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法说理丨民事诉讼管辖的规定

B站影视 电影资讯 2025-04-03 18:06 1

摘要:当遇到欠钱不还、租房不顺、装修问题、侵权等民事纠纷,想去法院起诉维护权益时,很多朋友都会犯愁,究竟该去哪个法院起诉?怎么选择法院能对自己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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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题 :民事诉讼管辖的规定

上线律师:湖北瀛楚(襄阳)律师事务所 任旭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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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遇到欠钱不还、租房不顺、装修问题、侵权等民事纠纷,想去法院起诉维护权益时,很多朋友都会犯愁,究竟该去哪个法院起诉?怎么选择法院能对自己有利?

我们律师也经常接到这方面的咨询,有时两个法院相互推诿,都不想管;有时当事人想向选择自己这边的法院,害怕对方所在地的法院偏袒对方。这就涉及到诉讼管辖问题。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我国诉讼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裁定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一、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法院系统内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根据我国法院的组织结构,我国法院目前共分为四级,分别为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级别管辖就是按照不同的级别划分不同的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本条,民事一审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中级法院受理的一审案件

(一)标的额较大的案件

1、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者均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2、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3、涉外: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以上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二)特殊类型的案件

1、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垄断纠纷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涉驰名商标认定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分为:(一)最高人民法院;(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三)专门人民法院。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和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对专门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由当地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南漳县人民法院获批枣阳市、宜城市、南漳县、保康县、谷城县、老河口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权。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获批襄州区、襄城区、樊城区、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辖区内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权。

高级法院受理的一审案件

高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根据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确定同级的不同区域的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地域管辖又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一)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根据法院辖区与当事人所在地之间的隶属关系而确定的管辖。

1、“原告就被告”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经常居住地: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2、“被告就原告”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九条: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八条: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与法院辖区之间的关系为标准而确定的管辖,它是相对于一般地域管辖而言的,又称特别管辖。

1、一般的合同纠纷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纠纷的管辖。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湖北高院报经最高法院批准,指定襄阳市襄城区、樊城区、襄州区、高新区四城区域内发生的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案件由襄阳铁路运输法院受理)

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条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三十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一条: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二条: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专属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

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四)协议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35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1、所选法院必须与争议有实际联系;

2、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A是樊城人,在高新有一套房子价值100万,B是襄城人,A和B在襄州的一家中介签订的买卖合同,这时A和B可以在樊城、襄城、高新、襄州法院中选择一家。

没有约定管辖法院

1、A起诉B要求B支付购房款

2、B起诉A要求A交付房屋

3、如果说是一栋房子,价值5亿以上,只能约定襄阳中院。

三、裁定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37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民事诉讼法》第38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0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该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在民事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有时对管辖权作出错误判断而受理不属于其管辖的案件,甚至有少数法院出于地方保护考虑争管辖、抢管辖。为了使案件当事人有机会向人民法院表达其对管辖权问题的不同意见,使法律关于管辖的规定得到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一、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1、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案件当事人。在审判实践中,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通常是被告。

2、当事人只能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既可以对地域管辖权提出异议,也可以对级别管辖权提出异议。在二审程序中,当事人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3、必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即在当事人收到应诉通知书后15日内提出。逾期提出的,受诉法院不予审查。

来源:洞庭湖边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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