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所排放的气态和颗粒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以及装用以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或氢燃料作为燃料的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及其 发动机所排放的气态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ChinaAutoRegs|GB 17691-2018英文版翻译《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第1号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emissions from diesel fuelled heavy-duty vehicles(China VI)
一、“前言”中修改内容如下:
“前言”第二段修改为: 本标准规定了第六阶段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及其发动机
所排放的气态和颗粒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以及装用以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或氢燃料作为燃料的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及其 发动机所排放的气态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二、“1 适用范围”中修改内容如下:
“1 适用范围”第一段修改为: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及其发动机所排放的
气态和颗粒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以及装用以天然气
(NG)、液化石油气(LPG)或氢燃料(H2)作为燃料的点燃 式发动机汽车及其发动机所排放的气态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 量方法。
三、“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修改内容如下:
增加规范性引用文件“HJ 509”:
HJ 509 车用陶瓷催化转化器中铂、钯、铑的测定 电感耦合
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和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四、“3 术语和定义”中修改内容如下:
“3.10”修改为: 失效策略 defeat strategy
指不满足本标准规定的基础排放策略和辅助排放策略性能 要求的排放策略。失效策略通过测量、感应或响应汽车的车速、 发动机转速、变速器挡位、温度、海拔、进气歧管真空度或其他 参数等运行参数,(1)激活、调整、延迟或停止某一部件的工 作或排放控制系统的功能,使得汽车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排放控制 系统的控制效果降低;或(2)识别试验条件,激活、调整、增 加某一部件的工作或排放控制系统的功能。
下列措施不作为失效策略:
(1)为保护发动机不遭损坏或不出事故,以及为了汽车安 全行驶所需要的策略;
(2)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对排放控制系统影响与本标准规定 的试验中相应条件下效果相当的策略。
增加“(3.69)排放控制系统”定义:
3.69
排放控制系统 emissions control system
指装载于重型汽车的污染控制装置、电子控制单元、排放诊 断系统、远程排放管理终端等。
增加“(3.70)氢燃料发动机”定义:
3.70
氢燃料发动机 hydrogen fuelled engine 使用氢气为燃料的点燃式发动机。 五、“4 污染控制要求”中修改内容如下: “4.1.2.4”条修改为:
检验机构应对检验数据和报告长期保存(纸质报告为6年, 电子报告为10年,视频数据为2年),型式检验发动机至少留存1 年。型式检验样车(机)使用的电子控制单元(ECU)应长期保 存。ECU在样车(机)型停产5年后,可不再保留。国务院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可以进行确认检查。
六、“6 技术要求和试验”中修改内容如下: “6.1.2.4”条修改为: 生产企业应确保任何污染控制装置的使用,不会带来新的大
气污染物或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装有钒基SCR催化剂的车辆, 在全寿命期内,不得向大气中泄漏含钒化合物;并在型式检验时 提交相关的资料(如温度控制策略及相关测试报告等),证明在 车辆使用期间的任何工况下,SCR的入口温度低于550 ℃。
“6.1.2.5”条修改为: 禁止使用任何失效策略。所有针对污染控制装置的篡改都属
于排放不达标。
“6.3.1”条“表2”修改为:
表 2 发动机标准循环排放限值
(1) CI=压燃式发动机
(2) PI=点燃式发动机
(3) 对氢燃料发动机,可测试 THC 代替 NMHC,并满足该限值
(4) 该限值仅适用于天然气发动机
“6.4.2”条“表4”修改为:
表 4 整车试验排放限值(1)
(1) 应在同一次试验中同时测量 CO2 并同时记录。
(2) PN 限值从 6b 阶段开始实施。
增加“6.6.3”条(原6.6.3条编号修改为6.6.4): 对于装用了三元催化转化器的发动机,在型式检验时,生产
企业应提交一套三元催化转化器,按HJ 509 的规定检测其载体 体积及各种贵金属含量,测量结果与信息公开值的差异应不超过
±10%。
增加“6.7.5”条: 生产企业应每月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所有车型
的排放质保件质保期索赔、质保期修理,以及修理过程中记录的
OBD故障相关信息等数据,应详细描述与排放相关的部件和系统
故障的原因。
七、“9 新生产车的达标要求及检查”中修改内容如下: “9.1.5”条修改为: 车辆原则上不进行磨合。如生产企业提出要求,可按如下磨
合规范进行磨合,不允许生产企业外接任何设备,不得对车辆进 行任何影响排放控制的调整:
——磨合工况:最高车速≤35 km/h,平均车速>15 km/h,空 载;
——磨合里程:不少于100 km,但不得超过500 km,企业提 出要求可低于100 km;
——磨合结束后,如果行驶,仅允许车速≤35 km/h,之后可 直接进行PEMS试验;
——对于车辆里程表读数已大于等于500 km的车辆,如车辆 配备驻车再生功能,生产企业提出申请的情况下,执行磨合处理 前可进行一次DPF再生。
八、“附件AA 发动机系族内源机和各发动机型的基本特点” 中修改内容如下:
“AA.2.1”条修改为:
柴油/LPG/高发热量燃料(NG-H)/低发热量燃料(NG-L)
/NG-HL/氢燃料/双燃料1
九、“附件BA 型式检验报告的附加资料”中修改内容如下:
“BA.1.4”条修改为:
发动机类别:柴油/LPG/NG-H/NG-L/NG-HL/氢燃料/双燃料
十、“附件CA 排放计算”中修改内容如下:
“CA.5.2.3”中“表CA.1”修改为:
表 CA.1 原始排气的 u 值和排气密度
(1) 燃料的碳/氢/氧摩尔比(C H O):
柴油:CH1.86O0.006
LPG:CH2.525
NG和生物甲烷:CH4
氢气:H2
(2) 取决于燃料。
(3) 在λ=2,干空气,273K,101.3kPa下。
(4) u精度0.2%质量组分:C=66%-76%;H=22%-25%;N=0%-12%
(5) NMHC基于CH2.93(对总碳氢使用CH4的ugas系数)
(6) u精度0.2%质量组分:C3=70%-90%;C4=10%-30%
“CA.6.2.3.2”条第“a)”款修改为: 对柴油、LPG和氢燃料发动机
十一、“附录D 基准燃料的技术要求”中修改内容如下:
增加“D.4”条:
D.4 H2 基准燃料的技术参数(表 D.7)
表 D.7 H2 基准燃料的技术要求
组分名称 指标
氢气浓度(摩尔分数) ≥99.97 %
非氢气体总量 ≤300 μmol/mol
水(H2O) ≤5 μmol/mol
总烃(按甲烷计)(1) ≤2 μmol/mol
氧(O2) ≤5 μmol/mol
氦(He) ≤300 μmol/mol
总氮(N2)和氩(Ar) ≤100 μmol/mol
二氧化碳(CO2) ≤2 μmol/mol
一氧化碳(CO) ≤0.2 μmol/mol
总硫(按 H2S 计) ≤0.004 μmol/mol
甲醛(HCHO) ≤0.01 μmol/mol
甲酸(HCOOH) ≤0.2 μmol/mol
氨(NH3) ≤0.1 μmol/mol
总卤化合物(按卤离子计) ≤0.05 μmol/mol
颗粒物浓度 ≤1 mg/kg
(1) 当甲烷浓度超过 2 μmol/mol 时,甲烷、氮气和氩气的总浓度不准许超过 100
mol/mol。
十二、“附录F 车载诊断系统(OBD)”中修改内容如下:
“F.4.1”条中“表 F.2”修改为:
表 F.2 OBD 限值(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
污染物 NOx CO
限值 mg/kW·h 1200 7500(1)
(1) 该限值不适用于氢燃料发动机
“F.4.2.3.2”条修改为:
采用 GB.4 规定的监测系统/排放后处理 A 类故障计数器记录 排放后处理 A 类故障确认并激活后的发动机运行小时数。该计 数器激活和解除激活的准则和运行机制见附件 GB。
增加“F.4.10”条:
F.4.10 软件标定验证码
F.4.10.1 应对车辆诊断系统或排放-动力系统关键控制单元
中的车载电脑软件通过计算得到标定验证码(CVN),若软件发 生变化,则 CVN 应通过计算进行更新。不同车辆安装同一软件 时,CVN 数值相同,且当该同一软件发生相同变化时,更新后 的 CVN 值也应相同。使用满足标准化诊断接口应该能够读取 CVN。CVN 应该可以用来确认排放相关软件和(或)排放相关 标定数据是否有效,验证其对该车辆和软件标定识别码(CAL ID) 的适用性,一个 CVN 应适用一个 CAL ID,一个 CAL ID 可以适 用多个 CVN。
F.4.10.2 车辆生产企业可以采用等效方法计算 CVN,等效方 法应具有计算方法的同等复杂性,以及采用修正标定值计算 CVN 的难度和复杂程度的等同性。
F.4.10.3 在一个驾驶循环内(≥5 min),应该至少计算一次 CVN 并进行存储直到被更新为止。生产企业应采取措施保证 CVN 信息不被清除。
F.4.10.4 通过连接到诊断接口的通用扫描工具应该能够获 得存储的 CVN 信息。
(A)除 F.4.10.4(B)和(C)外,车载电脑不应该用负响 应代码进行回应(指不可在发送 CVN 码时有时间延迟,且不可 应答为指示当前 CVN 值不可用的报文),并且不可应答为默认 值。默认值定义为任意值或占位符,不是有效的 CVN。
(B)如果在重新编程或者非易失性存储器被清除后起动车 辆的第一个 120 s 内以及清除非易失性存储器或者蓄电池断电后 的第一个 120 s 内,车载计算机可用一个负响应进行回应。
(C)在下面情况下,当通讯故障导致不能响应扫描工具的
CVN 报告请求时,可以使用一个默认 CVN 值替代有效的 CVN 值:存储一个未决故障代码或一个点亮故障指示器的确认故障代 码指向不能报告有效 CVN 值模块的通讯故障,且默认的 CVN 值不会被误认为有效 CVN 值(例如,默认值为全零或全问号)。
F.4.10.5 为了检查和维修测试的目的,生产企业应保证在标 准的电子格式下可以获得CVN和CAL ID的联合信息,以便能够 从外部验证CVN的有效性,并验证其是否适用于特定车辆和CAL ID。
增加“F.8.3”条:
F.8.3 发动机及整车生产企业CAL ID和CVN备案
F.8.3.1 车型完成信息公开前,生产企业应对排放或 OBD 系 统产生影响的所有关键诊断或排放电子动力控制单元的 CAL ID 和 CVN 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备案。首次备案时应包 括型式检验期间试验样车 CAL ID 和 CVN。
F.8.3.2 若生产企业或其授权商对控制软件调整,则更新后 的软件版本应创建一个全新的 CAL ID 和CVN,并于装配新软 件版本的车辆出厂前、已售车辆软件升级前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完成备案,说明控制软件调整是否对排放产生影响,对排 放和OBD系统产生影响的,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更新后的 排放和OBD系统仍符合本标准相关要求。
十三、“附录G NOx控制系统正确运行的要求”中修改内容
如下:
“G.5.4.1-G.5.4.4”条修改为:
G.5.4.1 “重启后限制”系统应在司机关闭发动机后再次启动, 限制车辆运行速度至不超过 20 km/h(跛行模式)或者发动机转 速不超过怠速。
G.5.4.2 “加油后限制”系统应在燃油箱液位升高了某一可测 量值后,车辆启动后限制车辆速度至不超过 20 km/h(跛行模式) 或者发动机转速不超过怠速。该油箱液位可测量的升高值设定一 般不高于油箱容积的 10%,设定应基于燃油液位计的技术水平及 生产企业声明,并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备。
G.5.4.3 “停车后限制”系统应在车辆停车至少一小时后,再次 启动后限制车辆速度至不超过 20km/h(跛行模式)或者发动机 转速不超过怠速。
G.5.4.4 如果严重驾驶性能限制系统未按G.5.4.1至G.5.4.3激 活,则“限时限制”系统在发动机运行8小时后车辆停止时第一时 间立即激活严重驾驶性能限制系统,限制车速到不超过20km/h
(跛行模式)或者发动机转速不超过怠速。
“G.5.5”条修改为:
G.5.5 驾驶性能限制系统应按 G.6.3、G.7.3、G.8.5 和 G.9.4
所述要求激活。 当驾驶性能限制系统确认严重驾驶性能限制系统激活,初级
驾驶性能限制系统应一直保持激活状态直至车速限制到不超过
20km/h(跛行模式)或者发动机转速不超过怠速。
“GA.5.4.5-GA.5.4.7”条修改为:
GA.5.4.5 如果生产企业采用了G.5.4.1中提到的“重启后限 制”的策略,车辆运行至当前操作过程结束,该操作过程内车速 应可以超过20km/h。车辆重启后车速应被限制到不超过20km/h 或者发动机转速不超过怠速。
GA.5.4.6 如果生产企业采用了G.5.4.2中提到的“加油后限 制”的策略,当车辆油箱有足够剩余容积以满足加油量至G.5.4.2 规定值时,车辆应只能开一小段生产企业规定的距离。车辆加油 前的运行车速可超过20 km/h,但添加量达到G.5.4.2规定值后, 车辆启动后,车速应被限制在不超过20 km/h或者发动机转速不 超过怠速。
GA.5.4.7 如果生产企业采用了G.5.4.3中提到的“停车后限制” 的策略,当车辆运行生产企业规定的一小段距离后应停车,在这 段运行内车速可超过20 km/h。当车辆停车超过1小时后,车速应 被限制在不超过20 km/h或者发动机转速不超过怠速。
“GF.1”条修改为: 型式检验过程中,当反应剂为液态或气态混合物时,生产企
业应采用冷热态 WHTC 循环测试验证正确的 CDmin值,测试时 采用 CDmin浓度的反应剂。
十四、“附录H 发动机系统的耐久性”中修改内容如下:
“H.3.6.3”条修改为: 如果发动机装配的三元催化转化器涂敷了铂、铑、钯以外的
贵金属,则该发动机必须进行耐久性试验,不得使用指定劣化系
数。
十五、“附录I 生产一致性保证要求及检查”中修改内容如
下:
增加“I.4.7”条(原 I.4.7 条编号修改为 I.4.8): I.4.7 贵金属含量的检查
对于装用了三元催化转化器的发动机,必要时,从装配线上 或批量产品中随机抽取三套催化转化器,按照 HJ 509 的规定, 对抽取的催化转化器检测其载体体积及各贵金属含量。生产一致 性的判定准则:
——若被测的三套催化转化器的载体体积及各贵金属含量 的测量结果均不低于信息公开值的 0.85 倍,且其平均值不低于
信息公开值的 0.90 倍,则判定生产一致性检查合格。
——若被测的三套催化转化器中有任一套的载体体积或某 一贵金属含量的测量结果低于信息公开值的 0.85 倍,或其平均
值低于信息公开值的 0.90 倍,则判定生产一致性检查不合格。
十六、“附录K 实际道路行驶测量方法(PEMS)”中修改内 容如下:
“K.7.4.1”条修改为:
进行在用车测试之前,应根据本标准 K.7 的要求进行数据流 信息的验证。
“K.8.2”条中“表 K.1”修改为:
表 K.1 测试参数
测试内容 单位 测试仪器
THC浓度1)(对于柴油车为可选项) ppmC 分析仪
CO浓度(1) ppm 分析仪
NOx浓度(1) ppm 分析仪
CO2浓度(1), ppm 分析仪
PN浓度(对于气体燃料车为可选项) #/cm3 分析仪
校正前、后PM浓度(可选项) mg/m3 分析仪
试验前后PM采样滤纸质量及差值(可选
项) mg 分析天平
排气流量 kg/h(或L/min) 排气流量计(EFM)
排气温度 ℃ EFM
环境温度 ℃ 传感器
环境大气压 kPa 传感器
发动机转速 rpm OBD读码器
发动机扭矩(2) Nm OBD读码器
发动机燃料消耗速率 g/s OBD读码器
发动机冷却液温度 ℃ OBD读码器
车辆行驶速度 km/h OBD读码器和卫星导航精
准定位系统
车辆行驶经度 ° 卫星导航精准定位系统
车辆行驶纬度 ° 卫星导航精准定位系统
车辆行驶海拔 m 卫星导航精准定位系统
空燃比 (3) - OBD 读码器或传感器
进气流量 (4) kg/h OBD 读码器或传感器
(1) 直接测量得到或根据GB/T8190.1修正后的湿基浓度
(2) 根据标准SAE J1939、J1708或ISO 15765-4等,发动机扭矩应该为发动机的净扭 矩或由发动机实际扭矩百分比、摩擦扭矩和参考扭矩计算而得的净扭矩,净扭矩=参考 扭矩*(实际扭矩百分比-摩擦扭矩百分比)。
(3) 仅适用于氢燃料发动机。
(4) 对于氢燃料发动机为可选项。
“K.8.5.3”条第二段后增加: 应记录颗粒分析仪的零点。可通过在取样探头的入口或者取
样管的入口对高效过滤的环境空气进行取样的方法确定。零点取 样信号的记录频率至少应当为 1.0 Hz,时间持续 2 min 并取其平 均值作为结果。最终浓度(注:应是指作为结果的平均值)应在 生产厂规定的范围内,但不得超过 5000 #/cm3。
应检查颗粒分析仪对于电迁移率粒径 50 nm 和 100 nm 的单
分散气溶胶的计数效率。单分散气溶胶应从取样探头或取样管入 口通入颗粒分析仪,颗粒物数量浓度应选择在 5000~200000
#/cm3 范围内,取样信号应持续 2 min 并取其平均值作为最终结 果。最终结果与标准粒子计数器或静电计指示的颗粒物数量浓度 之比应满足 GB 18352.6 表 DB.4 规定的效率要求。
“KD.2.1”条修改为: 在车辆测试过程中,证明发动机扭矩已达到发动机外特性曲
线上的对应海拔下最大扭矩的 100±5%。 “KE.2.7.1”条修改为:
验证反应剂存量不足存储罐容量10%时,驾驶员警告系统的 反应;不足存储罐容量2.5%时,初级驾驶性能限制系统(限扭) 的激活;存储罐空时,严重驾驶性能限制系统(限速)的激活是 否符合G.6.2和G.6.3要求。
“KE.2.8.2.1”条修改为:
在进行道路车载排放试验时,应同时读取车辆自带的远程排 放管理车载终端发送的符合表 Q.8 规定的数据,按 KE.2.8.2.2 至 KE.2.8.2.3 进行一致性验证。
十七、“附录Q 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的技术要求及通信 数据格式”中修改内容如下:
“Q.6.5”条第“a)”款修改为:
a)水平定位精度不应大于 5m。
来源:胜华元汽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