荐书 |《水下文化遗产国际案例汇编与研究(一)》出版

B站影视 港台电影 2025-04-03 10:15 1

摘要:2024年12月,《水下文化遗产国际案例汇编与研究(一)》出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订三周年之际与读者见面。本书为水下文化遗产国际案例汇编研究系列丛书的第一本,对沉船相关水下文化遗产裁判、裁决案例进行了全面系统的分析。

2024年12月,《水下文化遗产国际案例汇编与研究(一)》出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订三周年之际与读者见面。本书为水下文化遗产国际案例汇编研究系列丛书的第一本,对沉船相关水下文化遗产裁判、裁决案例进行了全面系统的分析。

《水下文化遗产国际案例汇编与研究(一)》

出版社:文物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4年12月

编著:国家文物局考古研究中心编著

王晶、朱利江主编

从《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2条三类水域三种起源“人类文化遗产”的定义可见,水下文化遗产带有天然的国际性及随之而来的法律性,事关国家权益。本书中的每个案例基本都涉及历史时期或近现代沉船的管辖权、物权、救捞权,交织着沉没海域、裁判法院、船旗国、沉物物主的国别等重要的考古信息,以及文物认定和保护许可涉及的行政管理问题。水下文化遗产也已逐渐成为投资贸易裁决、人权法案件所关注的对象,可见关注各法律领域的国际案例既是中国文物法律体系建设的需要,也是了解已有惯例、提供文化遗产国际治理中国方案的基础。

本书基于面向文物考古从业者的定位,在目录编排时基于沉船性质做区分,回归这些沉船的来处来看待它们被发现,尤其是被打捞后会面临的法律问题。同时,附录基于案例性质、判决时间进行排序,并列明国家主张、打捞者是否获利、“考古注意义务”及相关公共利益等信息,便于读者对应查找。在每个案例分析前面以表格列出索引、裁判要素、争议点、法律规则、判决结果和后续进展等关键信息以便于读者浏览。在案例选择时,全书集中在对我国文化遗产权利更具参考价值的裁判案例,较少纳入私人或法院所在地国家的沉船,舍弃了国家、州、私人所有权冲突和法院管辖权、地方政府豁免等重要的法律问题,以使研究问题更为集中。本书涉及葡萄牙沉船、西班牙大帆船、荷兰商船、英国军舰和捕获的法国船、英国商船、德国军舰、美国军舰等,西班牙大帆船和英国皇家军舰各有多例。读者从中不仅能清楚地看到同一历史时期、同一国家来源沉船的不同裁判结果,也能看到考古、历史文化价值对同一属性海域沉船的裁判结果的影响。

本书分为六章和附录,前五章从附录所见50个案例中择选33个案例,其中第一至四章为海事判例,第五章涉及宪法、人权法、刑事裁判和外国法院判决,第六章为研究部分。第一至三章分别从沉船所在地政府、沉船原属国、私人打捞者获得所有权入手,所在地政府对沉船沉物所有权的依据主要是对土地及埋藏物的所有权,以及后续针对沉船等文物所有权的立法,值得关注的是爱尔兰法院适用考古法而非海事法的判例;沉船原属国获得所有权的判例涉及位于公海、他国领海两节,其中的“阿拉巴马”号案也促使沉船所在国和原属国政府签署协定进行合作保护研究,值得关注的是“梅赛德斯”号案中秘鲁等国主张船载文物所有权的情况;打捞公司获得所有权的判例以位于公海为多,位于内水和领海的裁判年代较早,原属国明确的沉船在涉及公海的判例中更为多见。第四章为所有权未决的裁判例,涉及沉船身份不确定、联邦与州的案件管辖权或判决相悖两种情况。

第六章第一节明确点出前述判例原则的适用前提、核心要素、论述程序和逻辑基础,并指出存在位于大陆架的沉船、国家沉船权利归属等尚不稳定的裁判因素。第六章第二节从正面强调回归合作保护水下文化遗产的公约初衷,从1958年日内瓦海洋法公约、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谈判背景、过程等分析水下文化遗产相关条款的涵义;从反面指出美国等把海事法适用于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的实践存在根本性的制度缺陷和利益冲突;后从《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就适用救捞法和发现物法的严格条件及对船旗国权利的限制、公约附件《有关开发水下文化遗产之活动的规章》(Rules Concerning Activities Directed at Underwater Cultural Heritage)的重要价值等做了归纳。第六章第三节从中国与欧洲海洋国家水下文化遗产的权利差异入手给出细化沉船权利的中国方案,指明军舰、政府船舶、军事船舶等及其沉没前后的权利各异,从事贸易的船舶、私人武装船舶等的国家属性存在瑕疵,沉船与船载物具有不同权利主体等维护我国水下文化遗产权益的进路。

通过对司法实践体系化的全面梳理,能够发现以往个案研究所未能呈现的问题和突破点。一是,水下考古业界谈论较多的“梅赛德斯”号沉船案把打捞自该西班牙大帆船的文物判归西班牙,而他国主张水下文化遗产所有权的案件数量占比很少;从船载文物历史文化来源国的角度看,该案对船载文物的裁判说理也并非没有事实和程序上的漏洞。二是,我国对管辖海域内外国沉船的权利主张也存在他国实践的支持。对已有司法实践的研究既可以观察现有规则的适用,于细微处确定对我国的利弊参照,也是对未来可能面对的司法实践的前瞻。从诉讼各方的主张来看,传统海洋大国的利益诉求并不完全一致,他国司法实践中规则解释适用的冲突更是我国构建话语权的突破口。

随着20世纪50年代战后海洋探测技术发展,国际社会逐渐认识到水下文化遗产被大量发现、打捞破坏的问题,但至2009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生效,却仍然规避了所有权这个不可回避的保护问题。同时,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为了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和确定权利,各国纷纷制定涉及水下文化遗产的法律规章,不同国家、法人、自然人等围绕着水下文化遗产的勘探打捞活动引发了许多案件。在这个国家实践远多于国际规则的领域,我国已经取得《文物保护法》《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订、漳州水下文物盗捞系列案件告破等许多法律进展。然而,文物工作者和法学工作者面对诞生仅几十年的水下文化遗产问题还都是初学者,本书的两位作者在合作研究期间不断研学精进,留意收集相关案例,充分沟通交流,案例分析的写作也力求精益求精。本书的目录编排几易其稿,案件信息查找增补、附录表格内容核对统一、审阅校订费时颇多,谨希望这些基础材料能够解决文物考古领域的实际问题。

研究清楚外国沉船权利既是应对他国权利主张的基础,不仅有助于中国沉船权利的研究、明确主张及其进路,也能有力支持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维护第三世界国家权利。案例汇编研究也指明进一步调查我国管辖海域内沉船国别、船载物,以及梳理船只沉没时的具体情形、沉没时的行为性质、沉没后的政府文件及主张和寻回行为等更为全面的历史资料的意义,认识到对水下文化遗产划设保护区和公布具体保护措施等立法和行政许可规定在对抗沉船打捞者主张中的作用。尤其是认识到在所有权之外,国家积极管辖水下文化遗产在达成双边、多边条约和参与引导区域和国际规则方面的重要作用。此外,本书主要涉及的海事法源自千百年来海洋贸易形成的国家间规则,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深受此法律传统的影响,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本书不仅有助于解析历史沉船和船载物权益问题,也可为文物考古在国际合作中维护国家权益所用。

作者:王晶

作者单位:国家文物局考古研究中心

来源:中国文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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