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5年3月27日,《今日说法》播出的由成都警方侦查的“渣土车上的秘密(上)”节目,引发了社会关注,如:渣土车的车主是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等;欲知其中的“奥妙”,还得先从一起惨烈的车祸说起。
2025年3月27日,《今日说法》播出的由成都警方侦查的“渣土车上的秘密(上)”节目,引发了社会关注,如:渣土车的车主是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等;欲知其中的“奥妙”,还得先从一起惨烈的车祸说起。
今日法律重述:渣土车上的秘密(上)
2024年5月26日17:55分,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汽车城大道发生了一起惨烈的交通事故:1辆红色渣土车超载、超速行驶,造成1死2伤、7车不同程度受损。
令人触目惊心的事故究竟怎样发生,还需“回看”警方调取的路边监控和几辆小汽车行车记录仪的视频:
路边监控视频显示:一辆红色渣土车从后方冲撞了三辆小汽车,小汽车又和两辆电动车相撞;渣土车直冲出去41.9米停了下来,闯了祸的渣土车司机拨打电话,……
受害小曾的行车记录仪视频显示:路口停电,上方红绿灯没亮,路中央设置了移动红绿灯;路口已经有几辆小汽车在等红灯,人行道上有行人、电动车正在横穿马路。
另一辆车行车记录仪视频显示:红色渣土车从后方冲撞三辆小汽车,其中的两辆小汽车又撞倒两辆电动车;一名骑电动车的黄衣男子倒地,渣土车碾压了过去,……
经鉴定,渣土车在事故发生前的速度为每小时74公里,而成都市内大型货车限速每小时60公里;经称重,渣土车事故发生前加高了车辆栏板载重71吨,而车辆核载重量40吨。
交警部门作出认定,渣土车驾驶员陈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装载货物超载、未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且超速行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4年9月,龙泉驿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另外,渣土车车主因加高栏板导致车辆超载被刑事拘留,运输公司负责人、安全科长、工地现场负责人等,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交警部门追究了刑事责任。
加高车辆栏板的法律责任
渣土车超载是公开的秘密,有人或许要问,还有什么秘密导致运输公司的相关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这还得从成都市金牛区发生的一起渣土车事故说起。
2024年7月2日下午5:30左右,彭某驾驶一辆新能源渣土车行驶至成都市金牛区的一条窄路上;渣土车超过了两辆电动车,一个白衣女士始终在渣土车右前侧骑行。
对面驶来了一辆黑色小汽车,彭某便向右打了一下方向,蹭到了右侧行驶的电动车;电动车失控,白衣女子撞到路边的墙体当场死亡。
经鉴定,新能源渣土车在事故发生前的速度为每小时36~44公里,而这条窄路限速每小时30公里;经称重,新能源渣土车在事故发生前超载50%以上。
犯罪嫌疑人彭某对于车辆超载问题也有些无奈:从工地装土,人家都是装满,压实了才让他开走;对于车辆超速,犯罪嫌疑人彭某内心也比较惭愧。
然而,交警对这辆渣土车上的卫星定位装置进行检查时,发现了异常的情况:
动态监控系统记录显示,肇事渣土车不仅当天的速度保持在每小时59公里,之前的几个月也是保持这个速度。
渣土车长期的多拉、快跑是个普遍现象,明明已经超速,车载终端却没有预警,究竟是谁动了手脚?
渣土车车主周某最终承认,运输公司让他联系技术员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当时就修改了装置内的设置。
事故发生后,渣土车所在的运输公司、运输土方的施工单位等均因违反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驾驶员彭某也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有人或许要问,交通肇事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究竟是何关系?如:成都市公安局专门做了一个授权,将所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全部指定由成都交警直接管辖。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了交通肇事、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了重大责任事故罪;因类罪相同,即:前述两条的类罪名为“危害公共安全罪”,多数法律人据此可以得出结论,交通肇事与重大责任事故罪为竞合关系。
在作者看来,司法人员不能据此认为交通肇事与过失致人死亡罪也是竞合关系,如:货拉拉司机与女货主纠纷跳车身亡案,司法机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了司机的刑事责任。
交通肇事与过失致人死亡罪之所以不是竞合关系,其原因在于: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后一句明确排除了本罪的适用,即: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今日说出栏目开播目的之一,以“举案说法”的形式,诠释法治精神。类罪名不同,法律人不能简单地认为刑法分则中的具体罪名存在竞合关系,如:普通诈骗与特殊诈骗罪没有竞合关系。
将诠释法治精神的理念“切入”刑事案件专门授权;多数人可以得出结论,由交警部门侦查重大责任事故罪显属不当,如: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规定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地方公安机关不能认为,刑事案件侦查权也可以集中行使。
交通肇事与重大责任事故罪既然是竞合关系,将公共道路上发生的交通肇事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在法律认定上当然争议;但在作者看来,前述认定可能淡化交通安全意识,且与司法解释不符: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将不合格车辆交付他人驾驶可以评价为指使;将前述原理“切入”渣土车上的秘密中,多数渣土车所有人、管理人与司机构成交通肇事罪。
倘若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渣土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刑事责任,其代价可能“淡化”交通安全意识;相反,交通肇事罪的共犯包括车主,他们由此产生了与司机“共进退”的责任感。
交通肇事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关系
有人或许要问,成都市公安局为何要做一个专门授权?其积极意义主要在于:追究运输土方的施工单位的刑事责任;但在作者看来,前述授权显然不当: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运输土方的施工单位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规定在安全生产法,根据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车载终端预警被改装,能否作为司机责任的减轻,甚至作为意外事故的处理,还值得分析。目前多数人驾驶机动车,对行驶速度的判断之一,语音提示;肇事渣土车的语音提示长期保持在每小时59公里;在此环境下,肇事渣土车主可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并适当减轻驾驶人的责任。
多数人据此可以得出结论,不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主要与投资人相关,如:车主加高了车辆栏板,从工地装土不装满不让走等。事故责任认定,司法实践不应紧盯着司机不放,对于前述情形应按上述司法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处理,即: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从上述意义而言,成都市公安局专门授权还有其他积极意义,如:改装车载终端预警可能构成危险作业罪;至于是否以本罪追究改装人的刑事责任,还需根据渣土车上的秘密“下集”的内容分析、讨论。
来源:法能量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