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6.1 除“规则”16.2、16.3和16.5.3允许的情况外,比赛自第一次发球开始至该场比赛结束应是连续的。
16.1 除“规则”16.2、16.3和16.5.3允许的情况外,比赛自第一次发球开始至该场比赛结束应是连续的。
16.2 间歇
16.2.1 每局比赛,当一方先得11分时[“礼让比赛”(附录4)除外],允许有不超过60秒的间歇;
16.2.2 所有比赛中,局与局之间允许有不超过120秒的间歇(有电视转播的比赛,裁判长可在该场比赛前决定变更16.2规定的间歇时间)。
16.3 比赛的暂停
16.3.1 遇不是运动员所能控制的情况,裁判员可根据需要暂停比赛;
16.3.2 遇特殊情况,裁判长可要求裁判员暂停比赛;
16.3.3 如果比赛暂停,已得比分有效,恢复比赛时由该比分计起。
16.4 延误比赛
16.4.1 不允许运动员为恢复体力、喘息或接受指导而延误比赛;
16.4.2 裁判员是延误比赛的唯一裁决者,发球时除外。
16.5 指导和离开场地
16.5.1一场比赛中,仅在“死球”(“规则”15)期间,允许运动员接受指导,直至运动员站好位置准备发球和接发球为止;
16.5.2 一场比赛中,运动员未经裁判员允许不得离开场地(未延误比赛和“规则”16.2规定的间歇除外);
16.6 运动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6.6.1 故意延误或中断比赛;
16.6.2 故意改变或损坏球,以此影响球的速度或飞行;
16.6.3 举止无礼或不当;
16.6.4“规则”未述的其他不端行为。
16.7 对违犯者的处罚
16.7.1 对违犯“规则”16.2、16.4.1、16.5.2或16.6的运动员,裁判员应执行:
16.7.1.1 警告;
16.7.1.2 对已被警告过的一方判违例:或
16.7.1.3 对严重违犯方判违例。
16.7.2 在判违犯方违例时(“规则”16.7.1.2或16.7.1.3),裁判员应立即报告裁判长;裁判长有权取消其该场比赛资格。
来源:吃猫大耗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