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司法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表示,近年来,受国内外复杂形势影响,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规模增长、账期拉长,“连环欠”现象较为突出。本次《条例》修订聚焦解决拖欠企业账款面临的堵点难点问题,并将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规制度。
本报记者 郑瑜 北京报道
近期,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02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司法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表示,近年来,受国内外复杂形势影响,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规模增长、账期拉长,“连环欠”现象较为突出。本次《条例》修订聚焦解决拖欠企业账款面临的堵点难点问题,并将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规制度。
相关行业专家在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修订的《条例》与《关于规范供应链金融业务引导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更好服务中小企业融资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供应链金融新规”)有所呼应,都聚焦了企业账款拖欠难题。未来希望司法机关能够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结合《条例》具体条款,也重视起中小企业合同订立环节的不平等问题。
政策协同促进款项支付优化
据了解,《条例》设“新款支付规定”专章,主要从三个方面作了修订,其中之一就是进一步明确付款期限。明确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的款项支付期限要求,特别是规定大型企业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60日内支付款项;并强调:“不得约定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的条件或者按照第三方付款进度比例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六部门联合发布供应链金融新规,相关内容也涉及到中小企业的账期问题。
在相关业内专家看来,上述《条例》修订内容与上述供应链金融新规有所呼应。
杭州云链趣链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产业数字资产研究院秘书长方保磊表示,具体与供应链金融新规呼应的地方是《条例》第十一条,新增了禁止强制使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或以此变相延长付款期限的规定。
上海数科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马顺锋表示,此次新修订的《条例》与供应链金融新规,在政策目标、核心要求和实施路径上存在较为明显的呼应和协同关系。
“首先政策目标上,两者均以解决中小企业被拖欠账款问题为核心,都有强调大型企业不得侵害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其次在核心要求上,两者都对付款期限、付款方式、付款条件、确权和信用惩戒方面做出了具体的要求。”马顺锋表示。
在马顺锋看来,在实施路径上,《条例》简单地提及了供应链金融,但供应链金融新规通过规范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供应链票据等工具,将《条例》的原则性要求转化为具体业务规则。
马顺锋认为,根据《立法法》第八十八条,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部门规章。供应链金融新规正式稿在制定时需要严格遵循《条例》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要求,确保政策方向的一致性。
呼吁关注合同订立环节不平等
记者从行业了解到,合同订立环节的不平等也是中小企业在款项支付领域的核心难题。
马顺锋告诉记者,合同本应是双方平等协商后的成果,是款项支付的重要基础,但是大部分中小企业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毫无选择权,对于大型企业给出的霸王条款,中小企业没有磋商的空间。比如建设工程领域,出现的垫资、不合理账期、非现金支付、背靠背支付、审计后付等问题的根源就在于业主方或总包与中小施工企业的不平等合同。
有业内人士表示,不少中小施工企业老板无奈自嘲,感觉自己所签合同满是损害自身权益的条款。
在实践过程中,马顺锋介绍,这些条款因被双方签字“认可”,法院不会轻易否认其效力。这就导致了越来越多的霸王条款被应用在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的业务合同中。
“鉴于此,我们寄望于新修订的《条例》正式实施后,司法机关能够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结合《条例》的具体条款,重新审视这类霸王条款,及时、合理地否定其法律效力,为中小企业营造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马顺锋说道。
也有不少行业内人士认为,解决支付困境并不是一方的努力。
五道口供应链研究院院长鲁顺认为,终端在资金储备层面存在明显不足的情况。以建筑行业为例,业主方资金短缺致使无法按时向总包单位支付款项,进而造成总包单位难以向分包商兑付资金。
方保磊认为,导致支付困境的原因多种多样,一个主要的原因是大型企业也面临着市场萎缩、销售收入下滑的问题。
他提议,稳链固链强链需要各方的努力。首先,企业自身需要更加努力开拓市场做大销售,持续优化供应链管理来降低成本;其次,商业银行也要持续加大供应链金融业务的投放力度,开发更多适配的供应链金融产品来满足市场刚需;再次,国家需要继续出台更有力度的扶持政策,设计合理制度规范,让金融活水真正能润泽到有需要的中小企业。
来源:中国经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