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一个企业经理到底犯的什么事成为“贪污犯”呢?说来话长,这与当年平原县曾发生的“行贿日记”有关,后来在查处平原县原财政局局长宋某兴贪腐案时,将平原县原水务局副局长宋某波,还有代斌牵扯其中。
今天讲一位非官员“贪污犯”,他叫代斌,德城区华建钢结构服务部业务经理。
一个企业经理到底犯的什么事成为“贪污犯”呢?说来话长,这与当年平原县曾发生的“行贿日记”有关,后来在查处平原县原财政局局长宋某兴贪腐案时,将平原县原水务局副局长宋某波,还有代斌牵扯其中。
根据法院判决书内容来看,在2009年,平原县开发办申请了50万元,用于乡镇仓储项目经费,由于项目经费够用,于是宋某兴欲将50万元据为己有,就与宋某波预谋虚构工程项目的形式骗取财政拨款。于是找到代斌,伪造道路硬化合同,将50万财政款拨给代斌所在的公司。
为什么找代斌呢?原来代斌和宋某波是亲戚,之前宋某波找代斌干过一些钢架构项目,算是有业务往来。此次宋某兴找到宋某波侵吞这50万元财政款时,宋某波就想到了代斌,因为毕竟是亲戚,而且代斌有自己的公司,用起来方便顺手,从内心来讲更放心。
于是就找到代斌,代斌以为只是走账,盛情难却,而且还要签订道路硬化合同,一切都天衣无缝,于是走了账,但恰恰在这个时候,行贿日记案发,风声很紧,怎么办?代斌立即将这些钱包括利息迅速退还到平原财政局账号,本以为这事跟他没有关系了,然而东窗事发,代斌成了共犯。
一审判决下来后,让代斌非常气愤,认为自己没有犯罪,或者说即使有罪,也只是轻微的违法行为,没有大过错,于是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高院判决后要求发回重审。
2016年9月,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审理此案,认为代斌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并及时返还了连本带息51万余元,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代斌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5个月,从2015年4月3日至2016年 9月2日,也就是代斌羁押时间,实际上代斌并未正式进入监狱服刑。
而法院判决代斌转到财政局的51万余元被收缴,上缴国库。有人会质疑既然这钱代斌退回去了 ,也是返给国家了,为什么还要法院审理时还要收缴呢?这里面核心就是将这51万元认定为贪污款,属于这三人的罪证,这些钱必须追缴,如果说这些钱不追缴的话,那么就不能定罪了。
这事让代斌感觉很冤,认为这事是被人利用而已,这一切都源于当年找他的亲戚宋某波,所以对其非常痛恨,一直在喊冤。
(我详细看了一下法院判决书以及当事人代斌的描述,这里面的情节离奇古怪且复杂,不是三言两语能够讲的清楚的,由于牵扯到方方面面,点到为止吧)
图片为当事人代斌
来源:案件聚焦点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