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网络直播打赏法律边界与维权路径 |《婚姻家庭编解释二》

B站影视 韩国电影 2025-09-05 19:15 1

摘要:先后被评为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工作成绩突出个人,上海法院办案能手、办案标兵,第五届上海法院“十佳青年”,上海二中院首届“十佳青年”;审理的案件曾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国法院年度案例,获评全国法院优秀案例评选二等奖、上海高院参考性案例、上海法院十大优秀裁判文书

主讲人/熊燕

上海二中院少年家事庭副庭长

上海法院审判业务骨干

上海二中院青年审判业务带头人

先后被评为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工作成绩突出个人,上海法院办案能手、办案标兵,第五届上海法院“十佳青年”,上海二中院首届“十佳青年”;审理的案件曾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国法院年度案例,获评全国法院优秀案例评选二等奖、上海高院参考性案例、上海法院十大优秀裁判文书、上海法院“100个精品案例”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六条,首次对直播打赏是否构成“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作出明确规定,为数字时代平衡好个人的数字消费与婚姻财产的保护提供了规则指引。下面,让我们通过真实案例与裁判逻辑,探讨数字时代的新型家事纠纷问题——夫妻一方网络直播打赏的法律定性及维权路径,共同揭开这场“打赏风暴”中的法律面纱。

新规核心突破:

直播打赏被纳入“挥霍”的认定体系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六条规定:“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和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挥霍’。”

这一条文为我们构建了夫妻一方网络直播打赏构成“挥霍”的“三大要件+两大后果”的裁判框架。

(一)构成“挥霍”的三大核心要件

1.单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处分需遵循平等协商原则。未经配偶同意进行打赏,直接违反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共同处分权。如在上海二中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妻子三年内向男主播打赏90余万元,全程隐瞒丈夫,成为认定擅自处分的典型情节。

2.金额明显超出家庭消费水平

这是一个动态的判断标准,需要结合具体案件中夫妻家庭收入、负债以及当地消费水平等因素来综合认定。例如,对年收入20万元的家庭而言,单次打赏5万元,将极有可能被认定为“显著超标”;而对年收入200万元的家庭而言,单次打赏5万元,在频率很低的情况下可能并未超出该家庭的消费水平。同时,也需要考虑持续性因素的影响。长期小额打赏累计达到较大金额的程度,同样可能被认定为超标。

3.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

打赏消耗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达到严重程度而非一般程度,才构成“挥霍”。何谓“严重”,其实相对于家庭经济根基而言,如果夫妻一方擅自打赏导致家庭储备金被消耗完毕、房贷逾期、子女教育费用无法支付或者导致夫妻共同财产大比例减少,就构成对家庭经济根基的动摇,形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严重损害。

(二)构成“挥霍”的两大法律后果

1.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擅自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构成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内可以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两类法定情形之一。

2.离婚时少分或不分财产

夫妻一方“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也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离婚财产分割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的情形之一。

在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出台前,实践中对夫妻一方打赏行为的争议主要集中于该行为如何定性,陷于“赠与说”与“服务合同说”之争。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六条的规定,从夫妻内部财产关系方面给一方直播打赏行为作了明确定性。然而,虽然该条规定了一方直播打赏构成“挥霍”的三大构成要件,但个案裁判中仍需更为精细的主客观因素考量,才能更好地达到平衡夫妻个人消费自由与夫妻共同权利保护之间的关系。

司法裁判的精细化考量:

核心要素解析

结合实践,我们可以归纳出人民法院重点审查的五大核心要素:

(一)金额的合理性与家庭承受力

这一点在前面构成要件时已经重点提及。概括而言,实践中,对于金额的评估其实就是一个绝对值与相对值的综合评估。绝对值是对单次打赏金额、打赏总额的一般感受,而相对值则是将这些客观数据放在具体家庭的承受力这个参照系中去动态评判。

(二)打赏方与主播关系性质

这一关系性质实际上密切关联打赏行为是否仍属于数字消费的范畴。打赏方仅仅只是单纯地作为粉丝,通过打赏与主播建立互动,相较于打赏方已经与主播建立线下联系并有一些暧昧言行,两种情形下,同等金额的打赏,后者显然更容易被评断为超出正常消费的范畴。当然,涉及婚外情等违背公序良俗的打赏,可以同步适用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七条的规定主张赠与无效。

(三)主观状态与善意与否的认定

打赏行为是否构成“挥霍”一定程度上受打赏方的主观状态影响,如果打赏的夫妻一方刻意隐瞒配偶,如屏蔽银行短信、在网络上谎称单身等,那么,其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恶意比较容易确认。数字经济时代,出于对夫妻共同财产保护的兼顾,善意与否也是判断夫妻一方数字消费是否在合理范围的参考因素。

(四)家事代理权的边界

夫妻间的家事代理权不仅适用于传统的家庭事务处理,同样也适用于夫妻双方各自都应享有的娱乐消费自由。小额的、在日常生活娱乐开销范围内的直播打赏行为仍属于家事代理权边界内。

(五)打赏是否具有真实、合理的消费目的

是否基于真实、合理的消费目的也是实践中区分正常文化消费与不当财产处分的重要因素。这一因素主要涉及直播内容的审查以及打赏模式是否具有一般文化消费习惯的审查。如个案中一名传统文化爱好者基于对非遗技艺直播的关注,长期持续打赏的行为可能会被认定属于正常文化消费范畴,在直播内容可以带给人较大文化获得感和精神愉悦感的情况下,哪怕打赏金额累计已经比较高也可能仍属于可容忍的文化消费范畴。

维权路径:

婚内与离婚场景的双轨制救济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给打赏风波中的非过错方提供了两条维权路径。

(一)婚内救济:快速止损的“法律盾牌”

一方面,对于可能构成违背公序良俗的、超过家事代理权的打赏行为,可以适用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七条的规定,请求确认打赏无效,请求返回款项。实践中,由于平台方通常对打赏方与主播之间违背公序良俗的关系、交往不知情,因此,无效的范围仅限于主播实际取得的收益部分。另一方面,如果夫妻关系尚存续甚至希望继续维持,但为了防止夫妻共同财产进一步被挥霍,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主张婚内财产分割。实际上,实践中以此为由主张婚内分割的情况并不多见。很多情况下,配偶一方发现打赏方的挥霍行为后,往往在向主播追回可能的钱款后选择离婚,毕竟能构成挥霍的打赏不仅对夫妻共同财产造成严重损害,也会极大地伤害夫妻感情。

(二)离婚救济:财产分配的“惩戒机制”

离婚分割财产时予以少分或者不分是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对打赏挥霍给出的“惩戒”。通常挥霍的金额无法追回的情况下,对于剩余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会给予打赏方酌情少分,少分的比例可能会随财产总额及双方婚姻具体情况而有所区别,极端情况下若打赏实际系转移财产给婚外第三者的,打赏方对于该部分财产可以判决零分配。

需要注意,离婚不意味着“惩戒”的终结,对于离婚后才发现的未处理的打赏支出,配偶方仍然有权提起再分割。

法官建议:

构建“理性-合规-协同”三位一体防线

虽然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六条对夫妻一方打赏挥霍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救济路径,但事后救济往往于婚姻维系、于大额财产消耗无益。实际生活中,为了促进家庭文明建设,更建议数字用户通过自身的理性消费、数字平台通过合规管理来共同构筑文明数字消费风尚。

从用户角度而言,每一个小家庭的成立都应当同时筑牢财产管理“防火墙”。夫妻共同设立家庭消费基金,约定单方支出额度不超过必要限度,建立账户监督。这样不仅可以为后续司法救济时评判是否超过家庭消费水平提供更为明确而且具有个性的标准,也可以实现事前预防,防止家庭财产的大额流失。

从平台层面,企业同样负担有引导家庭文明和谐的社会责任。在数字消费领域,数字平台应当践行“守门人”责任。这不仅包括监督平台直播内容的合法合规,避免违法低俗直播,还包括对用户身份的严格审核和分级预警。对于用户单日高额或高频打赏设置风险提示。

最后,从制度上而言,虽然促进数字娱乐消费发展是积极方向,但未来是否可以明确平台审核义务,如对已婚用户设置打赏上限,设立打赏冷静期,对单次打赏超过一定金额,设定一定期限内可撤回等,都是可以探讨的方向。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六条的出台,标志着法律对数字消费浪潮的理性回应。它既非全盘否定娱乐消费自由,亦非纵容财产权滥用,而是在“婚姻财产安全、个人行为自主、数字经济创新”之间寻求精妙平衡。作为家事法官,我们期待每份裁判既能守住财产底线,又能唤醒家庭责任——因为最好的婚姻,既需要直播间的欢声笑语,更需要现实中的携手同心。

来源:民商法茶座一点号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