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Legal estates 法定地产权,即根据法律享有的或在法律上被承认并可强制执行的地产权,包括有后嗣可能性消失后的限定继承地产权〔estate of a tenant in tail after possibility of issue extinct〕、
The two legal estates are the “free simple absolute in possession”-in common parlance “freehold” and the “term of years absolute” - commonly known as “leasehold”.
这句话之所以不好理解,是因为其中出现了很多英美财产法的术语。对于中国读者而言,如果没有系统地理解研究英美财产法,则是很难理解这一内容的。
这句话中的主要术语如下:
Legal estates 法定地产权,即根据法律享有的或在法律上被承认并可强制执行的地产权,包括有后嗣可能性消失后的限定继承地产权〔estate of a tenant in tail after possibility of issue extinct〕、鳏夫地产权〔estate of tenants by the curtesy〕和遗孀地产权〔estate in dower〕。与之相对的是约定地产权conventional estates, 指通过当事人的明示行为,诸如契据或赠与,而创设的地产权。它与法定地产权〔legal estates〕相对,后者系由法律的解释或实施而生。
Free simple absolute in possession,现实占有的、永久的(不带限定条件的),广义可继承的土地自由保有权,是所有各种地产权中最强势、最有权威的一种。所以,“the fee simple absolute in possession”的概括含义就是最完全的土地所有权。
Term of years absolute绝对定期地产(权),这是1925年《财产法》〔Law of Property Act〕改革之后所保留的两种普通法上的地产权之一,一般就是指租约地产〔leasehold〕,但不限于此:可以实际占有或回复地产的形式生效;可以以交租为条件,也可不交租。之所以称「绝对」,是因为其存在期限是确定的,但这种期限的确定性并不影响该地产可能在约定期限届满之前因出租人重新进入或其它特定事由而终止。
因此,这句话可以译为:
这两项法定地产权是“现实占有的绝对非限嗣继承地产权”——通常的说法是“完全保有地产权”以及“绝对定期地产权”,通常被称为“租赁持有地产权”。
来源:啾啾浅谈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