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刘女士是一位小有名气的博主,经常在社交平台分享自己的穿搭视频及照片,积累了不少的粉丝量。某网络服装店铺商家在未获得刘女士同意的情况下,从刘女士社交账号下载其个人穿搭照片,用于产品宣传。刘女士认为此举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遂将该店铺经营者胡某诉至仙桃法院,要求胡某
“太气人了!我平时就喜欢分享点日常生活,怎么就被人当成免费素材随意使用了!”通海口法庭里,刘女士气鼓鼓地抱怨着。
像刘女士这样的经历,在生活中并不少见,很多人觉得这没什么大不了,但其实可能已经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
案情简介
刘女士是一位小有名气的博主,经常在社交平台分享自己的穿搭视频及照片,积累了不少的粉丝量。某网络服装店铺商家在未获得刘女士同意的情况下,从刘女士社交账号下载其个人穿搭照片,用于产品宣传。刘女士认为此举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遂将该店铺经营者胡某诉至仙桃法院,要求胡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
仙桃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网店经营者胡某未经刘女士授权同意,擅自使用标志刘女士形象的照片,用作店铺经营宣传,属侵犯刘女士肖像权的行为。结合胡某的销售利益和刘女士支出的维权费用,并综合考量刘女士的网络知名度、胡某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传播范围及后果,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胡某立即停止对刘女士肖像权的侵害,并赔偿刘女士各项经济损失5000元。
判决作出后,胡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肖像权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肖像上所体现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包括对自己肖像的制作权、使用权和获酬权等。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如用于广告、商标、产品包装、商业展览等;恶意丑化、污损他人肖像;非法制作他人肖像等行为,都属于侵犯肖像权。
小小一张照片,承载着人格尊严与法律尊严。尊重他人的肖像权是每个人应尽的义务,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在使用他人肖像前一定要获得合法授权,避免因一时疏忽而产生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 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来源:湖北省检察院汉江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