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打官司是解决纠纷的‘最后手段’,而不是‘首选手段’”这句谚语,深刻地反映了现代司法理念和理性解决纠纷的智慧。这不仅仅是一句口号,而是基于诉讼本身的性质和巨大成本得出的务实结论。
“打官司是解决纠纷的‘最后手段’,而不是‘首选手段’”这句谚语,深刻地反映了现代司法理念和理性解决纠纷的智慧。这不仅仅是一句口号,而是基于诉讼本身的性质和巨大成本得出的务实结论。
之所以这么说,主要有以下几个层面的原因:
这种成本不仅仅是钱,还包括时间、精力和情感。
经济成本高显性成本: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如保全费)、律师费、鉴定费、公告费、证人出庭的费用等。对于复杂案件,这些费用可能高达数万甚至数百万。
机会成本:将资金投入到诉讼中,就意味着放弃了将这些钱用于投资、消费或其他生产活动的机会。
时间成本巨大民事诉讼一审普通程序审限为6个月,二审为3个月,但实践中因案件复杂、送达困难、评估鉴定等原因,一个案件拖上一两年非常常见。
在这漫长的过程中,当事人需要不断配合律师、往返法院,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严重影响正常的工作和生活。
精神损耗严重诉讼过程充满压力和不确定性。等待开庭、等待判决、对方可能的程序性拖延,都会给人带来持续的焦虑感。
庭审中的对抗性(质证、辩论)会加剧双方的对立情绪,尤其是在家事纠纷(如离婚、继承)中,诉讼往往会彻底撕裂亲情,造成难以愈合的情感创伤。
执行风险不可忽视“赢了官司,拿不到钱” 是诉讼最大的风险之一。如果对方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早已转移资产,那么辛苦得来的判决书就可能成为一纸空文。执行难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普遍性难题。
“非黑即白”的判决结果诉讼的本质是对抗性的,法官的判决通常是“全有或全无”(All or Nothing)的。一方赢,另一方就输。
而很多商业或人际纠纷,最理想的解决方案是找到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折中的平衡点,实现双赢或减少损失。诉讼很难实现这种灵活、共赢的结果。
破坏合作关系与人情一旦对簿公堂,就意味着撕破脸皮。对于有长期合作关系的商业伙伴、邻居、亲戚朋友来说,诉讼几乎是关系的终点。未来再无合作或和睦相处的可能。
公开性与保密性除了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庭审过程和判决结果通常是公开的。这可能会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个人的隐私,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负面影响。
法院系统、法官、法警、法庭设施都是国家投入巨大成本维持的公共资源。如果所有纠纷,无论大小,都涌入法院,司法系统将不堪重负,导致真正需要司法救济的重大案件得不到及时处理。因此,国家也鼓励当事人优先选择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以节约稀缺的司法资源。正因为诉讼是成本高昂的“最后手段”,我们才应该优先尝试其他更高效、更温和的解决方式。这些方式统称为 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 ,主要包括:
协商 (Negotiation)首选中的首选。双方直接坐下来谈,摆事实、讲道理,寻求和解方案。成本最低、速度最快、不伤和气。
调解 (Mediation)在中立的第三方(调解员)的主持下,促成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优点:不伤感情,过程保密,结果灵活(可以超出法律框架,寻求更人性化的方案),协议靠双方自愿履行,效果更好。
调解机构包括:人民调解委员会(社区/街道)、行业调解组织、法院的诉前调解中心等。
仲裁 (Arbitration)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给指定的仲裁庭进行裁决。
协商就像是自我调理或多喝热水,是最基础、最应该先尝试的方法。调解就像是去看门诊医生,通过温和的方式(吃药、理疗)帮你解决问题。仲裁像是去看一位专家特需门诊,专业高效,但号费更贵。诉讼则像是动大手术,是当其他方法都无效时,不得不采取的、最具决定性但也最有创伤性的终极手段。因此,理性的决策路径应该是:遇事首先冷静尝试协商;协商不成,寻求调解;如果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或纠纷适合仲裁,则考虑仲裁;只有当所有这些途径都走不通,且权衡利弊后认为值得时,才最终启动诉讼程序。
这才是“诉讼是最后手段”的真正含义,它倡导的是一种理性、经济、高效的纠纷解决观。
来源:苏哥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