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李俊霖案件“事实不清”,适用“疑罪从无”审判原则?

B站影视 港台电影 2025-04-01 17:30 1

摘要:长期以来,一些冤假错案的发生,往往都是在证据方面存在瑕疵。比如,佘祥林案、赵作海案、呼格案等等,都是在缺乏足够证据的情况下就作出了判决,这也是我从始至终赞同“疑罪从无”的原因。

长期以来,一些冤假错案的发生,往往都是在证据方面存在瑕疵。比如,佘祥林案、赵作海案、呼格案等等,都是在缺乏足够证据的情况下就作出了判决,这也是我从始至终赞同“疑罪从无”的原因。

去年,我们发了一篇题为《鄂尔多斯:不还债安然,还债的判刑,法官要将社会导向何方》的文章,报道了鄂尔多斯的商人李俊霖的遭遇,有读者在后台留言:“希望法院给一个公正的判决,法院这样的判决,那就是好人都变坏人了,那这个社会会变成什么样子呢?”

今年1月12日,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裁定,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部分事实不清,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撤销了之前的判决结果,发回重审。等了一年多,李俊霖终于迎来了曙光。

李俊霖这个案子,其实很简单。李俊霖参股的公司借了别人的钱,李俊霖本人也欠了其父亲和弟弟的钱。同样是欠钱,李俊霖明明已经按照股权比例偿还了公司欠款,但按照法律判决结果以及股东会决议用公司资产还自己的欠款就是转移资产,甚至还成为其“拒执罪”的证据。最重要的是,李俊霖明明已经按照警方协调下的偿债方案履行完毕支付现金及物品100万元的合同义务,却被以拒执罪立案和判刑,而其他拒不还钱的股东既没有履行还款义务,也没有追究其他责任,如此执法不仅伤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也会损害社会公平正义。

我觉得,一审法院在重审李俊霖案件过程中,对于二审判决中的“事实不清”不应忽视。比如,同样是公司股东,在东胜区警方主持下,李俊霖偿还公司欠款就是合情合理合法的;而李俊霖作为另一家燃气公司的股东,为什么她偿还燃气公司欠其父亲、弟弟的债务就成了转移资产?再比如,在东胜区警方主持下,李俊霖已经按照股权占比积极偿还了她应该承担的欠款,照理说“拒执罪”的基础已经不复存在了,为什么法院还要认定其行为构成了“拒执罪”?这些问号,一审法院在重审此案时不能含糊或者回避,如果实在弄不明白,就应当以“疑罪从无”的审判原则处之。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同时,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诸多司法解释中,也不断重申贯彻疑罪从无原则,让每个刑事案件都能成为铁案。应该说,无论是从呼格吉勒图、赵作海等案件的判决结果,还是从最高法的一再强调,都在传递明确信号:司法判决绝非儿戏,法律尊严不容挑衅。用事实说话,靠证据判决,让公平正义成为司法工作底色,是每一个法官的责任与担当。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而“疑罪从无则”是制度正义的重要基石,应当作为重要原则予以执行,特别是涉及刑事判决的案子更是如此,因为这些案件轻则影响当事人一辈子甚至其儿女子孙的人生,重则直接关系当事人的生命。所以,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不仅是在守护公民的个体权利,更是在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最后,我想强调一点,我们的司法不能被放高利贷的和上访人员裹挟。

来源:汤计典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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