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河南安阳,男子的工资每月3700元,他好不容易熬到发工资的那一天,却发现自己被扣了690元,原因竟然是自己没有发朋友圈,被扣了钱,他很不服气,他跟公司的人争执道:“我的朋友圈,我爱发啥就发啥,凭什么扣我的钱?”
河南安阳,男子的工资每月3700元,他好不容易熬到发工资的那一天,却发现自己被扣了690元,原因竟然是自己没有发朋友圈,被扣了钱,他很不服气,他跟公司的人争执道:“我的朋友圈,我爱发啥就发啥,凭什么扣我的钱?”
3月26日,大参考报道了这个00后小伙被扣工资一事,他气得一个晚上没睡着,抽了整整一个晚上的烟。
说起这件事,小伙就非常恼怒,本来他的工资就不高,无缘无故又被扣掉690元,真是连自己都养不活了。
这件事还得从发朋友圈这件事说起,小伙所在的这家公司,他的工资只有3700元,不过他就是一个00后,年纪还小,经验也不足,所以他并不是很在乎工资,他在乎的是工作能给自己积累经验,锻炼自己的能力。
因此即使工资不高,他也是很认真工作的,上班时间他从来不早退,工作也是很少有失误,他就想着既然自己干着这份工作,领着这一份工资,他就要踏踏实实地去干活。
可是他工作不久之后,他却得到通知,公司要求把公司的内容发朋友圈。
这个要求让他非常不舒服,其实小伙对这份工作的内容也不是特别满意,可能是他觉得这份工作并不是那么的体面,发朋友圈就是告诉大家自己干了什么活。
他可不想让自己的亲朋好友知道自己干什么工作,领着怎样的工资,他多少是有点要面子的。
而且他觉得自己的朋友圈,想发啥就发啥,不应该跟工作内容有瓜葛,所以他当时就没把这件事当一回事。
他还是照常的,该上班就上班,该工作就工作,该下班就下班,反正领着这份工资,把自己的份内工作干好就行。
他是真的没想到,公司竟然说到做到,不发朋友圈,又要被扣工资。
当他看到自己被扣了690元,他真的很愤怒,本来这份工作,他的工资就不高,但是他工作的时候,也是付出了自己全部的精力的。
而且他一开始的时候也是有发朋友圈的,只是他后来觉得自己不应该出卖自己的朋友圈,这才不发的。
如今看来,负责发工资的人已经在执行这个任务,少发一个朋友圈扣15元,早晚两次不发,一天就得扣30元,如此一算,他就被扣了690元。
他去找发工资的人理论,发工资的人拿出规定来跟他说事,小伙就是拿不回那690元。
那天晚上,小伙回到家是越想越气,他饭都不想吃了,躺在床上想睡闷觉,结果觉也睡不着,只能干巴地抽烟。
他毕竟还年轻,也很少遇到过这样的事,690元对他来说,也是一笔不少的钱,他真的想不通,他就那样一支烟接着一支烟地抽着,越抽内心越苦,他真的很不甘心。
抽了一晚上的烟,嗓子都有问题了,他还是没有想明白过来,他就气愤地将这件事情发布出来,引起了大家的共愤。
有人和小伙有一样的想法,自己的朋友圈自己说了算,公司给他发工资,那是支付了干活的钱,并没有支付使用朋友圈的费用,那么公司就没有理由使用员工的朋友圈。
也有人很无奈,他们的公司也和小伙的公司一样,需要转发朋友圈,他们也是为了生活,为了工作,委屈求全,内心虽有不甘,但也无可奈何。
那么该如何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待这么一件事情呢?
首先,员工是否愿意发朋友圈,则要尊重他们的意愿。
《劳动合同法》第3条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
一般情况下,公司强制员工发朋友圈,如果该行为未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或未与员工协商一致,则构成对自愿原则的违反。
其次,发朋友圈如果没有经过工会协商确定,同样不可以强制要求员工发朋友圈。
《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需经民主程序并与工会协商确定。
若公司单方面强制要求发朋友圈且未履行法定程序,相关制度无效。朋友圈是个人社交领域,强求员工发朋友圈,实际上就侵犯了员工的隐私权。
再者,因为员工不发朋友圈而克扣员工的工资,这属于违法行为。
《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无故克扣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无故拖欠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
只要公司涉及违法克扣工资,小伙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求他们支付赔偿金。
对此你对工作内容发朋友圈的行为,有何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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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长沙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