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规范电动自行车行业秩序,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全省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大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力度,着力打击非法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强化警示教育震慑作用,实现“查处一个、警示一批、教育一片”。现将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第九
为规范电动自行车行业秩序,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全省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大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力度,着力打击非法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强化警示教育震慑作用,实现“查处一个、警示一批、教育一片”。现将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第九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琼海市风之凰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2024年6月24日,琼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琼海风之凰科技有限公司在拼多多网购平台正在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抽样检验。经检测,车速限制项目、车速提示音项目、电气装置项目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2024年9月25日,琼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销售的 “倍尔斯”“艺虎” 品牌电动自行车实际参数,与该公司在拼多多网页宣传品牌为“新际” 续航里程、整车质量等信息不符,琼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移交涉嫌行政违法线索,在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调查期间,琼海风之凰科技有限公司为逃避法律责任,向审批机构提供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将公司主体资格注销。
2025年7月22日,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琼海风之凰科技有限公司的三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1.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562.92元、没收违法所得1281.46元的行政处罚。2.当事人对其销售的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和《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并参照《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序号241项适中裁量阶次的裁量幅度内容,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5万元的行政处罚。3.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取得注销登记的行为,违反《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注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注销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和《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并参照《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序号194项适中裁量阶次的裁量幅度内容,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三项罚没款合计55.38万元。
二、海口市琼山区鑫九祥电动车店非法改装、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5月30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琼山分局根据有关部门移送的线索,对琼山鑫九祥电动车店涉嫌违法销售行为启动溯源调查。执法人员现场核查销售台账,发现该店于2024年3月8日售出的一辆绿源电动自行车存在私自改装行为:实际安装的60V 天能铅酸电池,与产品合格证上标明的48V 星恒锂电池严重不符。经调查认定,当事人存在非法改装、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2025年7月25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临高县南宝镇六六顺电动车行涉嫌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4月1日,临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临高县南宝六六顺电动车行进行检查,发现该电动车行存在销售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现场有6辆加装后座、座椅靠背的电动自行车,均与《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上载明的车辆外观简图不一致,属于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临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移交涉嫌行政违法线索,2025年6月3日,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东方市达峰顺车行有限公司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6月19日,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东方达峰顺车行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销售的4辆电动自行车鞍座超过350mm,且整体外观与随车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上载明的车辆外观简图不一致,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第6.1.5条“电动自行车的尺寸限值应当符合下列要求:b)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的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移交涉嫌行政违法线索,2025年8月26日,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白沙县牙叉镇顺鑫车行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6月4日,白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白沙牙叉顺鑫车行进行检查,发现该车行待售的4辆牌电动自行车均在脚踏板下加装支架,整车外观与随车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上载明的车辆外观简图不一致,存在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2025年7月21日,白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万宁市龙滚镇启川电动车销售店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10月25日,万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万宁龙滚启川电动车销售店经营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抽样检验。经调查认定,该电动自行车中标识与警示语、互认协同充电项目不符合《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GB 42295-2022)标准,判定为不合格,涉案产品货值金额28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万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移交涉嫌行政违法线索,2025年4月17日,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1辆、罚款2800元的行政处罚。
七、昌江县石碌镇盛佳电动车行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12月19日,昌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昌江石碌盛佳电动车行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1辆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为 580mm,与随车的《电动自行车合格证》的信息不一致,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第6.1.5条“电动自行车的尺寸限值应当符合下列要求:b)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的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的规定,昌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昌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移交涉嫌行政违法线索,2025年1月24日,昌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责令当事人拆除不合格鞍座、恢复原状、不得销售非法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食安潍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