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关于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草原湿地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B站影视 电影资讯 2025-04-03 13:03 1

摘要:为进一步加大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执法司法保护力度,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将有关

乌海市关于严厉打击破坏

森林草原湿地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广大市民朋友:

为进一步加大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执法司法保护力度,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严禁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毁坏林木

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严禁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5亩以下: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公安机关将依法立案查处:

1.非法占用并毁坏公益林地五亩以上的;

2.非法占用并毁坏商品林地十亩以上的;

3.非法占用并毁坏的公益林地、商品林地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

4.二年内曾因非法占用农用地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达到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三、严禁非法开垦林地

非法开垦林地5亩以下:造成林木毁坏的,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非法开垦林地5亩以上,涉嫌刑事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四、严禁非法占用草原

非法使用草原20亩以下: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

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20亩以上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非法占有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在10亩以上的,具有下列情节的,认定为造成草地大量毁坏,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立案查处:

1.开垦草原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林木的;

2.在草原上建窑、建房、修路、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剥取草皮的;

3.在草原上堆放或者排放废弃物,造成草原的原有植被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

4.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种植牧草和饲料作物,造成草原沙化或者水土严重流失的;

5.其他造成草原严重毁坏的情形。

五、严禁非法开垦草原

非法开垦草原20亩以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法开垦草原20亩以上,涉嫌刑事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严禁非法开垦湿地

严禁以任何形式开(围)垦、排干自然湿地,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擅自填埋自然湿地,擅自采砂、采矿、取土;过度放牧、排放废水等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有关规定:违法开(围)垦、填埋自然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破坏国家重要湿地的,并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排干自然湿地或者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的,也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则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七、严禁在森林草原防火期、防火区内野外用火行为

防火期:乌海市防火期划定为当年9月15日至翌年6月15日;森林草原防灭火戒严管制期为春季4月1日至5月31日、秋季9月15日至11月15日。

防火区:乌海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地、草地、湿地及周边可能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区域均为森林草原防火区。乌海市森林草原重点防火区域:西鄂尔多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甘德尔生态治理区、龙游湾国家湿地公园。各区人民政府分别划定辖区的戒严管制区域。

1.对于违反规定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过失引发森林草原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故意纵火引发森林草原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通告所指的森林、草原、湿地资源涵盖乌海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的林地、草地、湿地,包括国有林、个人承包林,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其他草地,以及河流湿地、湖泊湿地、沼泽湿地等各类自然湿地和人工湿地。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林草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将加大对非法占用林地草地、毁林毁草、破坏湿地等行为的打击力度,针对顶风作案者,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请广大市民、农牧民及相关单位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保护好乌海市的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维护生态环境和谐稳定。

乌海市林业和草原局

乌海市公安局

包头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5年4月1日

来 源:乌海市林业和草原局

来源:草原古都生活宝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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