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式合同中约定“不得培训解约退课”,是否就不能退费了?

B站影视 韩国电影 2025-04-07 08:41 2

摘要:消费者与培训机构线上签约并预付学费,在第一次上课后,对培训不满意提出退课要求,却被培训机构以格式合同中约定“培训超过1课时不得解约退课”为由拒绝。那么学员的学费还能要回吗?天纵鉴定(SKYLABS)近日注意到,这样一起由上海松江法院所审理涉及格式条款的预付式消

消费者与培训机构线上签约并预付学费,在第一次上课后,对培训不满意提出退课要求,却被培训机构以格式合同中约定“培训超过1课时不得解约退课”为由拒绝。那么学员的学费还能要回吗?天纵鉴定(SKYLABS)近日注意到,这样一起由上海松江法院所审理涉及格式条款的预付式消费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底,原告小夏通过微信与被告某教育科技公司客服沟通,准备订购该公司的“一对一”在线网络培训课程,初步协商价格后,小夏提出担心后续出现培训效果不达预期等问题,希望试听一次。公司客服表示,因为课程特殊,不提供试听服务,在首次上课15-30分钟内,学员跟老师初次沟通就会清楚老师是否符合要求,若不满意则可停课联系客服,由客服安排更换老师,没有合适老师则可走退款流程。

此后,小夏签署了某教育科技公司提供的格式电子合同,自该公司处购买了价格为7500元的课程,并全额预付了学费。

2024年1月7日,小夏在某教育科技公司处接受了1课时的在线培训服务。在上完课后,小夏仔细回想,认为公司安排的老师专业性不足,课程对其没有帮助,遂通过微信向公司客服提出解除合同、退还剩余学费的要求。但小夏退课的要求遭到了公司客服的拒绝。

某教育科技公司提出了两点理由:一是在签订合同前,公司客服已经通过微信告知小夏应当在上课后的15-30分钟内提出异议,逾期就不得退款,小夏对此明知,也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小夏同意了上述约定。二是根据合同条款,“本协议生效后,学员不得单方解除本协议或者要求退还学费”“若完成课时超过1课时,则不予退还任何费用”,因此小夏无权单方提出解除协议的要求,也不享有要求退还学费的权利。

法院审理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小夏对该教育培训合同是否享有单方解除权。

首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小夏与某教育科技公司签订的培训合同属于预付式消费合同,具有人身专属性,合同的履行以双方相互配合为基础,不得强制消费者履行。

某教育科技公司提供的合同中“本协议生效后,学员不得单方解除本协议或者要求退还学费”“若完成课时超过1课时,则不予退还任何费用”等格式条款均构成对消费者权利的不合理限制,属于无效条款。小夏在听课后,有权以老师专业性不足为由单方要求解除合同。

其次,合同解除后,对于已经享受的服务,消费者应当向商家支付相应的合理费用,若因为解约存在不当之处造成商家损失的,还应当给予赔偿。

某教育科技公司为小夏提供的课程没有试听环节,公司客服提出的需要在上课后15-30分钟内评判老师的要求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显然过于严苛,小夏在试听1课时后要求解除合同,显然属于正常的市场选择行为,对于已经消费的1课时,小夏也已经自愿在退费请求中抵扣课程原价费用1000元。因此,小夏无需对解约承担额外的责任。

松江法院作出如下判决:确认小夏与某教育科技公司之间签订的《课程辅导》合同于2024年8月8日解除,某教育科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小夏退还6500元。

某教育科技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可以看到一些采用预付费模式的网络培训机构为了锁定客源,在格式合同中设定了诸多限制消费者解除合同权利的条款,导致消费者“解约难”“退费难”,为此也频频引发纠纷。在实践中,培训合同一般均为预付式消费合同,即由消费者预付一定费用,经营者在特定期间内按期限或按次数向消费者兑付商品或者服务的合同。

商家一般会选择采用预先制作的格式合同进行签约。此类格式合同在商家的日常经营中发挥便捷作用的同时,也会出现消费者无法进行个性化更改的条款,涉及合同的履行、解除、转让等影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诸多环节,为平衡效率和公平的价值取向,在培训类预付式消费合同中,对于商家不合理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条款,如约定“学员一旦付费不得中途解约退费”等限制条款,应当视为无效的格式条款,即便在签订合同前经营者已作一定的提示和说明,也不得以此作为依据,拒绝消费者要求解除合同、返还预付款的主张。

来源:天纵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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