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漏水楼下愁,造成的损失谁来赔?

B站影视 日本电影 2025-03-31 16:44 1

摘要:近日,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出租房漏水引发的楼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最终判决房东龚某某赔偿楼下房主颜某房屋损失、租金及鉴定费共计32876元。

近日,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出租房漏水引发的楼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最终判决房东龚某某赔偿楼下房主颜某房屋损失、租金及鉴定费共计32876元。

据了解,2023年12月21日,被告王某某与房东龚某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入住某小区的一处新修房屋,这也是该房屋首次交付使用。然而,在2024年6月29日,楼下房主颜某发现自家客厅的木地板、吊顶、鞋柜等多处因屋顶渗水而受损。经过物业排查,确认漏水原因是王某某承租房屋的厨房软管破裂。王某某在发现问题后,立即关闭了漏水开关并更换了软管。

由于房屋存在安全隐患,颜某于2024年7月另租他处居住,并在同年9月申请了诉前鉴定。评估公司评估结果显示,颜某的房屋损失为17876元。据此,颜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房屋损失费、租金及鉴定费。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的规定,龚某某作为出租方,负有确保房屋符合安全使用标准的法定义务,不能对承租方及第三人造成损害。由于案涉房屋在首次交付不足半年即发生漏水事故,且漏水点位于隐蔽工程软管处,承租人王某某在发现问题后已经尽到了及时处理义务,不存在过错。因此,龚某某未充分履行租赁物的维护责任,导致楼下业主财产受损,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进一步指出,颜某的房屋客厅木地板、鞋柜、石膏吊顶因浸水受潮发霉,客观上已不适宜居住,特别是石膏吊顶被浸水后存在坍塌砸伤的风险,因此颜某另租房屋并无不妥。对于颜某主张的15000元租房费用,法院结合当地租金水平,酌情支持了10000元。

最终,法院判决龚某某支付颜某房屋损失17876元、房屋租金10000元、房屋鉴定费5000元,以上合计32876元。龚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此次案件引发了公众对房屋漏水责任划分的关注。法官提醒,当发现租赁的房屋漏水时,租户应保护现场,及时联系物业公司和出租方报告情况,并采取关停阀门等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同时,租户应固定证据,与责任方协商维修及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责任方的确定,法官也给出了明确的指导:如果建筑物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漏水,在保修期内应由开发商承担修复责任;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如果约定出租方承担责任,则无论保修期内还是超过保修期,均可要求出租方承担责任;因楼上房屋漏水给楼下造成损失的,可要求楼上业主或租户承担赔偿责任;因公共设施造成漏水的,应由物业公司承担维修及相关责任;而房屋内部设施老化导致的漏水损失,则由承租人、出租人根据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此次案件的判决不仅为受害者提供了公正的赔偿,也为类似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参考。(供稿:来凤县人民法院 向中兴)

来源:中国网一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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