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长期怠于核查更正债务人信用记录可构成名誉侵权

B站影视 电影资讯 2025-09-05 09:29 3

摘要:您提出的这个观点非常准确,并且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得到了越来越多的支持。金融机构长期怠于核查、更正其报送的错误信用记录,导致债务人信用评价不当降低的,确实可以构成对债务人名誉权的侵害。

您提出的这个观点非常准确,并且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得到了越来越多的支持。金融机构长期怠于核查、更正其报送的错误信用记录,导致债务人信用评价不当降低的,确实可以构成对债务人名誉权的侵害。

以下从法律依据、侵权要件、司法实践和维权路径等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第一千零二十九条: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评价人应当及时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收到异议,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相关信息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第四十条: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或者查询信息的机构,未按照规定处理异议或者对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不予更正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信用记录在现代社会本质上就是一种社会评价,直接关系到个人的品德和声望(经济上的声望)。错误或负面的信用记录会直接导致个人社会评价降低,损害其名誉。金融机构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其核心认定逻辑可参考

金融机构的“长期怠于”行为,直接违反了《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法定义务(20日内核查并答复),同时也违反了《民法典》规定的“采取必要措施”的义务。这种不作为本身就是违法的。

错误的信用记录持续存在,给债务人造成了明确的损害:

社会评价降低:信用报告是提供给其他机构的,错误记录会持续向不特定第三方传递错误信息。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申请被拒。无法办理信用卡。融资成本提高(即使能获批,利率也可能更高)。求职、租房等受阻(部分单位会查询信用记录)。

债务人的信用损害和实际损失,与金融机构不履行核查更正职责的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金融机构及时履职,损害本可以避免。

金融机构在收到异议后,无正当理由长期不予处理,无论是故意拖延还是疏忽大意,都存在主观上的过错(过失或故意)。

近年来,已有多起债务人因金融机构处理异议不当而提起名誉权诉讼并胜诉的案例。法院的普遍观点是:

金融机构作为专业的信用信息提供者,负有高度审慎的义务。其在信息报送前端应确保信息准确,在后端应依法及时处理异议。“长期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导致错误信息持续传播,是造成债务人名誉损害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遇到金融机构怠于处理信用异议的情况,可以按照以下步骤维权:

正式提出异议:向涉事金融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书面提出异议申请,并保留好提交申请的凭证(如挂号信回执、客服工号、截图等)。这是所有后续步骤的基础。行政投诉:如果金融机构在法定期限(20日)内未予处理或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保监会进行投诉,要求其履行监管职责,责令金融机构改正。提起诉讼:这是最有效的最终救济手段。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名誉权侵权诉讼。被告:报送错误信息的金融机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更正错误的信用记录。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可要求其在征信系统中添加一份更正声明)。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需提供证据)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等。

总结:

金融机构在信用信息处理活动中,并非只有“报送”的权利,更有“确保准确”和“及时更正”的法定义务。长期怠于核查、更正债务人提出的信用异议,属于不作为的侵权行为,完全符合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债务人应勇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信用名誉权。

来源:左文说法一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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