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守护绿意 粤见山水长青

B站影视 韩国电影 2025-09-14 10:33 1

摘要:□ 曾洁赟 韦春导读今年是“两山”理念提出二十周年。在蓬勃发展的岭南大地,广东始终以先行者的担当,探索着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平衡之道。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批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以期进一步统一司法裁判尺度、发挥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每一份判决都在为生

司法守护绿意 粤见山水长青

——广东高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有重大影响力案件

曾洁赟,韦春


□ 曾洁赟 韦春

导读

今年是“两山”理念提出二十周年。在蓬勃发展的岭南大地,广东始终以先行者的担当,探索着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平衡之道。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批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以期进一步统一司法裁判尺度、发挥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每一份判决都在为生态保护划定清晰边界,为绿色发展注入法治动能。这不仅是对法律的严格执行,更是对可持续发展的一份长远承诺。


法官查看被污染河道。 闫慧 摄


检测机构弄虚作假 共同承担修复费用

某环保公司接收50家污水处理厂的生活污泥并对其进行压滤脱水后,由徐某联系他人进行了非法倾倒。某检测机构按某环保公司要求篡改污泥检测数据并出具符合有机肥标准的检测报告。案发后,生态环境部门对该环保公司开展专项督察。经鉴定,上述污泥为含有重金属的污染物、环境有害物质,存在污染环境和危害人体健康的风险。检察机关发现公益受损线索后,对某环保公司、徐某以及某检测机构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一审法院根据专家组意见,确认污泥倾倒至外环境对环境有损害。案涉污泥压滤脱水后重量为24.17吨,法院审理后认为,三被告的行为导致了倾倒地土壤及周边生态环境受到污染,已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判处三被告共同承担案涉污泥无害化处理费用及清运费用6604.9万元。一审判决作出后,某环保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另外,另案生效刑事判决以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某环保公司罚金3000万元;以犯污染环境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8万元;以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某检测机构罚金40万元,判处某检测机构负责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项目数据负责人缓刑并处罚金1万元。

某环保公司与某检测机构串通进行非法倾倒,污染行为隐蔽性强、影响恶劣、后果严重。本案中,法院对专家出具的关于污泥无害化处理费用科学定性定量意见当庭组织质证,经过充分论证,采纳了专家意见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依法一并追究某检测机构造假应承担的环境侵权责任,体现了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严厉打击第三方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行为的决心。司法机关与生态环境部门联动,既能够发挥生态环境部门的专业优势,又能使公益诉讼庭审起到“法治课堂”的示范作用,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合力。

“荒山野鬼”毁清静 诉前禁止护安宁

李某、卢某母子二人与隔壁邻居谢某存在纠纷。2018年12月起,李某采取喇叭紧贴卫生间墙壁的方式,每天8时45分至12时、15时30分至22时循环播放“荒山野鬼”录音,严重影响包括崔某在内的周围居民宁静生活。经监测,该声音在崔某居住房屋为36分贝,由于未达到噪声限值昼间60分贝、夜间50分贝标准,行政执法部门无法予以处罚。周围居民投诉不断,街道办、居委会多次主持调解未果。

崔某认为李某、卢某故意制造噪声,严重影响崔某及其家人正常学习生活,遂向法院申请诉前禁止令。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故意制造噪声的行为,审查禁止令申请是否符合条件不应囿于是否超过噪声标准,而应以申请人的宁静生活有无受到影响为标准。本案噪声已严重影响崔某及其家人的宁静生活,如不及时制止,将使崔某及其家人宁静生活的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法院依法裁定李某、卢某不得通过播放“荒山野鬼”录音等方式制造噪声扰民,并提示如果继续扰民可能会在后续诉讼中被认定为恶意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发出禁止令责令李某、卢某拆除录音播放设备,删除录音文件。

李某、卢某现场签收民事裁定书及禁止令,并承诺不再制造噪声。鉴于在法定期限内,李某、卢某未申请复议,崔某未提起诉讼,法院裁定解除该禁止令。

实施噪声污染防治行动,加快解决群众关心的突出噪声问题,是守护百姓宁静和谐生活的必然要求。本案为全国首份噪声环境侵权诉前禁止令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人民法院准确适用该司法解释规定,明令禁止噪声扰民行为,有效化解矛盾于诉前,既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警示了潜在污染者,也为处理邻里关系、解决噪声污染纠纷提供了一种新的途径。生效裁定确立了以宁静生活有无受到影响为标准判断噪声污染的裁判规则,让守护环境权益的法律条文转化为鲜活的司法实践,具有重要参考和借鉴价值。

超额排碳数千吨 拒缴罚款被驳回

深圳某容器公司年度超额碳排放4000余吨二氧化碳当量,深圳市发改委要求其限期内补缴与其超额排放量相等的碳排放配额,并告知逾期未补缴将被处以相应的处罚。深圳某容器公司以其当年用电量、工业产值同比均有下滑为由拒绝支付。随后,深圳市发改委再次告知深圳某容器公司,对于其未按时履行碳排放义务的违法行为,拟从该公司次年度碳排放配额中扣除相应的碳排放配额,并处以其当年度超额排放量乘以履约当月之前连续6个月碳排放配额交易市场平均价格三倍的罚款。深圳市发改委依法举行了听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圳某容器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深圳某容器公司作为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其当年度实际排放6600余吨二氧化碳当量,远超其持有的配额,且未按要求如期履行补缴义务。根据相关规定,碳排放配额总量是根据目标排放总量、产业发展政策、行业发展阶段和减排潜力等因素综合确定的,与企业上一年度实际工业增加值密切相关,因此深圳某容器公司主张其用电量同比减少,碳排放总量也应相应减少缺乏依据。深圳市发改委据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应予支持,遂判决驳回深圳某容器公司诉讼请求。深圳某容器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碳排放行政主管部门在碳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公开、公平、科学、合理的原则,结合产业政策、行业特点、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量等因素,确定初始分配的碳排放额度。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在确定的碳排放额度范围内进行碳排放。本案中,法院依法确认《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现已被修订)作为地方政府规章,是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法规《深圳经济特区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的授权,对碳排放实际配额计算方法作出规定,该规定与上位法并无冲突,应予执行。人民法院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履行温室气体减排行政监管职责,对促进节能减排、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具有积极意义。

倾倒垃圾致污染 亿元赔偿保修复

某垃圾处理厂实际投资人及经营者李某组织工人将未经处理的垃圾、垃圾焚烧后产生的炉渣堆放在其租用的土地上,时间长达十年。经检测鉴定,倾倒垃圾的方量为40.7万立方米,服务功能损失费用为1714.4万元。案发后,某区人民政府对垃圾场进行前期整治,通过招标委托第三方进行生态修复并通过验收,工程费用合计为1.13亿元,监测、鉴定、勘测费用共计44.9万元。检察机关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该垃圾处理厂赔偿上述费用,李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垃圾处理厂无视社会公共利益,恣意丢弃原生垃圾的违法行为已造成受损的生态环境无法在短期内自我恢复,且该厂不具有修复生态环境能力。鉴于案涉生态环境修复工程具有专业性和复杂性等特点,根据专家出具的说明意见,结合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范围和程度以及防治污染设备的运行成本等,可以认定生态修复的工程费用合理有据,遂判决某垃圾处理厂支付案涉场地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服务功能损失费用、鉴定费及其他合理费用共计约1.31亿元,李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某垃圾处理厂、李某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本案系涉农村固体废物污染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生活垃圾作为固体废弃物,有易运输、填埋,污染行为更具隐蔽性等特点。案涉垃圾处理厂长时间倾倒大量未经处理的垃圾、垃圾焚烧后产生的炉渣,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危害,影响极其恶劣。法院依法判令某垃圾处理厂承担修复费用、服务功能损失、鉴定费和其他合理费用,其经营者亦要承担补充责任,为落实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提供了司法范例;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清理整治工作的方式为解决农村面临的生态环境治理问题、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服务乡村振兴提供了司法经验。

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责任人员全部获刑

某检测公司持证面向社会受理各类环境检测(监测)业务并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为获取更多客户和利润,某检测公司在开展环境检测业务过程中,采取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故意不真实记录或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等多种伪造或篡改监测数据的手段,为部分客户出具虚假的环境检测报告。其间,某检测公司实际经营者罗某、法定代表人吴某默许、放任公司各业务部门弄虚作假,各部门主管罗某鹏、郑某、练某互相配合,共同为客户出具虚假的环境检测报告。经核验,某检测公司出具的80份环境检测报告存在弄虚作假,涉及45家排污单位,案涉金额巨大。罗某、吴某、郑某、练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接受调查。检察机关以被告单位某检测公司及被告人罗某、吴某、罗某鹏、郑某、练某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提起公诉。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单位某检测公司作为承担环境监测职责的中介组织,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被告人罗某等2人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罗某鹏等3人作为公司出具环境检测报告的直接责任人员,亦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根据罗某等人认罪认罚以及自首等情节,依法判处某检测公司罚金20万元;罗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吴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罗某鹏等3人被判缓刑,并处罚金。


本案系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引发的刑事案件。环境监测数据是环境监测工作的命脉,环境治理离不开中介组织的依法依规履责。中介组织弄虚作假,故意提供虚假监测数据,会妨害对污染环境行为的有效监管,增加治理成本,损害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明确列举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主体,体现了刑法对出具此类虚假、失实的证明文件行为的否定性评价。本案中,某检测公司及罗某等人为多家排污单位出具大量虚假检测报告,情节严重,影响恶劣。人民法院严格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严厉打击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犯罪行为,对整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违法行为、建立规范有序公平的环境监测服务市场起到了有力推动作用。

来源:蚌埠检察一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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