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大刘有一笔婚前定期存款于婚后到期,妻子小美以家庭开销为由并经大刘同意分两次全部取出,用于装修和日常开支。离婚时,大刘主张小美应予返还,小美则称“钱都花在家里了”。婚前存款婚后被用于家庭生活,离婚时还能要回来吗?
大刘有一笔婚前定期存款于婚后到期,妻子小美以家庭开销为由并经大刘同意分两次全部取出,用于装修和日常开支。离婚时,大刘主张小美应予返还,小美则称“钱都花在家里了”。婚前存款婚后被用于家庭生活,离婚时还能要回来吗?
——大刘的请求难以获得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会因结婚而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大刘、小美并没有关于财产的特别约定。该笔存款确系大刘的婚前个人财产,但其同意小美取出供装修及家庭日常开支所用,且已在婚后共同生活中消耗完毕,故其离婚时主张小美全额返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来源:原创·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编辑:郭岚、王浩懿
初审:郝滋丽
复审:钟晓
终审: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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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吉林之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