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江苏连云港某中学学生小文发现,自己被拉入一个名为“品茶大会”的微信群。群内充斥着对她的侮辱性言论——“绿茶”“睡觉像猪”,甚至有人制作丑化她的表情包。群主小辛与五名舍友持续发布贬损言论,其他成员附和起哄,群聊记录多达数百条。
01|案情简介:“品茶”变“围剿”
江苏连云港某中学学生小文发现,自己被拉入一个名为“品茶大会”的微信群。群内充斥着对她的侮辱性言论——“绿茶”“睡觉像猪”,甚至有人制作丑化她的表情包。群主小辛与五名舍友持续发布贬损言论,其他成员附和起哄,群聊记录多达数百条。
小文向学校举报后,涉事学生虽被处分并签署保证书,但小文认为自己的名誉权已严重受损,最终将六人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六名被告书面道歉并赔偿维权费用6000元,相关责任由其父母承担。此案因“未成年人担责”(书面道歉)引发热议,网友直呼:“判得好!年龄不是护身符。”
02|法律解读:
微信群骂人=违法?关键看三点
1.微信群算“公开场合”吗?侮辱言论是否构成侵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本案分析:属于公开场合。尽管微信群成员仅11人,但成员间存在现实社交关系,侮辱言论可能通过截图二次传播,造成小文在校园内的社会评价降低。此外,群内言论具有公开性和扩散性,符合“公然侮辱”特征,即使群聊未直接公开,系统性、持续性的贬损仍构成侵权。
2.未成年人骂人要不要赔钱?父母为何“连坐”?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分析:六名被告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2岁以上未成年人),需对自己能辨别的侵权行为负责。法院结合其年龄(中学生)及行为持续性,认定其“明知故犯”,存在主观过错。因未成年无独立财产,赔偿责任由其父母承担,体现“过错与责任相适”原则。
03|法院判决:
书面道歉+父母赔款,释放三重信号
法院判决六名被告以书面形式向小文赔礼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若逾期未履行,将在媒体公告并由被告承担费用;同时判令六名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父母)连带赔偿维权开支6000元。这一判决突破了“未成年即免责”的认知误区:年龄不是违法挡箭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对可辨识的侵权行为负责;父母监护责任具象化,子女侵权产生的债务纳入家庭责任范畴;网络言行纳入法律评价,即使群聊成员有限,侮辱性言论对现实名誉的损害依然可量化追责。
判决另一亮点在于“执行规则创新”:法院对道歉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避免敷衍式“对不起”;引入“强制公示”条款,将拒不履行的成本转嫁侵权方,倒逼被告主动纠错。
04|总结启示:离异父母的“必修法则”
根治网络欺凌,不能止步于个案判决。从“品茶大会”事件看,许多未成年人甚至家长仍将微信群辱骂视为“小打小闹”,暴露出规则认知滞后于社会发展的深层矛盾。家校合作可将网络伦理纳入思政课,用“三分钟截屏取证教程”提升学生维权能力。而对造成心理创伤的,探索将施害者与被害者都进行心理修复作为必要教育选项。
当“品茶大会”变成“网暴大会”,此案已不仅是六名学生的教训,更是对全社会的一记警钟:网络放大了少年的喜怒,却不会稀释法律的重量。指尖敲出的每一个字,都该经过心灵的度量——因为青春经得起玩笑,但容不下暴行。
来源:南阳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