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对63岁的老太太下毒手?1978年忠县白石公社供销社凶杀案始末

B站影视 韩国电影 2025-04-08 00:00 2

摘要:1978年9月8日晚,忠县公安局接到白石公社公安特派员罗德明的报告,白石供销社发生命案,时年63岁的女营业员沈某某被人掐死在床上。案发后,忠县公安局刑侦股和万县地区公安处刑侦科的侦查、技术人员以及法医先后驱车赶到现场并火速开展现场勘查、群众查访和尸体检查工作。

1978年9月8日晚,忠县公安局接到白石公社公安特派员罗德明的报告,白石供销社发生命案,时年63岁的女营业员沈某某被人掐死在床上。案发后,忠县公安局刑侦股和万县地区公安处刑侦科的侦查、技术人员以及法医先后驱车赶到现场并火速开展现场勘查、群众查访和尸体检查工作。

根据警方还原的案发过程:犯罪分子是从距离现场600米的白石公社礼堂偷了一架梯子架在综合商店二楼的窗台上,然后爬梯翻窗入室,用床上的衣物堵住沈老太的嘴,用左手掐住沈老太的颈部导致沈老太窒息死亡,又唯恐她不死,再用一条粉红色毛巾勒过沈老太的颈部并将毛巾弃置在现场。杀人后,犯罪分子在沈老太的住室内翻箱倒柜,将物品完全翻乱,但却没有去营业室翻找物品。

还原后的供销社场景

由于沈老太平时就独自居住在供销社里,且在当地没有亲属,所以无法具体估算被抢物品的数量和种类。从现场勘查结果看,现场的现金只剩下一只纸盒内的总值8.35元的分币硬币,其余的现金和粮票所剩无几,估计犯罪分子可能盗走了部分现金和粮票。

室内的蚊帐、衣服、枕头、枕巾、床单上提取到大量喷溅状血点,经化验血型和死者的血型一致。

现场勘查中,在营业室入口的窗户玻璃外侧和寝室装零钱的面盆上有不属于死者的右手大拇指、食指和中指汗液指纹各一枚,室外搭楼梯的地上有凌乱不全的右脚赤脚脚印和网球鞋鞋印,旁边有新的牛头牌电池一节。

牛头牌电池

在距离现场400米处的缺口滩发现被一条松鹤牌枕巾包裹的碗口大的石块,枕巾上发现数十根花白的头发,经辨认枕巾不是死者的物品,但是枕巾上的头发验出的血型和死者的血型一致。

死者沈老太从忠县供销总社退休后就一直主动留守在白石供销社担任营业员,吃住都在店里,忠县供销总社方面每周派人来结一次营业款,并送一些粮食和副食品。群众反映,沈老太待人热情,服务态度无可挑剔,在本地并没有结下私仇私怨,所以在得知沈老太被杀,当地干部群众普遍的反应都是震惊和不可思议。

老照片 供销社女营业员

警方判断凶手的作案动机大概率是盗窃杀人,估计是担心被沈老太认出,所以杀人灭口。犯罪分子能扛着梯子一口气走600米,应系一个青壮年,从作案手法看应该是个盗窃惯犯,且很可能是单独作案,并没有同伙的帮助。不过鉴于现场有赤脚印和网球鞋鞋印两种足迹,也不排除有同伙的可能性。

根据勘查和走访的结果,警方将侦查范围划定在白石、万板和永丰三个公社,并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1、在白石公社党委的支持下召开领导干部、党团员会议,适当公布案情,深入发动人民群众积极提供线索。

2、以白石公社为中心,对周围20公里范围内的住户和单位进行沿途走访,从9月5日至9月10日是否有来历不明的人走动,以及案发后是否发现可疑人员。

3、在白石、万板、永丰和巴云四个公社分别召开治保主任和治安积极分子会议,按照警方刻画的犯罪分子的画像进行摸底排队,特别注意对白石街上各单位的暂住人口,搞基建的临时工以及在旅社住宿的可疑人员进行逐个过筛。

4、对死者沈老太生前社会关系和亲属进行审查,在排除嫌疑后动员他们提供线索。

5、在白石公社召开五社一镇的公安特派员会议,统一布置审查流窜犯和投机倒把贩卖票证的犯罪分子,从中发现可疑人员。

6、向有关兄弟单位发协查通报,请求协助破案。

在随后的二十多天中,警方总共审查了群众提供上来的线索二百四十四起,审查嫌疑对象一百三十二人,最终将目标锁定在时年38岁的白石公社革委会副主任兼公安特派员罗德明(没错,就是文章开头上报发案的那位)身上,怀疑罗德明的理由如下:

1、罗德明在1972年至1975年在白石区公所担任文书时曾贪污公款700余元,并和五名妇女有过不正当的男女关系,1975年调白石公社革委会副主任后就四处借钱填补上了贪污的亏空。

2、1978年9月21日,罗德明主动退还了白石民工中队伙食费150元,这笔钱的来源说不清楚。

3、案发前,正带领白石民工中队参与修汉川公路的工程的罗德明突然回白石公社治病一个星期,9月8日上午由白石乘车前往驻扎在永丰公社的白石民工中队。当天18时左右,他和民工中队住地的一名已婚妇女在岩脚乱搞两性关系。9月9日5时左右,罗德明从白石往永丰,途中遇到永丰公社党委副书记,交谈中言语支支吾吾,说是去亲戚家。

4、罗德明和死者沈老太比较熟络,曾经许愿为沈老太的女儿安排工作,由于他经常光顾白石供销社,所以对现场的环境非常熟悉。

5、罗德明的妻子揭发(由于罗德明乱搞男女关系,他们夫妻关系已经完全破裂,婚姻名存实亡),罗德明用过一条类似现场发现的枕巾。

于是,警方将罗德明列为重大嫌疑对象进行重点侦查,经罗德明妻子的配合下秘取罗德明的指纹和现场的指纹进行比对,无法认定同一,但是罗德明用过枕巾和外围现场发现的枕巾经六条警犬嗅闻二十六次,都认定上面有相同的气味。于是,罗德明被停职并拘留审查,审了两个多月他却坚决不认罪。

后经反复查证,罗德明没有穿过现场鞋印的鞋子,而两条用于警犬嗅闻的枕巾由于提取后错误地放在了一起,导致气味混合,造成警犬嗅闻失误,因此嗅闻结果作废。至于退还白石民工队的150元伙食费,罗德明交代说是从别处经费中挪(贪)用(贪)的。因此在1979年2月5日,经忠县公安局批准,将罗德明以贪污罪和流氓罪送检察院批捕,但却排除了罗德明在本案上的嫌疑。

老照片 警察和警犬

在解除了罗德明在本案的嫌疑后,部分侦查员明显出现了畏难情绪,万县地区公安处刑侦科和忠县公安局刑侦股的领导及时召集众人在忠县公安局会议室召开案情分析会,经过讨论,认为原本划定的侦查范围以及刻画的罪犯条件基本上是正确的,但是过分相信警犬的作用而忽略了指纹的作用。决定接下来人就要以白石、永丰和万板三个公社为侦查重点,注意发现使用和外围现场发现的枕巾类似枕巾的人家。

可是让大家失望的是,又调查是三个月,总共调查了白石、万板、永丰三个公社的十一个大队,提取了数百人的指纹进行比对,但依旧一无所获,说明单纯以指纹来辨别嫌疑对象的做法是行不通的。

与此同时,白石的盗窃犯罪活动越发嚣张。1979年3月21日晚,白石公社农技站会计室被盗;随后永丰、三汇、巴云等公社的供销社也先后发生盗窃案,使得群众对公安机关非常不满,有个参加过抗日战争的老干部直接冲到忠县公安局,用手点着局长的鼻尖破口大骂:“白石铺不光杀人案没破,从(19)73年以来发生的十多起盗窃案也没破,偷得人民群众提心吊胆,你们到底是公安局?还是粮食局?白吃干饭不干活,要是不能干,我写信给省委,请他们换人!”

挨了一脸唾沫星子的忠县公安局局长也是发了狠,召集侦查员们再次开会讨论案情,会上,局长提出了两个问题:

老电影《508疑案》中开案情分析会的刑警

其一、犯罪分子为何如此嚣张?发案地区为何多在围绕着白石十几公里的三角地带?

其二、为什么发生在白石的案子那么难破?

为了认识白石铺街上区、社属单位从1973年以来先后发生的十多起盗窃案件的特点,四川省公安厅刑侦处下来了一个工作组,抽调万县地区公安处和忠县公安局的刑侦骨干组建专案组,在1979年6月召开专案组会议,对白石发生的九起盗窃案和永丰、三汇新近发生的盗窃案的案卷进行并案分析,结果发现这些案件具有如下共同特点:

1、案发地全部位于“三角地带”内的区、社所属单位,其中九起发生在白石街。

2、有八起案件里的作案工具中有一把6毫米宽的解刀(是一种用于撬开物品的工具,它的主要功能是通过薄片或锐利的刃来分离物品的部分)。

3、有九起案件的入室手段都是破门或者破窗,有五起案件是搭梯子翻窗入室作案。

4、全部十一起案件都是盗窃现金和票证,硬币一律不拿,此外还拿走一些诸如瓷碗、灯泡、狗皮、刮胡刀、洗衣粉、肥皂等不值钱的小物件。

5、有七起案件是借室内无人的机会入室作案的,说明犯罪分子对现场基本都很熟悉。

根据上述特点,专案组判断近十年来在白石“三角区”连续发生的案件属于同一个人或者同一伙人作案,犯罪分子居住在现场附近,且有电源的地区,拥有6~7毫米宽的解刀,有破窗、破门和搭梯上楼作案的习惯;是个年轻力壮、胆大妄为并从未受到公安机关打击处理的惯犯。侦查范围仍然划在白石、万板和永丰三个公社。

……

1979年7月21日,专案组在白石召开了白石和三汇两个公社的公安特派员(此时白石公社的公安特派员已经换人,不再是罗德明)和公路沿线二十一个生产大队的治保主任会议。会后统一部署,在白石、万板和永丰三个重点公社和区、社属单位动员治安积极分子六百四十一人协助破案,适当向他们公布案情,通过他们明察暗访,经过半个月的努力排出线索六十五条。

其中白石公社明显大队治保主任反映:一次赶集的时候看见万板公社白星大队社员聂远华的母亲拿着一把有机玻璃柄的雨伞和1977年白石公社卫生院医生罗明英家被盗的一把雨伞非常相似。于是,聂远华进入了专案组的视线范围。

聂远华时年24岁,家所在地距离现场3.5公里,喜欢搞炸药玩,结果导致在一次爆炸中自己左手的大拇指、食指和中指的指尖都被炸掉。群众反映,从1978年以来几次看到他使用那把有机玻璃柄的雨伞。

专案组通过特情耳目三次贴靠聂远华询问雨伞哪来的,都说是买的,但每次报出的购买价格都不一样,且都和同款产品实际市价不符。

查阅聂远华的档案,发现他曾经在1978年11月的“双打”运动中交代了两起自己犯下的盗窃案,其作案工具和作案手段和专案组串并侦查的白石街上的七起盗窃案特点相同。

在对聂远华社会关系的排查中,专案组发现他在永丰公社有个叫刘地玖的表哥,经群众反映,1978年冬,聂远华曾将大量的物品拉到刘地玖家,其中很多物品和被盗物品非常相似。特别是刘地玖从1979年初穿上脚的一双翻毛皮鞋和1978年白石公社革委会副主任家被盗的一双翻毛皮鞋非常相似。有人曾问过刘地玖皮鞋的来源,但他每次说法都不一样,时而说是在忠县县城买的,时而说是表弟聂远华送的。

专案组据此判断,聂远华和刘地玖有重大盗窃作案和窝赃的犯罪嫌疑。

1979年8月6日,专案组传讯了聂远华和刘地玖,同时对他们的家进行搜查,结果从两人的家中搜出了大量被盗赃物和大量来源不明的物资。

赃物面前,聂远华自知狡辩已经是徒劳,所以很配合的交代了全部的罪行。

1971年以来,聂远华采取搭梯翻越入室,解刀破门破锁等方法,一开始在白石和万板作案,后逐步发展到三汇和永丰,总共作案三十二起。1978年冬因为盗窃万板粮店489元营业款而被万板公社公安特派员审查,但因为没有直接证据,只能将他放回。然后从1979年开始又在白石、巴云、高洞、干井等地的供销社作案六起,总共盗取现金八百七十一元,粮票三百七十六斤,雷管一百个,炸药五十公斤,收音机三台,布匹二百尺,糖果九十七斤,水泥五百斤以及各种衣服裤子和日用品二百二十八件,总价值两千八百九十三元四角六分。

对于杀害沈老太的作案过程,聂远华是这样供述的:

“1978年9月8日中午,我到白石供销社买水果糖,发现沈老太在寝室给一个中年人换一张十元钱的零钱,接着我去堂兄家借酒壶时,发现公社礼堂有一架长梯,于是就产生了偷白石供销社的念头。当晚8点,我潜入现场附近等候,待夜深人静的时候我从公社礼堂拿了长梯,来到供销社,搭在沈老太寝室的二楼窗台上,爬梯入室,正在行窃过程中,沈老太惊醒后呼叫‘有强盗’,我立即冲过去猛力推了沈老太一把,她的头碰到床内侧的砖墙上晕了过去,我怕她醒来,就用左手卡她的脖子,右手拿衣服堵住她的嘴巴,她还在挣扎,我就用自己的一条松鹤枕巾勒在她的嘴巴上,一会儿后她就不动了,我随后又拿了一条粉色毛巾勒住她的脖子,直到她彻底没了气。”

“随后,我在沈老太的寝室里翻箱倒柜,拿到现金七十元,粮票三十二斤,还拿了红毛线、水果糖、糖精、电池、肥皂、洗衣粉等物资。然后我跑出现场,一口气跑到河坝沙滩上时,因为慌张丢掉了电筒和右脚的网球鞋,经反复寻找才把这两样找到,但是电筒掉了一节‘牛头’电池,然后一直跑到缺口滩,将松鹤枕巾包着一块大石头丢在缺口滩想毁灭证据,没想到居然没被水冲走,早知道不包着石头了……”

经提取聂远华的右手五个手指的指纹,和现场发现的大拇指、食指和中指指纹进行比对,结果可以作同一认定,至此,本案告破,聂远华这个危害了白石整整八年的犯罪分子就此落网。

最终,聂远华因盗窃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并被枪决,刘地玖因包庇罪和窝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

资料出处:北京政法学院刑事侦查教研室1980年出版《刑事侦查案例选编》第二缉

来源:顾氏造船厂厂长一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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