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4月5日晚,“胖东来商贸集团”公众号发布关于侵权行为的处理公示,其中显示,胖东来以名誉权侵权为由,对“红内裤”事件博主段某【网名:两个小段(小)】提起诉讼。胖东来表示,被告发表视频称在胖东来购买的红内裤掉色,品质有问题,造成其过敏、接触性皮炎。其作为自媒体从业
4月5日晚,“胖东来商贸集团”公众号发布关于侵权行为的处理公示,其中显示,胖东来以名誉权侵权为由,对“红内裤”事件博主段某【网名:两个小段(小)】提起诉讼。
胖东来表示,被告发表视频称在胖东来购买的红内裤掉色,品质有问题,造成其过敏、接触性皮炎。其作为自媒体从业者,拥有大量粉丝,其言论引发大量关注,造成了诸多客诉问题、信任问题以及对胖东来和产品品牌的负面评价,上升为社会热点事件。我方以名誉权侵权为由提起诉讼,追责金额不低于100万。
4月5日晚,胖东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发布《胖东来关于侵权行为的处理公示(五)》,微博用户“宋清辉”的言论涉嫌贬损公司品牌形象,已将此列为侵权诉讼案件之一,追责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对此,宋清辉迅速回应,发表声明称要“死磕到底”。
这是一个法治的时代,也是一个互联网的时代,当法治和互联网相遇,现实和虚拟应该是一个怎样的新世界?
我们经常会看到外国消费者获得商家天价赔偿的案例,这个时候我们就会想国内那么那么多商家在吹牛,为什么市场监督局和法院就不支持我们消费者的天价索赔呢?
直到胖东来横空出世,一个红内裤事件,我们看到了商家和工厂及消费者三方的良性互动。
胖东来按照客户第一的原则对“红内裤”消费者进行假一赔十的处理,并且对于值班班长和管理人员进行处罚。这是商家内部的规定,赔偿方案早于市场监督局和医院的第三方责任认定。
第三方的认定结果出来,这就是法律规范来划分责任了。
“红内裤事件”的当事人在自媒体上的维权,其中夸大事实造成了舆情影响力,让胖东来和厂家品牌都受到影响,中山工厂更是遭到全国市场的下架。
公平和公正及诚信原则下,胖东来和中山工厂的维权是他们的合法权利。
新的问题出来了,消费者维权操作的法律边界和规范在哪里呢?
消费者不是专业的律师,也不是专业维权社群,他们维权过程中情绪化的表达让事实被加了“杠杆”,社交媒体发酵起来会失去控制。
即使是专家参与到市场监督,如经济学家宋清辉对胖东来人均9千多工资进行评价,他认为胖东来没有核心竞争力,只是靠着制造热点来炒作。
胖东来起诉了经济学家宋清辉侵犯了公司声誉,评论区的评论引发了一场诉讼。
法律工具来主持公平正义,这是法治中国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胖东来对“红内裤事件”的消费者起诉和对宋清辉的起诉,这让舆论看到了消费维权和社交媒体言论自由的法律边界。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这块法治地域的边界在哪里呢?
互联网的源头是美国,在互联网现代治理领域,美国有着完善的立法规范,中国与美国保持很好司法交流,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英法法系在比较法学上的融通,我们可以通过对美国互联网法律治理来看中国完善互联网立法的方向:
美国在互联网侵犯商家名誉权方面没有专门的、针对性的立法,相关权益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法律途径进行保护:
《兰哈姆法》
《兰哈姆法》:第 43 条涉及商业诽谤行为的调整。该条款禁止在商业活动中使用虚假或引人误解的表述,包括对他人商品、服务或商业活动的虚假描述、虚假标识等,如果此类行为损害了商家的名誉,商家可依据此条款提起诉讼,要求侵权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赔偿损失、停止侵权行为等。
该立法的背景是:
1、统一商标保护需求:在《兰哈姆法》出台前,美国商标保护基于各州普通法和一些联邦法律,体系分散,导致商标保护和执行存在差异、混乱且效率低下。随着国内商业活动不断扩展,迫切需要一部统一的联邦法律来规范商标的注册、保护和执法,为商标所有者提供全国范围内一致的保护,营造稳定、可预测的商业环境。
2、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利益:商标在商业活动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它不仅是企业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标识,也是消费者识别和选择商品的重要依据。通过立法保护商标,能够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如假冒商标、虚假宣传等,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保障消费者能够准确识别商品来源,避免受到误导而购买到质量不符或来源不明的商品。
《1996 年通信规范法》
第 230 条款:该条款为网站、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社交媒体提供商等网络平台因用户内容而引发的法律索赔提供了强有力的豁免。一般情况下,网络平台不对用户生成的内容承担责任,但在执行联邦刑法、知识产权法或电子通信隐私法等情况时不适用。这意味着如果用户在平台上发布了侵犯商家名誉权的内容,通常由内容发布者承担责任,而非平台。不过,随着新形式的有害网络行为出现,美国法院对网络平台的豁免权审查越来越严格。
该立法的背景是:
互联网行业发展的特殊性:20 世纪 90 年代,互联网在美国迅速兴起,网络平台上出现了大量由用户生成的内容。这些平台难以对海量的用户内容进行全面、及时的审查和监管。如果要求平台对用户发布的所有内容承担法律责任,将极大地限制互联网行业的发展,甚至可能导致许多平台因担心法律风险而无法正常运营。
鼓励互联网信息传播和创新:为了促进互联网行业的发展,鼓励信息在网络上自由传播和创新,美国国会制定了第 230 条款,给予网络平台一定的法律豁免权,使其不必过度担心因用户内容而引发的法律纠纷,能够更积极地发展业务、提供服务,推动互联网技术和应用的不断创新。
普通法中的诽谤法
普通法中的诽谤法:在普通法中,诽谤是指通过虚假陈述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如果互联网上的言论或信息符合普通法中诽谤的构成要件,即存在虚假陈述、向第三方传播且导致被诽谤者的名誉受损等,商家可以依据普通法中的诽谤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在一些州,对于公众人物和普通商家在证明标准上可能有所不同,公众人物通常需要证明被告具有 “实际恶意”,而普通商家可能只需证明被告存在过失即可。
该立法的背景是:
保护名誉权的传统需求:名誉对于个人和企业都至关重要,长期以来,普通法中就有对诽谤行为进行规制的传统,以保护人们免受虚假陈述对其名誉造成的损害。在互联网出现之前,诽谤行为主要通过口头、书面等形式传播,法律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成熟的判断标准和救济措施。
适应互联网环境下的新挑战: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信息传播的速度和范围呈指数级增长,诽谤性言论更容易快速扩散,对他人名誉造成的损害也可能更加严重。虽然互联网为言论自由提供了更广阔的平台,但也需要在言论自由和保护他人名誉权之间寻求平衡。因此,普通法中的诽谤法在互联网时代仍然具有重要意义,并不断通过司法实践和解释来适应新的传播方式和特点,以继续保护商家等主体的名誉权不受侵犯。
此外,美国各州也会针对互联网应用的实际特点颁布相关法律法规。比如,一些州可能会在消费者保护法、商业法等相关法律中对互联网环境下商家名誉权的保护作出具体规定,或者通过州宪法中的相关条款来保障商家的名誉权等合法权益。
中国和美国的国情不同,我们市场经济的交易习惯和文化也不同,针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探索和司法实践及法治教育会有中国自己的法律思维。他山之石,可以为错。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我们对于胖东来诉讼站的关注是社会对互联网舆论场管理的思考,国家鼓励数字经济全国统一大市场流通,那么作为市场评价重要组成部分的互联网舆论场就需要法律规范,保护创新,规范发展方向,给互联网商业主体可预期的法律风险管理。
来源:豁达的历史泡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