焉耆回族自治县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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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倡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焉耆回族自治县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5年1月12日焉耆回族自治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5年3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倡导与规范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倡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以及相关工作。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和公序良俗,体现新时代社会发展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遵循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共建、全民参与、统筹推进、奖惩结合的原则,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文明建设长效机制。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总体目标、任务和要求,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负责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推动将文明行为基本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五条 自治县宣传思想文化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自治县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指导、任务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

自治县网信、发展和改革、教育和科学技术、公安、生态环境、林业和草原、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 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二章 倡导与规范

第七条 公民应当牢固树立国家观念,传承和弘扬爱国主义精神,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积极参与爱国主义教育实践活动,尊重、爱护并正确使用国旗、国徽,规范奏唱、播放和使用国歌。

第八条 公民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弘扬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维护公序良俗。

第九条 公民应当自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抵御宗教极端思想,抵制民族歧视、民族分裂和危害国家统一的言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尊重各民族良好风俗习惯,积极参与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

第十条 鼓励下列弘扬社会正气的行为:

(一)见义勇为,勇于参加抢险救灾救人;

(二)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遗体;

(三)志愿服务,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

(四)热爱公益,积极参与济困、扶老、救孤、助学、医疗救助等慈善公益活动;

(五)其他弘扬社会正气的行为。

第十一条 倡导下列绿色健康生活方式:

(一)文明用餐,合理消费,不酗酒、不劝酒、不抽烟;

(二)低碳生活,节约水、电、燃气等资源,优先使用可循环利用的产品,避免或者减少使用一次性制品;

(三)绿色出行,优先选择乘坐、使用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非机动车出行;

(四)垃圾分类,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减少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

(五)其他绿色健康的生活方式。

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遵守图书馆、体育场馆、博物馆、文化馆等公共场馆管理规定,爱护场馆设施,不在公共场馆乱摆摊点、追逐、嬉闹;

(二)观赏体育比赛、文艺演出时,尊重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演职人员和其他观众,文明喝彩助威,遵守拍照、录音、录像等相关规定;

(三)自觉遵守景区、景点管理制度,保护文物古迹;

(四)遵守公共礼仪,参加公共活动时衣着得体、言行文明;

(五)等候服务依次排队,有序礼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先下后上,遵守军人优先、老人优先、残孕幼优先等相关规定;

(六)不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

(七)不在县城建成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八)除盲人携带导盲犬或者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以及专门为犬只开放的服务场所和区域外,不得携带犬只进入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办公场所,学校、医院、幼儿园及其他少年儿童活动场所、体育馆、博物馆等公共场所;

(九)正确使用110、119、120等紧急求助电话;

(十)其他应当遵守的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环境卫生,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不在城镇街道和其他公共场地堆放货品、杂物、垃圾废弃物、搭建临时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不在建(构)筑物的外墙、树木、电线杆、户外管线以及其他公共设施上擅自张贴、涂写、刻画、喷涂标语或者广告;

(三)不在禁止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四)不向河流、湖泊、渠道等水体倾倒污染物、丢弃畜禽尸体、抛撒垃圾;

(五)不在河堤、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随地便溺、吐痰,不乱丢弃烟头、纸屑、果皮、包装袋、废旧电池等废弃物,

(六)文明如厕、及时冲洗;

(七)及时清理犬只在公园、广场、街道、电梯、楼道等公共区域的排泄物;

(八)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遮掩口鼻;

(九)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休闲娱乐等活动产生的噪声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噪声排放标准,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

(十)其他应当遵守的公共环境卫生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公民应当维护道路交通安全,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机动车驾驶员文明驾驶,按照交通信号规则通行,规范使用远光灯,规范鸣笛,行经积水路段时低速通行,车内人员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

(二)机动车在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的路口、斑马线时,礼让、避让行人,上下乘客时规范停靠;

(三)驾驶机动车时,主动让行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等优先通行车辆;

(四)停放车辆时,不占用消防通道、人行道等禁止停车区域;

(五)行人按照交通信号指示灯通行,不乱穿马路、翻越护栏,通过路口或者横穿道路时,不浏览手持电子设备、嬉闹;

(六)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执行服务标准,遵守职业道德,着装整洁,语言文明,不得以车程远近拒载乘客;

(七)其他应当遵守的交通安全秩序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公民应当文明上网,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主动传播民族团结、助人为乐、扶贫帮困等积极健康的好人好事,抵制低俗、庸俗、媚俗网络内容;

(二)不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发布、传播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图文、视频,不利用网络直播等方式发布地域歧视、民族歧视的言论;

(三)尊重他人合法权益,不实施侮辱谩骂、造谣诽谤、煽动仇恨、威逼胁迫、侵犯隐私,以及影响身心健康的指责嘲讽、贬低歧视等网络暴力行为,不利用弱势群体博取流量;

(四)积极参与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环境,不利用互联网制造、复制、发布、传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信息;

(五)其他应当遵守的网络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公民应当诚实守信,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尊法守法,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二)信守承诺,自觉履行约定义务;

(三)勤勉敬业,恪尽职守,遵守职业道德;

(四)诚信经营,不虚假宣传,不以次充好;

(五)其他诚信建设方面的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公民应当移风易俗,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夫妻和睦、尊老爱幼、勤俭持家;

(二)邻里团结、互相帮助,文明处理矛盾纠纷;

(三)文明节俭操办婚丧事宜,不借婚庆索取财物,不参加低俗婚闹活动;

(四)崇尚科学,抵制愚昧迷信活动;

(五)其他应当遵守的移风易俗文明行为规范。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十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贯穿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创建活动全过程。

第十九条 自治县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下列文明行为:

(一)网信部门应当加强网络空间治理,净化网络环境,倡导文明上网,推动网络文明建设;

(二)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指导、协调、监督、管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依规收集信用信息,促进信用信息应用,健全守信联合激励机制,推动社会诚信意识提升;

(三)教育和科学技术部门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学校教育教学内容,组织开展学校与家庭、社会的文明共建活动,加强教师师德师风修养,提高学生自我保护意识,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营造安全、文明、健康的育人环境;

(四)公安机关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交通安全管理和公共秩序维护,依法制止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破坏交通秩序的不文明行为;

(五)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广泛宣传生态文明建设理念,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主题宣传和实践活动,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加强对污染生态环境不文明现象的治理;

(六)林业和草原、公安机关应当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草原防灭火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引导;

(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环境秩序的管理,制止和查处破坏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园林绿化的行为;

(八)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营运车辆的监督管理,提高从业者职业道德和文明素质,提升文明服务水平;

(九)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推进乡村振兴,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强化乡村治理,培育乡风文明,提升农民精神文明水平;

(十)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部门应当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加大旅游服务质量监管力度,依法制止、查处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等领域的不文明行为;

(十一)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医疗卫生行业文明建设,普及疾病预防和健康科学知识与技能,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十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引导经营主体文明诚信经营,营造重诺守约、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及时制止,依法查处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

(十三)广播、电视及网络媒体和户外广告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刊播公益广告,宣传先进典型;

(十四)政务服务窗口单位和医疗机构、金融机构、景区管理机构、公共服务企业等应当设置文明行为引导标识,规范文明行为,合理设置服务网点和服务窗口,优化办事流程,推广网上预约、网上办理,提供便捷高效、文明热情的服务,发挥文明服务示范作用。

第二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文明行为激励机制,对文明行为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鼓励企业对员工的文明行为进行奖励。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文明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不文明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机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信箱等,及时受理、查处不文明行为。对举报人、投诉人的身份信息等应当予以保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实施不文明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实施不文明行为,当事人自愿参加社会服务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来源:焉耆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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