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于小毛和王鑫是滨海中学三年级学生,因长期留守无人监管,二人于游戏中相识,经常相约网吧上网,但由于缺少上网“资费”,遂共同谋划向于小毛的同班同学张浩然索要钱财,张浩然受到两人打骂威胁,不敢告诉学校及父母,这更加导致于小毛与王鑫二人的猖狂,经常在上下学路途中拦截张
《红领巾法学院》模拟法庭栏目第四季第五期,由神木市第六小学的同学们带您走进“未成年人寻衅滋事案”案件。
于小毛和王鑫是滨海中学三年级学生,因长期留守无人监管,二人于游戏中相识,经常相约网吧上网,但由于缺少上网“资费”,遂共同谋划向于小毛的同班同学张浩然索要钱财,张浩然受到两人打骂威胁,不敢告诉学校及父母,这更加导致于小毛与王鑫二人的猖狂,经常在上下学路途中拦截张浩然,对其进行殴打辱骂,损害其身心健康,并对其余落单的其他学生随意拦截索要钱财,案发后,二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被检察机关起诉到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杜鹏
杜法官: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2.于小毛和王鑫的这种行为可以说是极大的危害了学校周边的社会秩序,可以定性为恶势力吗?
陕西知能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刘宁霞
刘律师:恶势力一般为3人以上,且纠集者相对固定,通常还要求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本案中于小毛和王鑫这两名未成年学生不符合恶势力在人数上的要求,同时,如果其行为仅为索要钱财,没有形成一定的组织性、多次实施多种违法犯罪活动以及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等情况,是不符合恶势力的认定标准。
不过,这两名未成年学生的行为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应依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如果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即使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也应通过教育、矫治等措施进行处理,以防止其进一步滑向犯罪的深渊,同时保护其他同学的合法权益。
3.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这两种行为会对最终的判决起到什么作用呢?
陕西秦北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 白利霞
白律师:认罪认罚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从2018年修改后,纳入刑事法律体系的。自首和认罪认罚对判决结果都会产生“从宽处理”的作用,但自首是法定从宽情节,比认罪认罚的从宽力度更大,二者同时存在对量刑具有叠加的积极影响。当然,叠加也不能简单地理解为1+1=2,例如故意伤害罪的基准刑3年,若有自首(减30%)+认罪认罚(减10%),最终刑期可能降至约1.8年,这是因为对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相互交叉和叠加的“认罪”部分,法院通常会在法定刑范围内选择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也会把握从宽的幅度,不做重复评价。还有一种除外情形就是自首其实包含认罪,但不一定就认罚,比如正当防卫。
4.本案公诉人提到于小毛和王鑫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请解释一下这两种行为的法律定义?这两种行为会对最终的判决起到什么作用呢?
杜法官: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这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法律依据。
自首和认罪认罚都可以作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重要依据。自首体现了犯罪分子的悔过态度,认罪认罚则有助于简化审理流程和量刑优惠,两者的结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显著影响案件的判决结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以被决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甚至免予处罚。
5.刘律师、白律师两位觉得是否还有与本案相关的法律知识需要补充?
刘律师:首先,关于监护责任和学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118条,于小毛、王鑫的父母(或实际抚养人)未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脱离监管,相关部门可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若学校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欺凌行为,可能需要承担教育管理失职责任。
其次,对于被害人张浩然的保护与救济。张浩然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等,司法机关应为其提供心理干预等援助。
再次,关于社会管理问题。其实当前的未成年人犯罪成因中很大一部分是社会因素,比如网吧、游戏厅,电竞酒店等,所以这些场所的经营者应该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否则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白律师:结合本案的事发经过,如果说于小毛和王鑫对受害人张浩然身体造成更加严重的伤害后果或者造成更加恶劣的社会危害性,那么该案的性质将发生质的变化,可能就要考虑一些暴力型犯罪,如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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