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导语9月4日,记者从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获悉,莆田市德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重点监测单位提供服务时,监测数据有异常,被生态环境部门立案调查,被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被三年内“从业禁止”。
9月4日,记者从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获悉,莆田市德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重点监测单位提供服务时,监测数据有异常,被生态环境部门立案调查,被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被三年内“从业禁止”。
此前,环保执法人员对仙游县名清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线监控设备进行现场核查,随机抽取调阅该公司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相关数据。
现场检查时,上述公司在线监控设备运营方莆田市德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也在场,现场确认,相关数据是由莆田市德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填报,对无法在烟气连续在线监测系统上查询到颗粒物测量仪校准数据的事实无异议。
经调查,仙游县名清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属于大气重点监管单位,该公司有一台烟气在线连续监测系统,并与福建省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联网。2023年7月由莆田市德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运行服务。
执法人员通过《福建省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调取了仙游县名清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部分平台报备情况。
平台显示:2024年4月11日无报备信息。2024年5月9日报备:因粉尘仪通讯故障,烟尘折算出现故障缺失,但在《CEMS零点/量程漂移与校准记录表》上有记录当日对颗粒物测量仪校准数据,却在《烟气在线连续监测系统》上未查询到当日的校准数据。
2024年8月1日报备工作人员日常运维,校准设备期间导致数据异常,在《CEMS零点/量程漂移与校准记录表》上有记录当日对颗粒物测量仪校准数据,却在《烟气在线连续监测系统》上未查询到当日的校准数据。
莆田市德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在线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应当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的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莆田市生态环境局对其罚款5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0000元,三年内禁止参与政府购买环境检测服务或者政府委托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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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案件前线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