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建部《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建部《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管理。
第三条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四条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管理工作。公积金中心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负责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具体办理工作。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归集业务,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等相关业务的总称,包括:单位缴存登记、个人账户设立、缴存基数调整、缴存比例调整、转移、封存、启封、汇缴、补缴等。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在职职工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其他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在单位工作、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就业人员(含进城务工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军队用人单位及其在职非现役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本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的外国人,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良好,以非全日制、个体经营、新业态等方式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及月缴存额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均按照职工本人录用当月工资核定。录用当月工作未足月的,按照折算后的全月工资作为缴存基数。
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符合规定范围,最高不应高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应低于本市下辖各县市区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
(二)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应低于5%且不应高于12%。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应一致。
(三)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应包括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个人缴存部分,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八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住房公积金结算年度为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每年6月30日为结息日。
第三章办理要求、申请材料及业务流程第十条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单位缴存登记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1.申请材料办理单位缴存登记的单位应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1)《济宁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表》;
(2)单位依法设立的证明文件(机关单位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单位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提供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其他单位提供证明组织机构合法设立的文件);
(3)加盖公章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4)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
2.业务流程分支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分支机构办理单位缴存登记及单位账户设立手续,生成单位登记号,打印回单,加盖分支机构业务专用章后交至单位经办人;审核未通过的,分支机构告知不予办理原因,退回申请材料。
(二)个人账户设立单位应当自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公积金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单位不得为未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1.申请材料办理个人账户设立的单位应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1)《住房公积金开户清册》并附个人基本信息电子表;
(2)开户职工身份证件复印件;
(3)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
如为外籍、港澳台人员开户缴存的,外籍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复印件;港澳居民提供港澳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台湾居民提供台湾居民居住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
职工在异地存在正常状态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应先将异地个人账户封存,再在本市设立个人账户。
职工在本市存在封存状态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新录用单位为其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时,公积金中心自动将其原单位封存状态个人账户转移至新录用单位,并将其个人账户启封。
2.业务流程分支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分支机构办理职工个人账户设立手续,生成个人账号,打印回单,加盖分支机构业务专用章后交至单位经办人;审核未通过的,分支机构告知不予办理原因,退回申请材料。
(三)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单位经办人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单位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1.申请材料办理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变更的单位应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1)《住房公积金单位信息变更申请表》;
(2)单位缴存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材料;
(3)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
2.业务流程分支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分支机构办理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变更手续,打印回单,加盖分支机构业务专用章后交至单位经办人;审核未通过的,分支机构告知不予办理原因,退回申请材料。
(四)个人账户信息变更职工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单位或职工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1.申请材料(1)办理职工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变更的单位或职工应提供下列申请材料:①《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
②单位出具的变更说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身份证号码升位无需提供);
③职工本人身份证件;
④单位经办人办理的,还应提供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
(2)办理除职工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以外的信息变更的单位或职工应提供下列申请材料:①《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无需加盖单位公章);
②单位经办人或职工本人身份证件。
2.业务流程分支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分支机构办理职工个人账户信息变更手续;审核未通过的,分支机构告知不予办理原因,退回申请材料。
(五)单位缴存登记注销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或原单位、清算组织已灭失的,公积金中心经查证核实后,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1.申请材料办理单位缴存登记注销的单位应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1)《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注销申请表》;
(2)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相关证明文件(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准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政策性破产的文件,或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的文件,或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和注销营业执照的文件等);
(3)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
2.业务流程分支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下列内容:
(1)无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情况或单位已清算完毕;
(2)单位归集暂存款余额为零;
(3)职工个人账户已全部办理转移或已按规定办理销户提取。
审核通过的,分支机构办理单位缴存登记注销手续;审核未通过的,分支机构告知不予办理原因,退回申请材料。
单位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分支机构可直接办理单位缴存登记注销手续:
(1)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分支机构应向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或通过其他方式取得有关证明材料,并出具单位缴存登记注销情况说明。
(2)单位1年以上未发生资金往来,且单位账户下无缴存职工的,分支机构应出具单位缴存登记注销情况说明。
(3)单位及职工1年以上未发生资金往来,且单位及职工账户均无余额的,分支机构应先对职工账户进行零余额销户处理,并出具单位缴存登记注销情况说明。
(六)缴存基数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每年核定一次,其中当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在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
1.申请材料办理缴存基数调整的单位应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申请表》;
(2)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
2.业务流程分支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分支机构办理缴存基数调整手续;审核未通过的,分支机构告知不予办理原因,退回申请材料。
(七)缴存比例调整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降低缴存比例期限不得超过1年,期满后仍需降低缴存比例的,单位应再次申请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手续。
如已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手续且在生效期间,单位因经济效益好转等原因提前申请终止降低缴存比例的,办理提前终止降低缴存比例手续。
1.申请材料(1)缴存比例上调办理缴存比例上调的单位应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①《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申请表》;
②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
(2)缴存比例下调办理缴存比例下调的单位应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①《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缓缴申请表》;
②经公示后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决议;
③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包括单位财务报表或第三方审计报告;
④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
(3)提前终止降低缴存比例办理提前终止降低缴存比例的单位应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①《单位提前终止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②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
2.业务流程分支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分支机构办理缴存比例调整或提前终止降低缴存比例手续;审核未通过的,分支机构告知不予办理原因,退回申请材料。
(八)汇缴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公积金中心专户,由公积金中心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1.申请材料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的单位应先确认缴存信息,然后向公积金中心归集专户缴款,单位在缴款时应注明汇缴单位信息,缴款资金和信息应一致,要求使用单位对公账户,也可办理实时代扣汇缴业务,授权银行从单位对公账户中实时扣划应汇缴金额。单位若有汇缴变更的,应提供《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2.业务流程
分支机构确认缴存资金到账的,应及时按下列规定为单位办理汇缴入账手续:
(1)单位实际缴存金额与单位当月应汇缴金额一致的,应计入职工个人账户;
(2)单位实际缴存金额与单位当月应汇缴金额不一致的,应与单位联系确认汇缴金额后计入职工个人账户,多余款项可退回单位或记账到汇缴单位的归集暂存款;不足款项应通知单位办理补款手续。
(九)补缴住房公积金补缴范围(1)新参加工作职工或新调入职工未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2)单位少缴、逾期缴存、缓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
(3)因缴存基数或缴存比例上调需补缴住房公积金的。
住房公积金补缴方式
(1)全额补缴:职工因工作调动、新开户等原因中断、滞后汇缴,其单位对该职工该时段进行的集中补缴,职工月补缴金额应当等于该职工的月汇缴金额。
(2)差额补缴:单位因调整缴存基数或比例等原因,对已进行正常汇缴的职工所做的超出原汇缴金额的差额部分的补缴。
(3)不定额补缴:单位因其他原因对职工进行的一次性补缴。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
1.申请材料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的单位应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1)《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
(2)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
单位应先确认缴存信息,然后向公积金中心归集专户缴款,单位在缴款时应注明补缴单位信息,缴款资金和信息应一致,要求使用单位对公账户,也可办理实时代扣补缴业务,授权银行从单位对公账户中实时扣划应补缴金额。
2.业务流程分支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并确认缴存资金到账的,分支机构办理补缴手续;审核未通过的,分支机构告知不予办理原因,退回申请材料。
(十)个人账户封存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中止发放工资,单位应当自终止劳动关系或中断工资关系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手续。
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手续的,公积金中心可根据职工申请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办理相关手续。
1.申请材料办理个人账户封存的单位或职工应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1)《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2)单位经办人或职工本人身份证件。
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为职工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职工直接申请办理的,应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1)职工办理个人账户封存的书面申请;
(2)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3)职工本人身份证件。
2.业务流程分支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分支机构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审核未通过的,分支机构告知不予办理原因,退回申请材料。
单位及职工2年以上未发生资金往来的,分支机构出具个人账户封存情况说明,可直接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
(十一)个人账户集中封存单位办理缴存登记注销的,以及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不符合销户条件的,可为职工办理个人账户集中封存手续。公积金中心设立集中封存管理户,对集中封存的职工个人账户和住房公积金进行管理。公积金中心在办理集中封存手续时,发现职工个人账户信息缺失的,应当要求单位核对补齐相关信息。
1.申请材料办理个人账户集中封存的单位或职工应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1)《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2)集中封存职工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破产的相关证明,或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符合集中封存条件的证明材料;
(4)单位经办人或职工本人身份证件。
2.业务流程分支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分支机构将职工个人账户封存,再转入集中封存户;审核未通过的,分支机构告知不予办理原因,退回申请材料。
单位及职工2年以上未发生资金往来的,分支机构出具个人账户集中封存情况说明,可直接办理个人账户集中封存手续。
(十二)个人账户启封单位与职工恢复工资关系,或职工自其他单位转入本单位,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为封存状态的,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启封手续,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1.申请材料办理个人账户启封的单位或职工应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1)《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2)单位经办人或职工本人身份证件。
2.业务流程分支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分支机构办理个人账户启封手续;审核未通过的,分支机构告知不予办理原因,退回申请材料。
(十三)个人账户合并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在本市有多个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应当办理个人账户合并手续。
1.申请材料办理个人账户合并的单位或职工应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1)《住房公积金同城转移申请表》;
(2)单位经办人或职工本人身份证件。
如果并户账户与被并户账户职工姓名和身份证件信息不完全一致的,单位经办人或职工本人应提供相关材料,先办理职工个人账户信息变更手续,再由现缴存单位经办人或职工本人办理个人账户合并手续。
2.业务流程分支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分支机构办理个人账户合并手续;审核未通过的,分支机构告知不予办理原因,退回申请材料。
(十四)单位账户转移单位因办公(生产经营)地址迁移或其他原因需更换缴存分支机构的,可办理单位账户转移手续。
1.申请材料办理单位账户转移的单位应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1)《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转移申请表》;
(2)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
2.业务流程分支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分支机构办理单位账户转移手续;审核未通过的,分支机构告知不予办理原因,退回申请材料。
(十五)个人账户同城转移职工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被本市新单位录用的,新单位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到新单位。
1.申请材料办理个人账户同城转移的单位或职工应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1)《住房公积金同城转移申请表》(转出单位无需加盖公章);
(2)单位经办人或职工本人身份证件。
如果转移职工姓名和身份证件信息不完整的,原缴存单位经办人或职工本人应提供相关材料,先办理职工个人账户信息变更手续,再由现缴存单位经办人或职工本人办理个人账户同城转移手续。
2.业务流程分支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分支机构办理个人账户同城转移手续;审核未通过的,分支机构告知不予办理原因,退回申请材料。
(十六)个人账户异地转移接续职工与异地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与本市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并稳定缴存满半年的,可向本市公积金中心申请,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将在异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至本市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与异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并稳定缴存满半年的,可向异地公积金中心申请,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将在本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出至异地住房公积金账户。
1.申请材料(1)异地转入(异地→本市)转入条件:已在本市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并稳定缴存满半年。
办理个人账户异地转入的职工应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①《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
②职工本人身份证件。
同一单位多名职工同时办理个人账户异地转入的,可委托单位经办人代为申请,并应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①《集中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委托书》;
②《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
③转移职工身份证件复印件;
④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
(2)本市转出(本市→异地)转出条件:
①职工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已封存;
②职工在本市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③职工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未被冻结;
④职工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信息与异地公积金中心传递的信息一致。
2.业务流程转入地公积金中心受理职工申请后,应为职工生成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传递到转出地公积金中心。
转出地公积金中心收到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应确认接收联系函,并根据接收到的信息进行审核。转出地公积金中心审核通过的,为职工办理异地转出销户提取业务,及时在处理联系函时选择允许转出,为职工生成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信息表,实现资金与信息的同步转出;审核未通过的,在处理联系函时选择禁止转出,并将原因反馈至转入地公积金中心,由转入地公积金中心告知职工。
转入地公积金中心收到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信息表及转移资金后,应将信息表与转移资金进行核对。核对一致的,转入地公积金中心将转移资金计入职工个人账户,通知职工入账情况;核对不一致或职工对转移资金有疑义的,应由转入地公积金中心联系转出地公积金中心核实情况后办理,转出地公积金中心负责解答职工疑义。
(十七)缓缴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限不得超过1年,缓缴期满后,单位对缓缴的住房公积金予以补缴。期满后仍需缓缴的,单位应再次申请办理缓缴手续。
如已办理缓缴手续且在生效期间,单位因经济效益好转等原因提前申请终止缓缴的,办理提前终止缓缴手续。
缓缴期间,单位可正常办理除汇缴外的其他归集业务。
1.申请材料(1)缓缴办理缓缴的单位应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①《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缓缴申请表》;
②经公示后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决议;
③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证明资料,包括单位财务报表或第三方审计报告;
④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
(2)提前终止缓缴办理提前终止缓缴的单位应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②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
2.业务流程分支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分支机构办理缓缴或提前终止缓缴手续;审核未通过的,分支机构告知不予办理原因,退回申请材料。
(十八)催建催缴职工投诉单位存在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分支机构应先调查取证核实。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单位,由单位注册登记地所属分支机构负责;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单位,由单位所属分支机构负责。
被投诉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分支机构不予受理:不属于公积金中心行政执法范围的;已注销或撤销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分支机构经调查取证,如果被投诉单位与职工就劳动关系、工资标准等事项存在争议,职工应先就相关争议事项申请劳动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明确权利基础。
分支机构经调查取证,确认单位违法行为后,应分别向投诉职工与被投诉单位核查欠缴住房公积金的时间段和欠缴金额,核查期不超过30日。
分支机构依据核查结果,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优先选择调解方式处理。被投诉单位与职工双方同意调解的,分支机构于5个工作日内启动调解程序。调解时限为30日,情况复杂的,经分支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在规定时限内,投诉职工与被投诉单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或者投诉职工明确要求终止调解的,分支机构应当终止调解,并及时启动行政执法程序。
被投诉单位与职工有一方不同意调解的,分支机构应于7个工作日内启动催建催缴工作,向单位以邮寄、直接送达等方式送达催建催缴通知。单位逾期拒不履行的,分支机构应及时启动行政执法程序。
(十九)开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职工可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开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1.申请材料办理开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的职工应提供本人身份证件。2.业务流程分支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分支机构办理开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手续;审核未通过的,分支机构告知不予办理原因,退回申请材料。
(二十)开具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单位可查询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已在本市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且正常缴存的单位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开具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1.申请材料办理开具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的单位应提供下列申请材料:(1)开具缴存证明的书面申请(需加盖单位公章);
(2)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
2.业务流程分支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分支机构办理开具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手续;审核未通过的,分支机构告知不予办理原因,退回申请材料。
(二十一)灵活就业人员缴存
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按本人收入核定,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应符合本市规定范围,缴存资金由本人承担。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相关手续应由本人直接申请办理。
1.申请材料
(1)个人账户设立
办理个人账户设立的灵活就业人员应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①《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表》;
②本人身份证件;
③与公积金中心签订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协议。
(2)停缴或续缴
灵活就业人员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贷款已结清的,因收入减少、家庭困难等原因无法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申请办理停缴手续,待经济条件好转、收入稳定后可申请续缴。
办理停缴或续缴的灵活就业人员应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①《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停缴或续缴申请表》;
②本人身份证件;
③续缴需与公积金中心重新签订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协议。
(3)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个人账户信息变更、缴存基数调整、缴存比例调整、个人账户转移等业务应按本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办理(相关申请表无需加盖单位公章)。2.业务流程分支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分支机构办理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相关手续;审核未通过的,分支机构告知不予办理原因,退回申请材料。
3.注意事项
(1)灵活就业人员应逐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连续6个月未缴存的,公积金中心自动封存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灵活就业人员如果申请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须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续缴申请,重新签订缴存使用协议。停缴后再续缴的,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时间重新计算。
(2)在本市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上下限范围内,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本人收入情况自主确定月缴存额。灵活就业人员调整月缴存额,须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重新签订缴存使用协议。灵活就业人员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缴存基数的,缴存分支机构每年将根据最新公布的本市下辖各县市区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自动调整其缴存基数。
(3)灵活就业人员不得办理除异地转入补缴外的其他补缴、缓缴业务。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应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得低于月还款额。
(4)灵活就业人员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应及时办理停缴手续,并转入所在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四章网上缴存
第十一条公积金中心积极推进网上办理业务,为缴存单位和职工提供简便、高效的服务。
第十二条网上办理业务审核标准与柜面业务审核标准一致。
第十三条公积金中心对网上业务办理予以监督管理,确保网上业务规范有序安全运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9月7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来源:时事评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