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针对土地资源资本化面临的产权残缺和市场流转困境,已有研究提出了产权清晰论和市场完善论两种观点,前者认为确权确地是前提,只有产权明晰才能通过流转实现土地资源的价值量化;后者认为市场有效是前提,只有通过交易实现合理定价,才能实现土地资源的价值显化。然而,在农村土地
文丨周立1 汪庆浩1 罗建章23
1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
2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3 清华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
原文载丨《中国农村经济》2025年第2期
摘要:
针对土地资源资本化面临的产权残缺和市场流转困境,已有研究提出了产权清晰论和市场完善论两种观点,前者认为确权确地是前提,只有产权明晰才能通过流转实现土地资源的价值量化;后者认为市场有效是前提,只有通过交易实现合理定价,才能实现土地资源的价值显化。然而,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要坚守“三条底线”的背景下,两种观点的实践挑战主要体现为:一方面,过分强调产权清晰可能导致交易成本过高,抑制了流转需求;另一方面,资源定价过分依赖双边市场则会导致土地的权利与收益分配混乱,无法实现资源活化。上述两种观点本质上是在缺乏有效契约主体的前提下,对核心契约增加边缘契约,以提供确保契约有效性的“药方”,可以归纳为“契约治理契约”。对此,本文提出在不完全契约条件下,以“组织治理契约”为内核的组织有效论,并论证在产权清晰和市场完善的基础上,通过有效的“组织治理契约”,形成土地资源资本化的充分条件。基于此,本文构建“确股量化-价值显化-资源活化”的土地资源资本化分析框架,通过理论演绎论证“组织化确权-组织化交易-组织化托底”的“组织治理契约”作用机理,并进一步以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林原村“一社四部”案例,揭示组织化推动土地资源资本化的实践探索。研究发现,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集体产权体系,完善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和提高村庄组织化程度是推动土地资源资本化的重要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颁布实施,进一步确立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村庄组织和治理上的法律地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代行主体,能够成为“组织治理契约”的治理主体,从而以组织化推动土地资源资本化,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关键词:
乡村振兴 土地资源资本化 组织化 新型集体经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一、研究背景与选题价值
土地要素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和空间载体,其资源资本化的效率也直接关系到中国农业农村的改革和发展。针对土地资源资本化面临的产权残缺和市场流转困境,已有研究提出了两种理论解释:一是产权清晰论,基于交易成本理论,提出产权清晰才能实现资源的流转;二是市场完善论,基于双边市场理论,认为合理定价才能促进资源交易,由此实现资源资本化。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不改变的制度背景下,上述两类理论观点在实践工作中遇到了诸多挑战。如果只强调产权清晰可能导致交易成本过高,而如果只依赖双边市场则可能导致土地的权利与收益分配混乱。两种观点本质上是在缺乏有效的契约主体的前提下,对产权残缺的中心契约增加外围契约来确保契约的有效性,这无法解决契约治理主体缺失的问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从法律层面确定了集体经济组织代行集体成员权的地位,确立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村庄组织和治理上的法律地位,为农村土地资源资本化提供了坚强的组织和法律保障。组织治理契约作为组织化推动资源资本化的重要抓手,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是关键治理主体。因此,组织有效至关重要,本文认为产权清晰和市场完善只是实现土地资源资本化的两个必要条件,在此基础上还需加入组织有效这一必要条件,才能构成土地资源资本化的充分条件,为土地资源资本化提供理论支撑。
二、主要内容和边际贡献
(一) 主要内容
本研究使用数理模型推导和单案例研究的分析方法,探究土地资源资本化的充分条件以及组织化如何推动土地资源资本化,明确了“确股量化—价值显化—资源活化”的理论进路,构建了“组织化确权—组织化交易—组织化托底”的理论机制。
(二) 边际贡献
相较于已有研究,本文有如下两方面的边际贡献:一方面,以“组织治理契约”对话“契约治理契约”,拓展了不完全契约情境下的契约主体缺位问题,认为以集体经济组织代行集体成员权的组织化方式是土地资源资本化的第三个必要条件,并论证了其与产权清晰和市场完善一起是如何构成土地资源资本化的充分条件;另一方面,从“组织治理契约”的理论机制出发,构建了“确股量化-价值显化—资源活化”的分析框架和“组织化确权-组织化交易-组织化托底”的理论机制,并以内蒙古林原村“一社四部”的实践探索,打开了“组织治理契约”的过程“黑箱”。
三、主要结论和政策建议
(一) 主要结论
通过“组织治理契约”,走出长期以来的治理主体缺失困境,从而从理论和实践层面,为土地资源资本化找到可行道路,明确了“确股量化-价值显化-资源活化”的理论框架和“组织化确权-组织化交易-组织化托底”的作用机理。一是“组织化确权”,通过组织确权,动员村庄全体成员盘清全村现有的经营型资源、资产,并确股量化到每一位集体成员;二是“组织化交易”,通过组织入社交易,将确股量化后的资源、资产通过信用合作部、土地合作部等各类型的合作部,整合到村级综合性合作社,放在线上平台或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统一交易;三是“组织化托底”,通过组织托底回购,在推动建立常态化市场交易机制保证资源、资产能够自由交易的基础上,要有包括专业合作社等在内的集体经济组织接收退出交易的标的物,为实现资源资产的托底回购提供交易保障。
(二) 政策建议
第一,组织化的确股量化是土地资源要素市场的前提。其中,组织确权是集体经济组织代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基础。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的“份额”“股权”“股份”等的法律性质,事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股份权能的完善和拓展。集体资产折股量化中的“股权”“股份”不是对集体所有权的分割,主要是让农民群众方便理解到自己对集体资产是有“份”的,解决以往产权不清晰、“人人所有、人人无份”的问题,这种“份”需要通过成员权来实现。对此,坚持农民主体性是根本,组织多元主体参与和协作是保障成员权的核心,“股权”“股份”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与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的依据,作为成员权,其既包括成员对于集体资产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也包括选举权、表决权、监督权等非财产性权利。
第二,价值显化是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要求。其中,组织化交易是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契约嵌套的方式,代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职能,促成资源价值显化。一是明确集体组织的成员边界范围,保护集体资产不被流失。明确组织边界的排他性是健全集体收益分配制度、把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收益分配权落到实处的要求。二是完善市场流转平台,提升要素配置效率。针对政府定价的低效率和双边市场交易的规模不经济性,探索政府支持的企业化运作交易平台是促进组织化交易的有效手段,也是实现组织化交易对接市场化平台的要求。
第三,资源活化是畅通要素流动、促进城乡融合的手段。其中,组织化托底以集体经济组织代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方式,成为契约权属的最终责任人,保障了成员权利,规范了流转秩序。资源资本化过程中的股份有偿退出是保证资源活化的前提,应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要素股份的托底回购权。一是不以放弃集体成员身份作为回购条件,保留享受除经营性资产以外的集体资产所带来的利益以及基于集体成员身份享有的福利待遇。二是优先有偿退出股份内部转让,由集体组织托底保障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体现农民所持集体资产股份的价值。三是探索未来集体经济从封闭走向开放、从固化走向流动的自组织化方案,以此促进城乡要素的自由流动。
四、研究、写作、投稿、修改过程和心得体会
土地仍然是农村最基础、最重要的资源,而土地资源资本化是发展农村新型集体经济、推动工农城乡关系的良性互动的重要方式。2025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的《乡村全面振兴规划(2024-2027)提出:“加快完成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允许农户合法拥有的住房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可见,盘活土地资源仍然是当前和未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和共同富裕的重要工作。土地确权颁证、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建立之后,基本实现了土地产权清晰和交易市场完善,但为什么土地资源资本化仍然进展缓慢,这是本文的问题意识。因此,本文认为,产权清晰和市场完善只是土地资源资本化的两个必要条件,除此之外还需要组织有效,三者共同构成土地资源资本化的充分条件,进而推动土地资源资本化。在此基础上,本文进一步揭示了以集体经济组织实现“组织治理契约”促进土地资源资本化的过程“黑箱”,构建了“确股量化-价值显化-资源活化”的分析框架和“组织化确权-组织化交易-组织化托底”的理论机制,为土地资源资本化提供理论支撑。
本文作者团队近年来一直关注以农村土地资源资本化来发展新型集体经济的相关理论和实践,通过持续跟踪调研为开展本研究提供了丰富的数据资料。本文于2023年10月完成初稿,之后在团队内部多次讨论并参与多个学术会议汇报交流,不断修改完善,最终于2024年3月投稿。之后,本文收到了多轮外审专家意见和编辑修改反馈,外审专家着重对文章的理论逻辑、数理推导等方面提出了专业中肯的意见,编辑老师则对文章的语言表达、用词规范、图表格式等许多细节问题进行了细致审核和修改指导。对于收到的意见,我们都尽最大努力进行了修改完善,文章质量得到了极大提升。经过反复打磨与优化,文章在内容与格式等方面进一步得到提升,最终在《中国农村经济》期刊上成功发表。在整个过程中,作者团队深刻感受到了审稿专家与编辑部老师极高的专业水平和严谨态度,在此谨向审稿专家和编辑老师表示衷心感谢,并致以崇高敬意。
来源 | 中国农村经济中国农村观察微信公号
编辑 | 王 嘉
审核 | 王亚华
清华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
来源:清华农研院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