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5G、物联网(IoT)和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广泛应用,标准必要专利(SEP)的许可实践已成为全球科技竞争的重要战场。2025年3月5-7日,由知产前沿新媒体主办的第三届知产前沿信息通信论坛(IFIF 2025)在深圳中州万豪酒店圆满闭幕。本次论坛以“标准必要专
随着5G、物联网(IoT)和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广泛应用,标准必要专利(SEP)的许可实践已成为全球科技竞争的重要战场。2025年3月5-7日,由知产前沿新媒体主办的第三届知产前沿信息通信论坛(IFIF 2025)在深圳中州万豪酒店圆满闭幕。本次论坛以“标准必要专利许可 全球新态势 新发展 新规则” 为主题,来自智能手机、物联网、流媒体领域的实施方代表,以及各大专利权人、专利池管理人代表,同法律从业者、专家学者们齐聚一堂,共探SEP治理新范式。
德国作为欧洲专利诉讼的核心战场,可谓是“兵家必争之地”,其司法实践对全球标准必要专利(SEP)许可及争议解决具有风向标意义。近年来,德国法院在禁令救济、FRAND原则适用及欧盟法律协调等方面呈现新态势,值得知识产权从业者深度关注。3月7日,德国MH律师事务所(Michalski Hüttermann & Partner)合伙人张婉泽律师为大会带来“苦禁令久矣?德国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新态势及诉讼发展”相关观点分享。
一、德国诉讼相关基本概况
(一)德国诉讼基本概况
作为欧洲专利诉讼的核心司法辖区,德国集中受理了约60%的泛欧专利侵权案件。其司法体系对专利权人具有显著倾向性,体现为高频次的临时禁令裁定及广泛的禁令救济支持。 从管辖结构看,德国共有十二个地区法院具备专利侵权案件管辖权,但2023年专利法修订实施后,案件进一步向杜塞尔多夫、曼海姆、慕尼黑及汉堡四大专利法院集中,通过专业化审判机制显著提升了司法效率(相关管辖分布参见下图)。
在德国专利侵权诉讼的一审程序中,专利权人的整体胜诉率持续高位运行于65%,这一数据直观体现了司法体系对权利人的保护力度。分区域观察,杜塞尔多夫地区法院以66%的胜诉率居首,慕尼黑法院(61%)与曼海姆法院(60%)亦保持相近水平,反映出德国主要专利法院在侵权判定尺度上的高度趋同性。值得注意的是,此类胜诉率仅针对侵权行为本身,尚未涵盖专利有效性争议对裁判结果的潜在影响。
(二)德国双轨制体系
德国专利争议解决采用典型的双轨制程序架构体系,侵权诉讼由地区法院(Landgericht)作为一审管辖机构,其上诉审级为高等法院(Oberlandesgericht);专利有效性争议则由联邦专利法院(BPatG)独立审理。从程序竞合角度看,若被告未在答辩期内同步启动无效宣告程序,侵权法院将依据《德国专利法》第84条之规定,直接推定涉案专利有效并推进侵权审理。反之,当无效程序基于实质性证据启动时,侵权法院普遍遵循"有效性争议优先"原则——数据显示,近五年约78%的侵权诉讼因关联无效程序启动而中止审理。
值得关注的是,两类程序在审限层面存在显著落差:侵权诉讼一审周期通常控制在12-18个月,而无效程序平均耗时达30-48个月。这种"程序时差"导致被告可能面临双重困境:若其提出的不侵权抗辩未被采纳且未成功中止程序,即便后续无效程序推翻专利有效性,侵权判决仍将先行生效。此制度设计实质上强化了权利人的战略优势,也凸显了无效程序前置启动的诉讼价值。
在德国,法院文件通常不被公开,有关专利诉讼的重要信息来源通常是公开的判决。大多数情况下,这些判决书是以不透露涉案双方信息、代理律所或其他敏感信息的形式公开。其他信息来源为相关法院公开的数据,但并非所有法院都会公开这些数据。
二、近年德国SEP案件审理概况
(一)德国FRAND判例的司法演进于法理基础
德国FRAND规则体系的确立源于两大标志性判例:
1. 框架构建:Huawei v. ZTE案(2015)
欧盟法院通过本案确立SEP许可谈判的"五步法"程序框架,要求权利人在主张禁令前须履行通知义务、提供符合FRAND原则的书面要约,并给予实施方合理响应期。该案成为德国法院审理SEP争议的基准性指引。
2.行为规制的转向:Sisvel v. Haier案(2020)
德国联邦最高法院(BGH)在本案中突破性提出"善意被许可人"(Willing Licensee)的行为标准,将审查重点从权利人的FRAND声明转向实施者的谈判行为合规性,要求实施方必须表现出"清晰、无保留且可执行的许可意愿"。
(二)举证责任动态分配机制
1.专利权人“FRAND声明的证明强度”
根据《德国反限制竞争法》(GWB)第19条及判例要求,SEP权利人需通过"可验证的客观证据链"证明其许可条件的FRAND合规性,包括:
提供与可比被许可人签订的至少三份历史协议;披露全球许可费率计算模型及地域调整系数;证明要约条款未歧视性对待同类实施者。2.实施者的"积极许可意愿"行为清单
及时回应:在收到权利人要约后60日内作出实质性回复;反提议义务:若拒绝初始要约,需提出附详细计算依据的反向提案;信息披露:按Düsseldorf法院2021年指引,需提供产品销量、技术实施方案等核心数据;担保措施:慕尼黑法院在Nokia v. Daimler案件要求,实施者需预存争议许可费额的125%作为诚意保证金。而未履行上述行为将直接导致"非善意被许可人"的法律推定,丧失其FRAND抗辩权。
(三)德国的常见程序
1.侵权诉讼程序:专业管辖与技术审查的分离架构
处理侵权诉讼的地区法院法官设立专门专利法庭集中审理侵权案件。然而,现行制度存在"技术审查真空"——审判法官虽具备深厚法律素养,但普遍缺乏理工科背景,形成"法律判断专业化、技术事实外源化"的审判架构。在此机制下,侵权实体问题的审判周期通常控制在6至18个月,效率优势显著。
2.临时禁令程序:核发标准与快速响应机制
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第935条,临时禁令的核发需满足三重证明标准:
1.侵权行为初步证据:权利人需提交可被立即验证的侵权比对分析报告;
2.重复侵权风险:通过历史诉讼记录或市场监测数据证明侵权持续性;
3.紧急性要件:需论证专利具有"高度有效性推定"(如经异议程序维持或具备多国同族专利授权)。
满足上述条件时,法院最快可在24小时内作出裁决,该机制已成为权利人遏制侵权的"战略武器"。
(四)2015年至2023年德国标准必要专利诉讼中禁令救济数据
如下图所示,2019年至2023年间,德国法院在90%的标准必要专利诉讼案件中均给予了权利人禁令救济。
其中,慕尼黑法院更是达到了100%,即所有案件均给予了禁令救济。
(五)第一苦:禁令救济
1.比例原则的立法本意于司法适用困境
《德国专利法》第139(1)条确立的"比例原则"要求法院在禁令救济裁量中,需综合考量权利行使的正当性与利益平衡:若禁令将导致权利人获得超越专利独占权本质的收益,并对侵权人或第三方造成"显著失衡损害"(Disproportionate Hardship),则应拒绝颁发禁令。该条款明确将损害赔偿请求权(第139(2)条)与禁令救济进行解耦,凸显立法者对专利排他性权利的限制倾向。
2.不符合比例原则的标准
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从以下维度评估比例原则的适用性:
权利人与侵权人是否存在直接竞争关系;涉案专利在被诉产品中的技术贡献度及使用范围;禁令主张是否构成权利滥用(如"专利劫持"或"反向劫持");禁令对侵权人供应链、市场份额及员工就业的毁灭性影响;是否存在可替代技术方案及改造成本合理性(如医药领域工艺变更的GMP认证周期)以及涉及公共健康、国家安全等重大利益时的特殊考量。
尽管存在立法突破,德国法院对比例原则的适用仍持高度保守态度。数据显示,2020-2023年间仅3.2%的禁令救济案件援引该条款(慕尼黑法院数据库)。司法惯性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法院倾向于通过授予3-6个月执行宽限期替代直接驳回禁令,既维持禁令威慑力,又为技术规避或和解谈判创造窗口期;被告需承担"明显不成比例损害"的严格证明责任,包括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第三方影响评估及技术可行性分析,举证门槛远超一般民事证明标准。
(六)第二苦:临时禁令
德国联邦最高法院(BGH)对临时禁令的核发设定严格门槛,其核心前提在于涉案专利需具备“法律稳定性推定”(Presumption of Validity)。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第936条及联邦专利法院判例指引,法院通常要求权利人通过专利异议程序(Einspruchsverfahren)或无效宣告诉讼(Nichtigkeitsklage)完成专利有效性验证,以此作为禁令核发的程序性要件。
司法实践中,BGH通过判例确立以下豁免验证的例外情形:
若专利审查阶段已基于第三方提交的“重大技术异议”完成实质审查,且审查标准达到异议程序要求(如EPO异议程序中的“高度可能无效”标准),法院可推定专利稳定性成立;
当涉案专利被技术标准化组织或行业权威机构普遍认定为符合《德国专利法》第1条保护要件时(例如ETSI声明的SEP),法院可直接采信其稳定性;
在紧急听证程序中,若被告提出的无效抗辩经“表面证据审查”(Prima Facie Review)被认定为缺乏技术或法律依据,法院可免除进一步验证;
如遇权利人因不可抗力(如无效程序被恶意拖延)无法等待常规审查周期。
1.2012年至2018年德国临时禁令裁决及权利人胜诉率数据
如下图所示,2012 年至 2018 年间,临时禁令程序的专利权人总体胜诉率约为50%。
3.无效数据
2006年至2018年间,德国联邦专利法院作出的维持有效的案件占比为19.07%,部分无效的则为39.54%,全部无效的比例高达41.3%。
但是,欧盟法院(CJEU)在2022年Phoenix Contact v. HARTING案中作出里程碑式裁决,明确指出德国法院对欧洲专利有效性审查的实践与《欧洲专利公约》(EPC)第64条及《欧盟运行条约》(TFEU)第267条存在冲突。裁决重申了欧洲专利自授权公告之日起即享有“有效性法律推定”(Legal Presumption of Validity)的核心原则,并强调成员国法院不得在侵权程序中实质审查专利有效性——此举直接否定了德国长期沿用的“有效性附带审查”模式。
杜塞尔多夫法院的司法保留:
在援引CJEU裁决的Samsung v. Ericsson案(2022)中,杜塞尔多夫地区法院对欧盟法院的“推定规则”提出程序性质疑,认为《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92条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与CJEU裁决中“有效性推定不可推翻”的立场存在法理冲突,故要求欧盟法院进一步澄清法律适用边界。
慕尼黑法院的合规性实践:
慕尼黑第一地区法院在2022年9月29日Nokia v. Lenovo案判决中,率先全面采纳CJEU裁判逻辑:
确认欧洲专利有效性推定的绝对性,侵权法院不得进行实体审查;将无效举证责任完全转移至被告,要求其提供“清晰且具说服力的证据”(Clear and Convincing Evidence),以证明专利存在“极高无效可能性”(Overwhelming Likelihood of Invalidity);引入“三阶证明标准”:技术启示检索范围、现有技术关联度、创造性步骤缺陷的量化分析,大幅提高无效抗辩门槛。CJEU的裁决引发德国专利诉讼生态的重塑,这一变革也将迫使企业调整诉讼策略。
三、HMD诉VoiceAge EVS案的观察和影响
(一)案情和争议焦点: 欧盟司法协调与成员国实践的冲突
1.法庭之友介入的法理争议
欧盟委员会以“法庭之友”(Amicus Curiae)身份罕见介入本案,援引“华为诉中兴案”确立的FRAND谈判框架,明确要求SEP权利人须在起诉前完成完整谈判流程,禁止通过诉讼倒逼“事后补救性许可”,并批评德国法院对“许可意愿”的认定标准(如参照Sisvel诉海尔案)存在程序倒置风险,可能导致FRAND义务虚化。此举标志着欧盟对德国SEP司法实践的直接干预,但德国法院以“司法独立原则”为由拒绝采纳欧盟意见,凸显欧盟统一法律适用的现实困境。
2.专利有效性与禁令救济的强关联性
德国联邦最高法院(BGH)在平行无效诉讼中,维持VoiceAge持有的两项EVS标准核心专利(EP 1 509 903、EP 2 162 880)有效性,认定其技术贡献度符合《德国专利法》第1条“发明高度”要求。基于此,慕尼黑法院裁决HMD构成专利侵权,并颁发全行业禁令。
3.FRAND谈判规则的激进创新
慕尼黑高等地方法院在本案中创设“保证金义务规则”,要求实施者需预先提交争议许可费125%的银行保函,方可被认定为“善意被许可人;法院目标在于剥离“禁令胁迫效应”,推动纯粹市场化的FRAND谈判。
该规则引发两极争议:SEP权利人担忧实施者利用保证金机制拖延谈判;实施方则批评其变相抬高市场准入门槛(尤其对中小企业形成现金流压力)。
4.经济和法律后果
为规避禁令,HMD被迫移除德国市场设备中的EVS功能,直接导致产品竞争力下降及市场份额流失。本案双方累计法律费用达1200万欧元,暴露出SEP争议中“胜诉即破产”的财务风险。
5.司法裁判的里程碑意义
慕尼黑法院在2025年3月20日终审判决中,以“HMD未履行反要约义务、未提供供应链数据”为由,认定其缺乏许可意愿。值得关注的是:法院明确拒绝将欧盟委员会的法庭之友意见作为裁判依据,重申德国司法自主权;同时确立“程序瑕疵不可逆”原则,即实施者在谈判阶段的重大不作为将直接丧失FRAND抗辩资格。(二)案件的特殊性
德国慕尼黑法院的态度违背了华为诉中兴案的框架,导致了欧盟委员会的介入。这也是自2020年以来欧盟委员会首次行使其干预国家法院诉讼的权利,以确保欧盟法律的统一适用。
本案凸显了标准必要专利(SEP)争议中“双轨审查困境”的深层矛盾——专利有效性(Validity)与FRAND义务(FRAND Compliance)的并行审查机制,引发三重司法挑战。
同时,HMD案揭示了SEP博弈中法律、商业与技术的多重角力。企业需以“合规前置”重构知识产权战略,同时密切关注欧盟统一专利法院(UPC)的规则演进,以应对泛欧诉讼格局的深度变革。
四、未来走势与建议
(一)未来走势:德国司法倾向性的持续博弈
对于HMD等标准实施方而言,德国法院的禁令政策正面临三重变数:
欧洲法院在2023年Samsung v. Continental案中明确要求成员国法院在SEP案件中优先适用欧盟竞争法,与德国传统的高禁令支持率形成冲突;尽管比例原则的适用率不足5%,但杜塞尔多夫法院在2024年Apple v. Ericsson案中首次以“市场支配地位滥用”为由驳回禁令,预示着司法风向的潜在转向;与此同时,统一专利法院(UPC)自2023年6月运行以来,已受理上百件件跨国专利诉讼,其判例可能倒逼德国法院调整裁判尺度以维持司法影响力。
尽管欧盟委员会撤回SEP法律框架改革计划,但UPC通过三大机制有潜力重塑欧洲专利生态:首先UPC单一诉讼程序可节省跨国企业58%的应诉成本;此外,UPC覆盖24个欧盟成员国的统一管辖权,终结了“专利地方法院竞择”(Forum Shopping)乱象;依托欧盟单一市场5.2亿消费者的经济规模,UPC裁决将具备全球执行威慑力,使其有望超越美国法院成为国际SEP诉讼首选地。
如下图所示,自2023年6月1日以来至2025年1月31日,统一专利法院一审共计接收案件700件。
即使在统一专利法院启动后,德国法院仍起到主导作用。如Panasonic v OPPO案在曼海姆地方分院进行审理,Huawei v Netgear案与Philips v Belkin案在慕尼黑地方分院进行审理,上述三个案件最终均给予了权利人禁令救济。
(二)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框架建议
建议进入市场前通过FTO分析将风险前置,采用相关分析工具,对目标SEP持有人的专利组合进行权利要求映射,识别高风险专利簇,建立专利侵权概率矩阵,量化风险登记。亦可设立跨部门SEP监控小组,利用专业数据库等跟踪行业许可动向,及时启动应对机制。
结语
知识产权的战略价值在欧洲市场已上升至核心竞争维度。根据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2023年度报告显示,通过专利布局实现技术差异化的产品,其消费者支付意愿溢价可达18-25%,直接转化为显著的市场竞争优势。这种价值传导机制形成闭环式商业逻辑;经IPlytics认证的专利密集型产品,平均售价较同类产品高出32%(波士顿咨询集团研究)。以诺基亚5G专利组合为例,其许可收益占占营收比达38%,充分体现许可的杠杆效应。此外,企业通过专利交叉许可网络,可有效提高其在知识产权生态位的锁定,加大行业新进入者的研发成本。
在此范式下,新兴市场参与者面临"双刃剑效应。知识产权已超越法律工具属性,进阶为塑造全球产业话语权的战略武器。
编辑:Sharon来源:知产前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