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王维君: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与市场竞争秩序的司法保护

B站影视 电影资讯 2025-09-04 20:53 1

摘要: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6月27日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新反法”),自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新反法即将生效,本次修法对竞争案件司法审判工作带来了哪些影响?

有的短视频“打假博主”为了博眼球、赚流量,通过“造谣”打假,我国法律对这类行为有哪些约束?

平台以“二选一”限定商家交易,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6月27日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新反法”),自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新反法即将生效,本次修法对竞争案件司法审判工作带来了哪些影响?

本期,我们邀请到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法官王维君,一起聊聊聊新反法的相关问题

Q1:请简要介绍下反不正当竞争法?

王维君:相较于民商事领域,甚至是刑事领域立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一部立法特征明显,与市场竞争秩序、经营者权益、消费者利益保护密切相关的单行法,在一般公众之中显然没有获得与其重要性相当的知名度。

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公布施行,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需求,以及我国改革开放、融入世界经济体系的外部压力共同作用的结果。

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司法审判实践中,通常与知识产权法、反垄断法密切相关,被统称为“知识产权与竞争法”。但与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知识产权诉讼请求构造不同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并非知识产权法律的“兜底条款”,其自身是具有独立的立法目的和调整对象的,这也是本次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法所呈现出来的趋势和特点。

Q2:本次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为司法审判工作带来了哪些影响和改变?

王维君: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此前在2017年进行过一次修订,在2019年进行过一次修改。本次修订系反法的第三次调整,共调整法律条文二十七条、新增法律条文八条,法律条文数量也由33条增加为41条。相比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条总数而言,本次修订完全称得上是一次“大修”。

本次修订与人民法院司法审判工作关系较为密切的有以下几个方面(按照条文顺序排列):1、对互联网领域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更加全面、更为明确、更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定;2、首次以法律的方式对于平台经济中的出现的数据权益、算法霸权、恶意竞争等行为予以规制;3、明确大型企业或者具有优势地位的企业,不得对中小企业施加不合理条件,对于市场秩序中的“以大欺小”问题进行干预,并且进一步消解了反倾销、反垄断与不正当竞争行为之间的“真空地带”;4、平台经营者对于平台内公平竞争行为的“准执法者”地位予以明确;5、混淆商品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处置规则的设立;6、首次明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域外适用规则。

Q3新反法对互联网领域的哪些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制?

王维君:在司法实践中,最为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是2019年反法中第六条中所规定的混淆行为,该条款主要是针对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名称、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网站域名等的“山寨模仿”“攀附名牌”“搭便车”行为进行规制。

随着我国互联网经济的高速发展,在2019年修法中未有规定,但如今已经存在迫切的保护需求的网名、新媒体账号名称、应用程序名称及图标、关键词检索等方面,本次反法新修都予以了回应。

例如,对于知名博主的“高仿账号”、对于爆款游戏的“山寨换皮”,在修法后,都被纳入了反混淆条款的规制范围。同时,众多网友反复吐槽的搜索引擎关键词竞价排名问题,如今也很大程度上纳入了新反法的保护范围。以后将他人名称、商标、商品名列为关键词,引导一般用户错误跳转的经营者,以及为这种行为提供帮助的中间代理、网站运营者,都将因此承担法律责任。

Q4:本次反法新修在“有奖销售”条款中增加了有奖销售活动开始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对奖品种类、兑奖条件等进行变更的条款,会对哪些行为带来影响?

王维君:随着“盲盒经济”热度攀升,进入了投资者和监管者的视野之后,这种“概率经济”带来的不正当竞争问题也越来越多地受到了法律专业人士的关注,如今的“有奖销售”早已不是赠品促进消费的模式了。

例如,在网络游戏中广泛存在的“抽卡”玩法,很多游戏运营方为了规避法律风险,采取了以销售低价值虚拟物品为名义,通过赠送珍贵虚拟物品抽奖机会吸引玩家为实质的运营策略。这种“赠品卡池”的奖池内容和中奖概率往往完全掌握在运营方手里,并且在一定程度上规避《网络游戏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中要求网游经营者应提供“抽卡道具同等替代”的规定。而本次反法新修对于“有奖销售”条款的完善,将为游戏玩家和收藏者群体提供更多的保障。

Q5:在短视频平台中,涌现了一批维护消费者的权益的“打假博主”受到了消费者的欢迎,但与此同时,也有打着打假名义,实际上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甚至构陷、勒索市场经营者的“碰瓷博主”出现,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应对?

王维君: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于商业诋毁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十一条,但该条款主要针对的是“同业诋毁”这种传统形式,基于成文法的滞后性,无法要求曾经的立法者跨越时空预见到如今互联网经济模式下的“专业差评人”或“抹黑博主”这种新现象。

本次反法新修,就将商业诋毁的涵盖范围从“同行诋毁”和“亲自诋毁”扩展到了对于不特定“其他经营者”的“亲自或指使他人诋毁”这个较大范畴,从而实现对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更全面的涵盖和对于经营者的更加周全的保护。

Q6:近期,“外卖大战”备受热议,市场监管总局约谈京东、饿了么、美团三家平台企业,要求其理性参与竞争。根据新反法的规定,“外卖大战”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王维君:从目前公开信息看,反不正当竞争行政主管部门已对涉事的三家网络平台进行约谈。正如本次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增添的内容,约谈作为一种行政处置方式,目的是预防和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督促经营者采取有效改进措施。

就当下而言,这三家平台采取的平台补贴、低价竞争等方式,仍属于市场竞争的基础手段——价格竞争,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不过,市场监管总局约谈的目的在于提前介入,防止未来竞争进一步升级后可能出现的问题,比如强制经营者低于成本价销售、强制“二选一”、利用算法或规则损害他人利益、滥用平台数据等潜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Q7:关于平台“二选一”限定商家交易的行为,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

王维君:平台“二选一”这种限制交易的行为,根据其实施主体、影响范围、限制条件等,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框架下均存在违法可能性。

如果平台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或者通过达成垄断协议,通过“二选一”手段限制或者排除竞争,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将会构成垄断行为。

新反法对此明确:若平台利用数据、算法、技术优势或平台规则,直接针对其他经营者,或通过误导、欺骗、强迫用户的方式间接针对其他经营者,干扰他人合法经营行为,破坏公平竞争秩序,即构成不正当竞争。而大型企业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对于中小企业的“以大欺小”,在新反法中,也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反垄断执法工作在省级政府相应机构的设置,与新反法第三十一条所规定对滥用自身优势地位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工作也在省级以上政府部门展开存在明显的呼应关系,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统一执法尺度、提升执法专业性,进一步弥合垄断和滥用优势地位之间的“真空地带”。

Q8:这次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普通群众来说,有哪些实际意义?

王维君: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明显的经济法特征,同时由于其行为规制法的特质,导致一般消费者虽然是其保护对象,却不是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的直接参与者,对该法较为陌生。

不过新反法虽主要约束经营者行为,但这种行为规制的手段,却可以通过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来切实提升消费者福祉。

比如,本次修法对于反混淆条款针对当今互联网环境的完善,就可以让消费者免于“高仿账号”“山寨软件”的困扰。再如,在网络游戏娱乐消费中,新反法通过对有奖销售条款的完善,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部分网友运营者对于卡池和爆率的肆意操控,保障了消费者在文化娱乐消费领域的合法权益。还有,本次反法修订还对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行为进行了规制,进一步确保了网络交易平台中交易信息和商品评价的真实性,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建立了稳固的数据基础。

本期嘉宾:王维君,男,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审判员,主要负责知识产权及涉外商事审判工作。

来源:陕西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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