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胜诉」行政机关推诿办证难?看京康律师如何破局高效履职!

B站影视 电影资讯 2025-09-05 17:00 1

摘要:土地使用权证,作为土地权利的核心法律凭证,是确认权利人依法享有、使用特定地块的“身份证”。它详细记载了土地位置、面积、用途、使用期限等关键信息,是权利人行使权利、保障交易安全的基础。然而,当权利人已合法取得用地批复并实际投入建设运营后,却因行政机关怠于履职而迟

土地使用权证,作为土地权利的核心法律凭证,是确认权利人依法享有、使用特定地块的“身份证”。它详细记载了土地位置、面积、用途、使用期限等关键信息,是权利人行使权利、保障交易安全的基础。然而,当权利人已合法取得用地批复并实际投入建设运营后,却因行政机关怠于履职而迟迟无法获得这张“身份证”,合法权益该如何保障?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想跟大家聊一聊下面这个案例。

案件事实

牟先生是甘肃省会宁县某镇村民,怀揣创业梦想,计划在当地建设一家牛奶加工分厂及一家淀粉生产厂。经向当地管委会申请,牟先生成功获得了政府部门关于建设用地的正式《批复》。随后,牟先生依据批复与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协议,依法取得了589.99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权。牟先生迅速投入建设,工厂建成并投入运营,事业稳步发展。

然而,当牟先生满怀期待地申请办理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证时,却陷入了困境。尽管他多次前往相关部门催促,得到的却是各种理由的推诿和搪塞。这张关乎企业合法身份、融资抵押、长远发展的关键证书,办理进程遥遥无期,严重阻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与发展。

一次偶然的机会,牟先生通过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的抖音直播,了解到该所在处理行政不作为、土地确权等领域的丰富经验。他随即留言咨询。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团队的张路路律师第一时间与牟先生取得联系,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案情沟通。牟先生被张路路律师的专业分析和务实方案所打动,当即决定委托张路路律师为其代理此案,依法争取应得的土地使用权证。

京康律师办案风采

接受委托后,张路路律师迅速赶赴当地,全面梳理案情、核查证据。确认牟先生已依法取得用地批复、签订用地协议并完成建设后,张律师判断,核心问题在于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登记职责。

张律师随后协助牟先生起草《依法履行土地使用权登记职责申请书》,明确要求相关行政机关(某县自然资源局)在法定期限内,为牟先生合法使用的土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并核发证书。该履职申请书通过EMS于2024年6月下旬送达至某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7月1日,该行政机关作出《关于申请人履职申请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声称牟先生“提交的材料没有合法的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不符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的要求”,以此为由拒绝办理。

针对该违法的《答复》,张路路律师果断协助牟先生向该行政机关的上级人民政府(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某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关于申请人履职申请的答复》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为牟先生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并核发证书。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张律师表示案涉《答复》存在明显的违法情形:1、认定事实错误,牟先生提交的政府《批复》文件、合法有效的用地协议、相关缴费票据等,已构成完整的、合法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答复》对此视而不见,认定“无合法来源”缺乏事实依据。2、适用法律不当,行政机关未能明确指出牟先生具体不符合哪项法律法规的哪条规定,仅笼统拒绝,于法无据。3、程序严重违法, 《答复》中未依法告知牟先生需要补正的具体材料内容,更未告知其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救济权利和期限,违反了行政程序的基本要求(如《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关于权利告知的规定)。

案件结果

复议机关(上级人民政府)经审理,充分采纳了张路路律师的代理意见和举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某县自然资源局)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的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即为牟先生办理涉案土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并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土地使用权证书至关重要,相信随着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土地使用权证的管理也将更加规范和科学。未来,我们将继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力度,推动土地使用权证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来源:洞察冷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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