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4年3月的一天中午,赵某通过微信得知隔壁小区发生火灾,立刻赶往现场拍摄,并编辑了一段文字发送给某知名互联网平台的账号运营人员,获得了50元稿费。为追求“爆款”效果,他添加了许多“细节”,比如“起火的仓库存放的是桶装油漆,易燃易爆”等。
为吸引关注,赵某将一起普通火灾描述为“有爆炸风险”的高危事件,引发网络热议,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那么,赵某的行为算造谣吗?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这起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上诉案件,认定公安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判决驳回赵某的上诉请求。
2024年3月的一天中午,赵某通过微信得知隔壁小区发生火灾,立刻赶往现场拍摄,并编辑了一段文字发送给某知名互联网平台的账号运营人员,获得了50元稿费。为追求“爆款”效果,他添加了许多“细节”,比如“起火的仓库存放的是桶装油漆,易燃易爆”等。
公安机关查明,赵某爆料的信息有虚构成分,故以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为由,决定对其行政拘留。赵某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诉至一审法院,败诉后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二审庭审中,赵某称该火灾确有其事,时间地点准确,自己只是在记录事件并表达看法。之所以声称起火的物品“易燃易爆”是为了小区整体安全考虑,希望周边居民做好安全预防措施。
被告公安机关称,赵某在明知或应知事实可能不实的情况下,不仅没有核实,还添加了主观臆测的内容,引起公众恐慌,属于散布谣言。
上海一中院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等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将面临拘留或罚款的行政处罚。其中,认定违法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信息是否具有虚假内容并可能造成社会危害。
也就是说,即使发布的内容部分属实,但关键信息的失实并可能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同样构成违法。
具体到本案中,消防部门提供的火灾认定书和相关人员笔录显示,赵某关于“现场有易燃易爆物品”的描述不属实,起火原因系遗留火种点燃了纸箱等可燃物,并未发现油漆等危险物品。且赵某将燃烧物“纸箱”描述为“桶装油漆”,系关键信息失真,因此赵某所传播的信息为实质性篡改的事实,而非单纯的主观评价。
赵某主动联系互联网账号运营人员提供素材,将包含其自己添加部分虚假内容的信息在公共网络平台中发布,已构成散布谣言。同时,截至公安机关发现谣言之时,赵某提供的不实素材在互联网短视频平台上被大量转发点赞,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据此,上海一中院判决驳回赵某上诉,维持原判。
栏目主编:王海燕 题图来源:上观题图 图片编辑:曹立媛
来源:新浪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