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王老伯夫妇婚后育有一子一女。五年前两位老人共同立下遗嘱,指定名下房屋由人到中年仍独身的女儿继承,遗嘱由王老伯亲笔书写,与老伴儿共同签名确认。现二老均已离世,儿子却对该遗嘱提出异议:遗嘱内容为父亲一人所写,应系父亲的自书遗嘱,母亲的部分应按法定继承处理。王老伯夫
王老伯夫妇婚后育有一子一女。五年前两位老人共同立下遗嘱,指定名下房屋由人到中年仍独身的女儿继承,遗嘱由王老伯亲笔书写,与老伴儿共同签名确认。现二老均已离世,儿子却对该遗嘱提出异议:遗嘱内容为父亲一人所写,应系父亲的自书遗嘱,母亲的部分应按法定继承处理。王老伯夫妇订立的共同遗嘱,是否有效?
——应为有效遗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本案中,王老伯夫妇共同订立遗嘱,该遗嘱内容虽仅为王老伯一人所写,但因两位老人均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符合法律规定的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且遗嘱处分的是二人共同所有的房产,确为立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应当认定该夫妻共同遗嘱合法有效,房屋由女儿继承。
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来源:原创·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编辑:郭岚、王浩懿
初审:郝滋丽
复审:钟晓
终审: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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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吉林之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