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男子马某某、邹某某为非法牟利,成立一家传媒公司招募女性主播进行运营,以发送虚假定位、网恋、承诺线下见面、裸露视频聊天等为诈骗手法,诱使十余名被害人为主播大额刷礼物,共计非法所得15万余元。法院于近日以诈骗罪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处邹某
男子马某某、邹某某为非法牟利,成立一家传媒公司招募女性主播进行运营,以发送虚假定位、网恋、承诺线下见面、裸露视频聊天等为诈骗手法,诱使十余名被害人为主播大额刷礼物,共计非法所得15万余元。法院于近日以诈骗罪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处邹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刷3200元礼物,主播约线下见面去年被害人小李在家中浏览直播时,与一网名叫“心心”的女主播进行互动。该主播与他加上好友,私信称“只要给我刷到一定额度的礼物就可以见面”,并暗示小李可进一步发展。
小李犹豫之时,心心又给他发来裸露照片进行诱惑,小李最终心动,在直播平台充值3200元,并全部以礼物形式刷给主播。而心心也给小李发来了一个定位,让他到外省某酒店房间见面。
小李赶至该地,到达后心心却以身体不适等借口推脱见面。小李催促之下,心心竟将其拉黑。小李气恼,点开直播间,发现刚才还在说“身体很不舒服,支撑不住了”的心心还在直播。小李发现被骗,遂报案。
传媒公司背后操控女主播实施诈骗经警方侦查,发现马某某、邹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二人于去年10月21日被抓获。
原来,马某某与邹某某二人在2023年成立了一家传媒公司,招募女性主播(另案处理)。二人教女主播在直播过程中寻找作案对象,以恋爱、线下见面等理由诱使对方给自己刷礼物。所得利益他们与女主播分成。
实际上,受害人刷完礼物之后,主播们并不会兑现她们在直播时的口头承诺。如果受害人催得急了,她们就将对方拉黑。马某某等人以此方式骗取多名被害人共计15万余元。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马某某、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电信网络,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遂依法对二人提起公诉。法院于近日作出上述判决。
成立传媒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诈骗经审查,马某某、邹某某成立公司的根本目的并非提供真实的直播演艺服务,而是将其作为实施诈骗的工具和外壳。在运营期间,公司并未开展正常的直播经营活动,而是按照每个主播和运营一对一的模式,由运营人员寻找潜在被骗人员,交由女主播以发送虚假定位、承诺线下见面、裸露视频聊天等形式开展诈骗活动,公司的实际运营模式充分暴露了其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真实意图。
从客观上看,马某某与邹某某实施了完整的诈骗行为链条。诈骗罪的客观表现是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使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后被害人基于该认识错误处分财产。马某某与邹某某组织女主播通过发送虚假定位、网恋承诺、裸露视频聊天等手段,让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误以为能够与女主播发展恋爱关系甚至线下见面,从而自愿在直播平台充值并大量刷礼物。
这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直接导致了被害人小李等多人基于错误判断而处分自己的财产。被害人支付钱款是基于对方承诺“进一步发展”而给付财物,而不是“通过直播获取精神享受而进行打赏”,而且实际上与被害人直接联系的并非主播本人而是公司男性运营人员,在被害人打赏达到一定数额款项后,方敷衍、推脱见面甚至直接拉黑,属于较为典型的婚恋诈骗行为,构成诈骗罪。
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具有电诈犯罪特征依据《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以上的可判刑,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万元至1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马某某、邹某某等人通过网络直播平台这一电信网络技术手段,累计非法所得15万余元,构成犯罪,且属于“数额巨大”。
并且,该犯罪行为还具备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典型特征。具有非接触性,犯罪分子与被害人全程通过网络直播平台及私信交流,无需现实接触就能实施诈骗、获取财物;具有网络技术性,借助网络直播平台这一现代信息网络工具,利用平台规则漏洞和传播特性设置骗局;犯罪对象具有不特定性,他们通过直播吸引不特定的观众,从中寻找作案目标,受害群体广泛,严重扰乱了网络直播行业秩序以及社会公众对网络平台的信任体系。
来源:周到客户端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