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诋毁!扬州一车商被罚!

B站影视 港台电影 2025-09-12 11:28 1

摘要:9月8日—12日是中国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引导经营者自觉守法经营、合规参与竞争,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科学理性消费,9月11日,扬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了一批具有代表性的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涉及“商业混淆”“虚假宣传”“傍名牌”等违

9月8日—12日是中国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引导经营者自觉守法经营、合规参与竞争,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科学理性消费,9月11日,扬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了一批具有代表性的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涉及“商业混淆”“虚假宣传”“傍名牌”等违法行为。

2025年以来,扬州市市场监管局持续推进2025年反不正当竞争“守护”专项执法行动,1—8月全市办结不正当竞争案件121件、罚没款81.90万元,依法查处了一批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违法行为。

案例一:宝应县某百货商店帮助其他经营者虚假宣传案

宝应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对宝应县某百货商店组织的私域直播监测发现,该直播的主播在销售某品牌“元气太空系列高弹休闲运动鞋”时,刻意炒作“太赫兹”概念及功能,宣传该款运动鞋具备保健功效;在销售“鸸鹋油透骨膏”时,宣称该产品可治疗28种疾病。经查,2025年5月6日,当事人与广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社区团购服务站合作协议书”。根据协议约定,当事人负责提供宣传引流、私域群运营、客情维护、顾客上门提货等服务,享受直播销售利润分成。当事人的门店开业后,策划并开展1元购40个鸡蛋的营销活动,吸引周边群众到店并扫码加入其组建的微信群。随后,当事人通过转发直播链接、商品链接、商品信息,并发放小额群红包等方式,提醒群成员观看直播、购买商品。

扬州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广州某文化传媒公司在私域直播中,对销售的商品进行夸大、不实宣传,诱导中老年人购买直播商品。当事人作为合作方,不仅未对直播内容进行审核把关,还通过建立微信群,提醒群成员观看视频,提供商品收货、退货服务促成直播商品成功销售,并享受直播利润分成,违反了《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帮助其他经营者实施虚假宣传的行为。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宝应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综合裁量案件情节,处2万元罚款。“此外,该案中,直播企业广州某文化传媒公司及商品供应商均涉嫌违法,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宝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上述两家公司的违法线索移送至其注册地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管局处置。”

案例二:江都区某健康管理中心虚假宣传案

2025年5月26日,江都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江都区某健康管理中心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以“讲课”形式向老年人推销“SRKJ能量仪”,授课使用的PPT中存在“糖尿病人新的选择”“搭配多种配件可以同时调理多种症状,强身健体,预防保养”“之前腿抽筋……坐了一周就不怎么抽筋了。另外右腿有静脉曲张两三年了,坐了能量仪半个月后开始慢慢消退,现在基本都平了。还有睡眠比之前好很多了”等一系列无法证明出处且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内容。经查,当事人的经营模式为传统的“会销”模式,不定期通过发放鸡蛋等小礼品吸引老人过来听课;同时,当事人宣传所用的PPT中存在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宣传话术,容易误导消费者来达到提升销量的目的。

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当事人通过播放无法证实内容真实性的PPT文件,暗示“SRKJ能量仪”具有医疗功效,进而提升所售产品销量的行为,违反了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案发后,当事人积极承认错误,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在经营场所张贴“远离涉老诈骗”宣传海报,主动消除社会影响,江都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综合裁量案件情节,处2.2万元罚款。

案例三:郭某某实施仿冒混淆以及刷单炒信案

2024年5月29日,高邮市市场监管局接“百锻”商标权利人举报反映,郭某某开设的5家网店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百锻”劈材机。经查,权利人销售的 “百锻”品牌劈材机在互联网平台有很高的销量和一定的影响力。当事人为了蹭取 “百锻”品牌的流量和影响力,未经许可擅自下载 “百锻”品牌劈材机的产品宣传图片和视频,用于装潢自己开设的5家网店。在宣传页面的图片背景、产品展示、颜色渲染以及人物代言等方面,与权利人的网店极为相似,且网店上架了带有“百锻”文字的产品链接,产品的参数页面上亦标注了“产品品牌:百锻”,产品的实物展示图上也加贴有标识。上述行为足以引人误认为其销售的产品是“百锻”品牌的正品商品,或者与“百锻”品牌存在特定联系。另查明,当事人为了提高产品曝光率以及网店排名,采取“拍A发B”的模式进行“刷单”和“刷评价”。

当事人实施上述仿冒混淆行为,违反了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依据该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高邮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综合裁量案件情节,处58.39万元罚款。当事人刷单和刷评价行为违反了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高邮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综合裁量案件情节处0.5万元罚款。

案例四:扬州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文昌分公司商业诋毁案

扬州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文昌分公司员工为宣传推广销售A品牌汽车,通过当事人的账号“扬州某华二手车”进行直播时宣称:“A品牌比什么奥迪、奔驰牛一千倍,GLB车看着太小,不像A品牌那么大气”。当事人在直播中使用主观性、贬低性语言,将自身销售的A品牌汽车与奥迪、奔驰等竞品进行不实比较,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在涉案账号发布道歉声明,消除不良影响。

据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商业诋毁行为。依据该法第二十三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广陵区市场监管局结合自由裁量意见,对当事人处0.1万元罚款。

案例五:扬州市某铸造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2024年11月18日,宝应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外单位线索移送函。2024年11月29日,从当地人民法院调取相关案件材料发现,扬州市某铸造有限公司涉嫌商业贿赂,遂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为浙江某公司配件供应商。2020年至2023年,秦某在担任浙江某公司采购部经理期间,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邵某沟通,将折扣折让部分私下转账给秦某个人账户,且不再开具红字发票入账。考虑到秦某位于采购部的关键岗位,为维持自身竞争优势,且可降低折扣返点金额等因素,当事人同意秦某要求,先后4次向秦某个人账户转账13万元。此外,逢年过节期间,邵某还赠予秦某礼金2.5万元。2023年6月,秦某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当事人为维持自身竞争优势,采用财物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构成商业贿赂行为,违反了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宝应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处18万元罚款。

源:扬州发布

来源:生活圈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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