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罚50万元!广州拟出新规

B站影视 港台电影 2025-09-15 12:52 1

摘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清扫保洁制度,加强城乡垃圾综合治理,督促清理城市公共区域各类垃圾以及积水;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物业小区、建筑工地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林业园林、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公园、风景区

近日

据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官网发布公告

为预防、控制病媒生物的危害

保障公众身体健康

推进健康广州建设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决定

(草案·征求意见稿)》

01

各负其责

《决定》细化了市、区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清扫保洁制度,加强城乡垃圾综合治理,督促清理城市公共区域各类垃圾以及积水;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物业小区、建筑工地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林业园林、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公园、风景区、河涌、排水管道等重点区域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等。

02

住户不得在天台饲养家禽

天台楼道不得堆积垃圾杂物

控制病媒生物孳生离不开广大居民群众的支持与配合。

《决定》提出,住户应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整洁,不得随意倾倒、堆放生活垃圾,及时清除积水、废弃容器、堆积杂物等病媒生物孳生地。

应消除病媒生物孳生条件,完善住所防鼠、防蝇、防蚊、防蟑螂等设施,种植植物应当及时清除积水,种养水养植物应当采取每三天至少换水一次、冲洗植物根部和容器内壁等防蚊孳生措施。

此外,住户不得在居住区的楼顶天台、露台、楼道等公共区域堆积垃圾、杂物或者饲养家禽家畜。

03

单位违反相关规定

最高罚款五十万元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采取区域管理责任人制度: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工厂等单位,由各单位自行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公共区域,由物业服务人负责;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区、临街店铺、商场等场所,由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负责。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违反本决定,未完善防鼠、防蝇、防蚊、防蟑螂设施的,逾期不改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单位和住户违反本决定,随意倾倒、堆放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废品收购站、建筑工地、集贸市场、禽畜饲养场、花卉市场、公共厕所等易孳生病媒生物场所违反本决定,未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住户违反本决定,未采取措施预防控制病媒生物孳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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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决定》

(草案·征求意见稿)

为了预防、控制病媒生物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推进健康广州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的原则,采取以环境治理为主、药物控制为辅的综合性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

二、本决定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生物,如鼠、蚊、蝇、蟑螂、蚤类等。

三、市级公共卫生委员会应当发挥统筹、组织、动员和宣传的平台作用,引导、推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和个人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相关要求。

四、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长效管理机制,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相关工作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二)推动辖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协同落实联防联控、群防群控工作格局。

(三)建立健全与本行政区域周边地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协同工作机制,互相通报监测预警信息,共同做好联合消杀等处置工作。

(四)建立健全病媒生物孳生地的发现、报告、处置闭环管理机制,督促相关部门跟进问题并及时处理和反馈结果。

(五)组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公共卫生知识、法治教育等公益宣传。

(六)结合广州气候、地理环境等特征,科学选择城市绿化植物,并鼓励群众选择栽种。

五、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职责:

(一)组织制定病媒生物引起的传染病防治技术方案。

(二)对病媒生物传染病疫情进行分析和预测、预警。

(三)组织开展传染病监测和疫情处置情况的督导检查及风险评估等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发挥专业技术优势指导病媒生物危害控制,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技术指导和专业培训。

(二)组织开展病媒生物种群分布、密度、抗药性监测。

(三)建立病媒生物监测网络,定期开展风险评估、风险报告和控制效果评价。

(四)建立病媒生物监测质量控制机制,运用智能化、信息化技术,提升监测质量,确保监测数据客观真实。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六、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加强对本系统所属单位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督促和管理:

(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清扫保洁制度,加强城乡垃圾综合治理,督促清理城市公共区域各类垃圾以及积水。

(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物业小区、建筑工地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

(三)林业园林、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公园、风景区、河涌、排水管道等重点区域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

(四)市场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督促直接入口食品经营场所完善防蝇防鼠设施。

(五)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农田、农村、畜牧养殖场、屠宰场等场所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

(六)文化广电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旅游景区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

(七)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各级各类学校落实健康教育、卫生设施改善、环境整洁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组织学生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八)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负责车、船、飞机、车站、码头、公路、机场的卫生监督管理、环境治理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具体实施,履行下列职责:

(一)充分发挥公共卫生委员会统一指挥协调平台作用,组织和发动辖区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和个人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

(二)组织巡查辖区内的重点病媒生物孳生地,督促单位和个人及时清理病媒生物孳生地。

(三)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行动,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病媒生物孳生地环境卫生大扫除,并根据当地病媒生物活动高峰规律,加密病媒生物消杀、孳生地清理频次。

(四)落实全市病媒生物密度分级及响应工作,当病媒生物监测密度超过限值,及时按级别开展响应,迅速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通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方式,支持群众参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八、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预防控制病媒生物孳生:

(一)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整洁,不得随意倾倒、堆放生活垃圾,及时清除积水、废弃容器、堆积杂物等病媒生物孳生地。

(二)完善防鼠、防蝇、防蚊、防蟑螂等设施,落实对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废品收购站、建筑工地、集贸市场、禽畜饲养场、花卉市场、公共厕所等容易孳生病媒生物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

(三)组织人员参加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的环境卫生大扫除和病媒生物孳生地清理。

(四)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病媒生物密度监测。

九、住户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预防控制病媒生物孳生:

(二)消除病媒生物孳生条件,完善住所防鼠、防蝇、防蚊、防蟑螂等设施,种植植物应当及时清除积水,种养水养植物应当采取每三天至少换水一次、冲洗植物根部和容器内壁等防蚊孳生措施。

(三)不得在居住区的楼顶天台、露台、楼道等公共区域堆积垃圾、杂物或者饲养家禽家畜。

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采取区域管理责任人制度。下列单位或者场所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履行本决定规定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责任:

(一)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工厂等单位,由各单位自行负责。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公共区域,由物业服务人负责。

(三)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区、临街店铺、商场等场所,由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负责。

(四)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所、景区、公共绿地、管网沟渠、河涌两岸、池塘周边、桥下空间和“四小园”(小菜园、小果园、小花园、小公园)等区域,由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负责。

(五)机场、车站、港口或者码头及其交通工具,由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负责。

(六)城市轨道交通设施、隧道、高架道路、公路、铁路,由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负责。

(七)建筑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八)食品生产和经营场所、粮库,由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负责。

(九)废品收购站、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禽畜饲养场、花卉市场、公共厕所等容易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由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负责。

(十)住宅内由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负责。

(十一)农村留用地、集体闲置土地由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区域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十一、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堆放生活垃圾,其后果已经或者将造成环境污染的,有权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实施代履行。代履行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十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配备消杀技术力量的,应当以处置效果为导向,相关政府采购服务合同应当明确处置效果不达标的责任。

十三、病媒生物预防控制领域的行业协会应当对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服务机构进行业务培训,推广应用先进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技术、方法、药品和器械。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应当建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操作规程、作业台账、从业人员名册,并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对其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鼓励单位和个人聘请有资质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协助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将工作和居住场所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

十四、对于违反本决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的行为,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平台、12345热线电话等方式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并反馈研究处理情况。

十五、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决定,未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整洁,未清除积水、废弃容器、堆积杂物等病媒生物孳生地,在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的,由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在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外的,由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按照《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住户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十六、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违反本决定,未完善防鼠、防蝇、防蚊、防蟑螂设施的,由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按照《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十七、单位和住户违反本决定,随意倾倒、堆放生活垃圾的,由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八、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废品收购站、建筑工地、集贸市场、禽畜饲养场、花卉市场、公共厕所等易孳生病媒生物场所违反本决定,未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按照《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七十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十九、住户违反本决定,未采取措施预防控制病媒生物孳生的,由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按照《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二十、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两广大地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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