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原言论称“当今社会根本不存在有超阶级的作家,也不存在为全人类服务的作品”,并将此作为“思想水平”的评判标准,这一观点完全违背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的核心逻辑。
一、“超阶级作家”与“为全人类服务”的作品:思想水平的根本谬误
原言论称“当今社会根本不存在有超阶级的作家,也不存在为全人类服务的作品”,并将此作为“思想水平”的评判标准,这一观点完全违背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的核心逻辑。
马克思主义认为,阶级性是阶级社会中文学的重要属性,但并非唯一属性。文学作为人类精神活动的产物,既可以是特定阶级的表达,也可以超越阶级局限,反映人类共同的情感、理想与价值。例如,鲁迅的《狂人日记》通过“吃人”的隐喻批判封建礼教,既体现了无产阶级对封建压迫的反抗,也传递了人类对自由、平等的普遍追求;托尔斯泰的《战争与和平》以俄国卫国战争为背景,既展现了贵族青年的成长,也探讨了“战争与和平”的人类永恒主题。这些作品从未因“阶级性”被否定,反而因“人类性”成为世界经典。
莫言的作品同样如此。《红高粱家族》中的“我爷爷”“我奶奶”反抗日本侵略者的情节,既体现了民族立场,也传递了对生命尊严的捍卫;《蛙》中对计划生育政策的反思,既是对中国社会的批判,也是对“人”的价值的追问。这些作品的价值恰恰在于既立足现实,又超越阶级,触及人类共同的情感与思考。原言论将“阶级性”绝对化,否定文学的人类共同价值,是典型的思想僵化。
二、“莫言小说抹黑党和国家”的指控:断章取义的逻辑陷阱
原言论称“毛星火起诉莫言,是因为莫言小说里有大量抹黑党和国家的言论”,并以莫言“把平时很多不能说、不敢说的话借着作品里别人的口说出来”为依据,认为这是“断章取义”。这一指控存在两大逻辑漏洞:
其一,小说人物语言不等于作者立场。文学创作的核心是“虚构”,人物的语言、行为是作者塑造的艺术形象,而非作者本人的观点。例如,《红高粱家族》中的“余占鳌”是一个土匪形象,他的语言充满江湖气,但这并不代表莫言认同土匪的价值观;《蛙》中的“姑姑”是一个计划生育工作者,她的言行反映了特定历史时期的政策执行困境,但这并不代表莫言反对计划生育政策。原言论将小说中的人物语言等同于作者立场,是对文学创作规律的无知。
其二,“抹黑党和国家”的指控缺乏事实依据。莫言的作品从未否定党的领导或社会主义制度,反而始终关注中国社会的变迁与人民的命运。《蛙》通过“姑姑”的一生,反思计划生育政策对家庭、人性的影响,其目的是推动社会的进步,而非“抹黑”;《丰乳肥臀》通过母亲的形象,展现了中国农村妇女的坚韧与苦难,其核心是对人民的歌颂,而非“诋毁”。原言论将正常的文学批判等同于“抹黑”,是对莫言作品的恶意曲解。
三、“小说作为证据”的合法性:法律与逻辑的双重否定
原言论称“毛星火的证据不是嘴说的话,而是用笔写出永不磨灭的话”,并以莫言“用笔写出的话永不磨灭”为依据,认为小说可以作为起诉证据。这一观点完全违背法律逻辑与司法实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必须具备“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小说作为文学作品,其内容是虚构的,无法直接证明“抹黑党和国家”的事实。即使小说中存在对现实的批判,也需要结合上下文、创作背景、社会影响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判断,而非直接将小说内容等同于证据。
此外,司法实践中从未将小说作为“抹黑”的证据。例如,2022年罗某平因在微博上发表侮辱志愿军英烈的言论,被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其证据是微博原文,而非小说;2024年毛星火起诉莫言的案件,海淀检察院未予立案,正是因为小说内容不符合“证据三性”的要求。原言论将小说等同于证据,是对法律程序的无知。
四、“莫言喜欢写小说的原因”:创作自由的正当性
原言论引用莫言与德国作家马丁的对话——“我为什么喜欢写小说,就因为我能够在小说里把平时很多不能说、不敢说的话借着作品里别人的口说出来”,认为这是莫言“利用小说中别人的口说出来的话”,进而支持毛星火的起诉。这一解读完全违背创作自由的逻辑。
创作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作家通过小说表达对社会现实的看法,是创作自由的体现。莫言所说的“不能说、不敢说的话”,是指在社会转型期,一些敏感话题无法通过官方渠道直接表达,但作家可以通过文学作品间接反映。例如,《蛙》中对计划生育政策的反思,是通过“姑姑”的经历展现的,这种方式既符合文学创作的规律,也符合社会公众的利益。原言论将创作自由等同于“抹黑”,是对作家权利的侵犯。
综上,原言论的核心谬误在于:用僵化的阶级观否定文学的人类共同价值,用断章取义的方式曲解莫言作品,用法律逻辑的漏洞支持恶意起诉,用对创作自由的误解否定作家的权利。这种言论不仅违背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也违背法律与常识,无法站住脚。
来源:师山文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