克服自身存在的金融信息面狭窄、风险辨别能力低和合规安全意识薄弱等问题,不断增强金融基础知识和诚实守信意识。另一方面,避免盲目乐观,防止过于贪心,调整好自己的心态,自觉抵制网上金融谣言和负能量现象,提高抵制非法广告、非法集资、非法借贷、电信诈骗等的能力。(此文刊发于《银行家》杂志2025年第9期)

来源:董希淼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