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美国通过各种政治外交手段试图在全球范围内推行扩张主义,获取全球性的经济利益。随着抗战胜利后国共两党矛盾的逐步激化,美国在尝试调停国共争端失败后,调整了对华政治经济政策,开始以经济和军事援助支持南京国民政府。作为中美外交史和近代经济史的重要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美国通过各种政治外交手段试图在全球范围内推行扩张主义,获取全球性的经济利益。随着抗战胜利后国共两党矛盾的逐步激化,美国在尝试调停国共争端失败后,调整了对华政治经济政策,开始以经济和军事援助支持南京国民政府。作为中美外交史和近代经济史的重要课题,关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的对华政策,以往研究多聚焦于政治军事层面的解析,而经济政策方面的考察相对阙略,尤缺乏对于经济政策背后政治与经济联动关系的系统性分析。实际上,战后美国在世界范围内的对外政治策略均含有经济方面的考量,抑或是采取经济的手段来达到对外政治和外交政策中的长远目的。美国政治家亨利·史汀生(Henry Lewis Stimson)曾说,美国之所以在战后向中国提供援助,主要是“它持续不断地提供以异常低廉的代价取得惊人的军事和政治胜利的可能性”。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美国推行对华经济政策的其中一项主要手段,即为美国棉花的对华倾销与援助。在《中美商约》和《援华法案》陆续订立后,美国借机向中国出口和援助大批棉花,意图控制中国的棉纺织业和整个工业。以往研究未对这一问题展开探讨。鉴于此,本文拟以战后美棉输华为契入点,依据1949年8月5日美国国务院发表的《美国与中国的关系》(下文简称《白皮书》)、上海市档案馆藏中国纺织建设公司(下文简称“中纺公司”)进出口部分的相关中英文档案史料以及其他报刊资料,考察美国对华出口和援助原棉的动因和南京国民政府的应对过程,重建并梳理战后美棉输华、美棉换纱、外销换汇之史事。通过美对华援助、美棉输华等政策背后中美双方利益架构的剖析,本文希望为战后美国对华经济政策的失败提供新的逻辑证据,进而揭露战后南京国民政府的经济统制,以期推进目前学界尚关注不多的近代中美经贸关系研究。
一 从《中美商约》到《援华法案》
如何从美棉输华看战后美国对华的经济政策,涉及民国时期复杂多变的中美贸易关系。因此,在讨论美棉输华之前,有必要厘清抗战胜利后南京国民政府对美贸易政策的重新确立以及中美双方所处的不同政治经济格局。
1945年8月15日,随着日本宣布无条件投降与太平洋战争结束,美国对华政策开始由战时的扶蒋抗日转变为战后的扶蒋反共。其主要目的是将南京国民政府建立成亲美的政府,并在中国推行一系列政治、经济以及文化政策,确保整个远东地区稳定,以实现自身的国家利益。1946年11月4日,南京国民政府与美国签订了《中美商约》(即《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与早先的商务条约相比,《中美商约》使美国获得了更为具体和详尽的在华特权,甚至“把中国变成美国商品所独占的殖民地市场了”,就连西方政治家也将该条约视为美对中国“从未见过的最野蛮的经济侵略”。
关于《中美商约》起草、谈判或签订过程的具体分析,学术界中已不乏卓论,兹不赘述。本节仅重点探讨《中美商约》签订后美国对华经济干预的程度和方式的变化。首先,美国通过《中美商约》等一系列经贸协定和条约攘夺了中国的海关大权,对主要的110项进口商品实行了关税减免。相应地,南京国民政府放弃了关税保护政策,不仅取消了美国援华物资的进口关税,且制定了新的外汇汇率,为美商品的倾销开辟多种渠道。以中国商业性进口为例,1946年美货占进口总值的57.2%, 1947年和1948年分别为50.2%和48.4%,如果把联合国善后救济总署援华物资包括进来,则美货在中国进口总值中的比重可达1946年61.4%、1947年57.0%和1948年66.5%。这不仅相较全面抗战爆发前1936年的19.6%提高了两倍左右,而且超过了其他各国对中国的出口总额,使“中国成了美国独占的市场”。
其次,美国改变了过去以直接投资为主的投资方式,采用对华贷款和援助的间接投资,以图进一步扩大对中国工业经济的影响。在战后国共内战逐步升级的背景下,本就千疮百孔的国统区财政金融崩溃在即。据时任中央银行总裁张嘉璈的统计,南京国民政府在1946年至1948年7月间的年均赤字额占财政岁出的62%以上,且呈逐年增加之势。国内这种财政竭蹶、挹注无资的窘境正给了美国加大对华援助、干预中国经济的借口。在对华援助方面,据联合国善后救济总署中国分署署长雷氏的估计,美国在整个战后期间对华援助总值(包括赠与及信用贷款)约为22.78亿美元。若再加上全面抗战时期,那么1937至1948年间美国提供给南京国民政府借款14.4亿美元,连同其他未转作借款部分的美援47亿美元,合计逾60亿美元;至1948年时,这些美援和其他美国投资合计,占各国在中国资本总额的80%以上。另值得注意的是,这些物资和经济援助主要是通过美国所控制的“联合国善后救济总署中国分署”和美国在上海设立的“美国经济合作总署中国分署”等机构来监督执行。
基于中国国内局势的变化,南京国民政府认为,借助美国援助这一救命稻草以摆脱日益严重的财政窘境不失为一项廉价而有效的政治经济策略。1947年11月17日,行政院长张群致函马歇尔(George Marshall),请求美国给予南京国民政府“一个长期的援助方案”,以协助中国获取政治和经济上的稳定。12月22日,南京国民政府又针对美援中的几点问题与驻华大使司徒雷登(John Leighton Stuart)进行商讨,希望后者能催促美国国务院尽快达成一个为期4年、共计15亿美元的援华方案。援助金额的具体分配方式为:第一、二年各5亿美元,第三年3亿美元,第四年2亿美元。1948年2月18日,杜鲁门(Henry Truman)将总额5.7亿美元、为期15个月(即1948年4月—1949年6月)的《援华法案》提交至美国国会,称:“本法案之目标,在于立即对华提供协助,以解救人类之痛苦,协助防止经济之恶化,并使中国人民有机会发动重建经济稳定情形所必需之自助措施。” 2月20日,马歇尔在出席众议院外交委员会会议时,要求国会尽快拨付这笔款项,以便使中国“建立稳定经济情形”。经过多番筹划和商议,《援华法案》被并入援欧计划之中,作为《援外法案》(Foreign Assistance Act)的第四章内容,由杜鲁门于4月3日正式签署生效,只是将总额由原计划的5.7亿美元核减为4.63亿美元。但是在实行时,美国会仅核拨了4亿美元,其中经济援助和军事援助分别为2.75亿美元和1.25亿美元,时间也缩短至12个月。
在获得美方承诺后,为配合相应美援事宜的处理,1948年5月初,张群认为“亟应合并其他性质相同之机关,改设统筹专管机构,负责妥为管理运用,以配合财政经济政策之改进”,在南京成立美援运用委员会(以下简称“美援会”),由翁文灏出任主任委员,俞鸿钧任副主任委员,委员包括王世杰、王云五、俞大维、张嘉璈、吴国桢、贝祖诒、严家淦等7人,主要负责六大事项:(一)编拟运用美援计划;(二)美援物资之订购接收保管分配等;(三)美援物资出售价款及资金之保管运用;(四)运用美援之报告、统计、宣传、考核;(五)与美国代表团联络;(六)其他有关美援运用事项。
然而,在美援物资的正式分配与运用过程中,美方觉得“为使美援物资在目前中国的混乱情况之下,尽量减少浪费起见,中国与美国两国政府共同监督美援物资的在华分配,实为必要”,迫使南京国民政府在处理美援物资时须按照美方的各种要求奉命惟谨。这一借机干预中国经济的企图,其实早在美国援助中国计划和《援华法案》提出之前就已显露。1947年9月,美国总统代表魏德迈(Albert Wedemeyer)在结束中国访问返美后向杜鲁门提交了一份长达十余万言的秘密报告,报告中除了号召给予南京国民政府一个包括军事、经济、政治的“全面援助计划”之外,还特别向国会建议:“任何可能提供的援助,必须由美国政府的代表监督的情形下,予以利用。”到了1948年7月,美方终于图穷匕见,由美国经济合作总署在上海专门成立中国分署,延请前旧金山市长赖普汉(Lapham)担任署长。该分署的设立,表面上宣称是辅助美援会运作《援华法案》中的相关条款,实则是针对美援物资分配与运用“不致发生浪费及混乱情形”,“颇为干脆而彻底”地直接监督,以免结果“仅仅加强某种人士或集团之地位”。随后,中美双方于7月3日签订《中美关于经济援助之协定》,其中多项规定也体现出美方干预和监督中国经济的意图:美国政府给南京国民政府中央银行开立特别账户存储,须经两国政府同意,方能使用;美国对南京国民政府的财政经济有最高的监督权与决定权,并有权随时获得中国经济情报;南京国民政府应将美国缺乏而需要的任何战略物资移于美国,并为美国在中国倾销剩余物资提供便利等。这些机构设置与条款规定不仅体现了美国对援华物资及款项的严密监督之意,也在为美国对华经济僭越干预范围的持续扩大提供了正当权限。
二 美国棉花的输入与援助
1840年鸦片战争爆发之后,随着华洋贸易的增多,中国作为世界棉纺织产业链条上的一环,逐渐成为西方各国一个重要的原料产地与纺织品倾销地。至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伴随着外国棉纱输入的减少和棉花进口量的持续增加,中国棉纺织业得以迅速发展。抗日战争胜利后,南京国民政府接收了日本在华纺织企业,并在这些企业的基础上建立了中国纺织建设公司,基本垄断了国内外原棉的供给及棉纱贸易。然而,战后之初的交通运输仍受窒碍,加上国棉纤维本就粗短,仅能纺十六支以下粗纱,而美棉纤维较长,适宜纺二十支以上的细纱,且美棉价格又较国棉低廉,故南京国民政府和各纱厂均依然唯美棉是赖。据统计,在1945年8月—1946年2月期间,由各项途径输入的外棉总计38.3万包,其中美棉22万包居首,占总输入量的57.4%。例如在申新纱厂1946年的用棉量中,外棉占88.1%,其中美棉占总用棉量的近一半(48.1%)。此后,美棉的大量输入逐渐达到了倾销的地步。从表1可见,1946—1948年间美棉输华总额占外棉输入的三分之一有奇。且值得注意的是,联总提供的救济棉花中绝大部分出自美国,据称:到1946年6月,联总为救济各受战祸国家收购的84.6万包原棉中,仅有3.5万包由印度提供,其余皆为美棉。因此,把联总救济棉中的美棉部分考虑进去,三年间美棉的输入量至少占全部外棉输入量的二分之一。
从战后美国的对华贷款也可看出南京国民政府对美棉之依赖。战后美国的首批对华善后贷款是于1946年1月批准的7笔信用贷款,共计8 280万美元。除了一笔计划贷给永利化学公司的1600万美元因“担保文件不符合美国方面要求”而被拒付外,截至1948年12月31日美方为剩余的6笔共支付了6 540万美元,其中逾一半(3 300万美元)是供给中央银行的中美棉花贷款,约可购进美棉27.5万至30万包。只不过,美方要求该笔棉花贷款只能用于协助中国棉商向美购运棉花,南京国民政府不能动用,更不能用于军事目的。到1947年初,为确保美棉原料不致中断,南京国民政府赓续向美国银行界及棉商贷款4 000万美元,贷款方式则转变为先行由美国棉商将这4 000万美元原棉运沪交货,再由美国银行界担保南京国民政府于10个月内分期偿付。11月,双方又达成7 000万的美棉贷款协议。若再加上个别私人在美存款解冻后所购进的棉花物资,至少在1948年前,“美棉运华,络绎不绝,纱厂与民用棉花,当有长期之充裕供应”。
战后美棉输华的另一主要途径为美国棉花的直接援助。1948年初,国统区各地再次出现棉花供应不济的情况,“各纱厂俱呈动摇现象,花纱布市价奔腾上涨”。于是,南京国民政府借《援华法案》通过之机,派遣中国技术代表团于5月直接前往华盛顿与美国经济合作总署进行磋商,其中一项商讨内容即是美援棉花协议,目的是遏制国内棉花投机行为与棉价的持续上涨。7月3日,美国参众两院修正了《援华方案》,并由司徒雷登与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长王世杰正式签署《中美关于经济援助之协定》,将美国对华援助金额核减为4亿美元,并确定其中的2.75亿美元为经济援助。在这2.75亿美元的款项中,“二亿一千五百万美元是赠与的,六千万美元是贷给的;赠与的部分,棉花款项占七千万美元”。这7 000万美援棉花款项总计约能购进美棉36万包,且被分成4期拨付,以前两期为主:“第一期拨出者计一千三百万美元,可购到棉花六万九千八百七十八包;第二期拨出者为四千一百七十万美元,可购美棉二十三万二千余包。”交易具体事务则交由美援会和中纺公司合组的棉花小组联合执行。
至于美援棉花的购入,据《援华法案》的方针,这些美棉须由中纺公司“向美棉经纪商驻沪代理人以投标方式购买,(七千万)资金由(美国)经合总署垫拨”。在近代中国,进出口贸易基本上是通过洋行或洋商为主的外贸中介,以给予佣金费用的方式来进行,且盈亏通常由购方自负。美棉援助计划要求中纺公司自行联系在华洋商购买美棉,这无疑便于本就在中美棉花贸易中占据优势的美籍洋商进一步扩大其对华资本的控制。例如,在近代棉纺织业的中心城市上海,抗战胜利后至上海解放期间,美棉进口总量中有92.4%由洋商经手包办,华商只占7.6%,而洋商几乎全为美商。据估计,1946—1948年美国对华棉花输出2.54亿美元,其中90%为在华美商所经营承办的。其中,业务最多的三家美商(包括联合国善后救济总署)合占美棉进口总数的65.67%(见表2)。此外,代理美棉进口的美安、美福、合义等美商洋行对交易条件的要求十分苛刻,报价和佣金也较高。因此,对中国国内的民营棉纺织企业而言,一方面,随着美方资本势力的渗透,其逐步降为国际资本的附属,近乎使中国沦为“美国棉纱加工的中转站”;另一方面,国内市场受到国际资本势力的左右,使中国棉纺织业对国际资本的依存也日趋强化。
除了采购过程中的资本渗透,在美棉交易环节,美棉商还向中纺公司提出了两个苛刻条件:一,从美国进口棉花必须以到岸价格(C.I.F)而非离岸价格(F.O.B)为基准,即船运途中的运输费用以及其间产生的保险费用全由中方自行承担;二,尽管美国国内市场棉价持续走低,但是美方拒绝使用除了美金之外的其他货币(如英镑)进行汇兑支付。尤其是在面对第二点时,美元外汇匮乏的南京国民政府实在束手无措。虽然中纺公司反复劝说,希望美商代理洋行能依照汇率将“金镑或港币掉换美金再行购进美棉”,但后者始终不为所动。1949年2月,中纺公司总算与美福洋行达成美棉交易初步协议,约定以英镑外汇支付,但负责中间兑换的纽约国家城市银行要求中国银行伦敦分行方面须在7天之内完成英镑付款,且按照美元兑换英镑的汇率3.14∶1支付,而中纺公司认为该汇率明显高于当时国际市场的正常汇兑范围,最终订单只得取消。其间,中纺公司还多次尝试通过德商瑞记洋行欲重启英镑购进美棉的交易,但最终皆因后者忌惮美国方面也不了了之。实际上,这种利用英镑外汇兑换美元的汇率政策,其结果只会造成中美间不合理的货币差,以及出口换汇成本的增加和美棉交易规模的减小。但因战后美元外汇储备确系捉襟见肘,南京国民政府又亟待进口美棉维持生产,所以只得选择这一权宜下策。美方自然也深知这一点,故在面对中纺公司时寸步不让,以牢牢掌握美棉交易过程中的主导权。
三 美棉换纱及其比例调整
美国对中国棉纺织业的干预亦体现在美棉在各纱厂间的分配及美棉交换方案中。第一期美棉于1948年4至6月分批依次抵华,共计6.9万包。7月,第一期美棉虽已全部抵沪近一个月,但仍未开始分配,只因国内仍有约计19万包的缺口,令中纺公司无法部署出合适的分配计划。此时,由于国共内战范围的扩大,国内原棉生产和运输几近停滞,缺棉形势十分严重。推算至1949年3月,全国缺棉可达81.1万包之巨,整个棉纺织业尤有岌岌不可终日之势。不仅如此,从1948年下半年开始,“外汇不充、影响采购”也被认为是使国内棉纺织业难以正常经营的困难之一。
在棉纺织业发展严重受阻的局势之下,1948年9月中旬,美国经济合作总署中国分署与棉花小组共同议定出了“美棉换纱”的挽救方案,即限额分配美棉换取各厂棉纱,再通过外销棉纱获取外汇继续购进外棉。具体步骤可归纳为:一,以棉易纱或布;二,易后之纱布,一半外销,一半内销;三,外销纱布所得外汇,由美援会及美经分署共同管理,换购棉花或有关用品,以维国内之生产。实际上,这是对1948年初南京国民政府推行的“统购统销、代纺代织”改革的沿袭,以图因循求稳。1948年1月,南京国民政府设立全国花纱布管理委员会(简称“纱管会”),并在全国范围内对棉纺业推行统购统销、代纺代织,即纱管会在产棉区设立办事处,按照自己规定的价格统一收购原棉,分配给各纱厂纺纱,然后纱厂把使用这些棉花纺的纱交给纱管会,按纱管会订立的规章换取棉花,继续生产;纱管会收到纱厂的代纺纱后,把纱分配给织布厂织布,然后织布厂再把这些棉纱织成的布交给纱管会换取棉纱。如此一来,纱管会就把棉花、棉纱和棉布的收购、销售全部控制了。而这一过程中的棉纱收购和销售的具体工作,皆由中纺公司承担,且其销售盈余全部上缴国库归南京国民政府所有。美棉换纱方案即如法炮制。据南京国民政府工商部估计,美棉换纱的方案可为1949年供应约80万包、共计320万市担的原棉。
在美棉换纱具体方案公布后,中纺公司迅即发声阐明其重要作用:“原棉来源困难,故竭力推广外销,以外汇争取外棉,此项决策极为重要。”实际操作之时,中纺公司也基本上是按照上述办法执行:“(美棉)用作直接交换(国内)纱和布,交换到手的纱布中百分之五十,用作输出;还有百分之五十,销在国内。将来纱布外销所得的款项,用作购取更多原棉和纺织机械的配件,而内销的纱布则用作收回法币。”
起初,南京国民政府打算把各民营纱厂已结外汇全部取消,各厂所有已交付的结汇款项由中央银行连本带利(9厘息)归还,而进口的原棉改成由政府分配给指定的纱厂代纺棉纱,政府只给纺纱费用。但由于棉纺织业的极力反对,经过多次交涉后达成后来的美棉换纱方案。无论如何,将外棉制成的棉纱中的一半交由政府收购再销往国内,这种方式仍揭露了南京国民政府对美棉实行限额分配的原因不仅仅在于外汇紧张,更是便于其低价收购棉纺织业的产品,达到棉纱统制的目的。
作为美棉换纱方案中最为核心的一环,棉纱交换方式的具体规定直接影响各民营纱厂的经营状况和生存命运。在近代,棉花和纱布的交换方式(包括交换比率)可分两种:一是计算求得每件棉纱或棉纱实需原棉磅数,其生产费(工缴)另以货币核付;一是把所有纺织工缴折合棉花,连同纺织所需原料,计算求得一个总磅数。考虑到过去南京国民政府常延付工缴,中美双方在商定后决定采取后一种方式。在初定计划中,棉花小组按照中美双方商定的美棉调换细纱标准,规定400磅重的二十支纱一件可换原棉712.5磅(其中原料453磅、工缴259.5磅),其他各不同支纱依次类推。但真正实行时交换标准却乍变严苛,各民营纱厂纺好的一件纱布能换取的美棉数被大幅削减。
1948年8月,第一批美援棉花开始进行初次分配,每件(包)二十支纱正式确定为配八分之七英寸美棉599磅(其中原料453磅、工缴146磅),相较昔时确定的712.5磅减少16%,且全为工缴上的裁减。美援棉花纱布联营处与申新等纱厂签订的“美援棉花换纱合约”即是按照此标准开展奉行。为进一步将这一美棉换纱标准规范化,棉花小组订立了“美棉分配八项原则”,一方面是想获得美经合署同意和美国的后方支持,并由后者出面监督执行,另一方面也是断绝各纱厂任何商讨议价的回旋余地。
然而,到了9月底的第一期美棉工作总结联席座谈会上,棉花小组继续变本加厉,决定至第二期美棉分配时再度调低美棉换纱的比例,即以583.5磅八分之七英寸中级美棉换取二十支纱一件。至11月初第二期美援棉花正式分配时,因棉花小组称“该批美援棉花的质量相较上一期更好”,美棉换纱比率又被强行降至每件二十支纱配八分之七英寸美棉581磅。这也彻底引发了心中早已郁积不满的民营纱厂的联合抵制,直接导致第二期美棉的分配计划被搁置数月。上海第六区纺织同业公会在致棉花小组的信中称,由于物价上涨,以583.5磅八分之七英寸中级棉花兑换一件二十支纱的比率“极不合理”,其中工缴146磅的成本费用缺口实在无法挹注;经该同业公会核算得到的可勉强维持纱厂运行的交换比率为708.5磅美棉配二十支纱一件。对此,申新各厂纷纷表示支持,称必须将交换率提高至708.5磅美棉始敷成本,“如不获满意之结果,将采取集体拒绝接受美援棉花之分配”。
当时正值秋收后不久,各纱厂都已准备好采购国产棉花以避免使用美援棉花。棉花小组在无奈之下令技术小组重新审议了棉纱交换比例,决定将其略予提高至二十支纱一件配617磅原棉(其中原料仍占437.5磅,工缴提高至179.5磅),仍以八分之七英寸中级美棉作为标准。而事实上,所分配的棉花中有一部分是低于这一等级的。本来,不同等级的原棉,彼此便有轩轾。等级高的原棉纤维长,出纱率高,而等级低的原棉纤维短,出纱率也低。因此,为安抚民营纱厂并尽快出手这批低等级美棉,中纺公司在用等级低的原棉替代等级高的原棉进行分配时,规定纱厂可适当多分到些,平均每件纱换得美棉635磅。而在整个第二期美援棉花过程中,除八分之七英寸长度的中级原棉以外,其他各支别棉纱交换比率也相应地依照上述标准稍作提高:一件三十二支纱可调换十六分之十五至一英寸的棉花656.5磅;一件四十支纱可调换一又三十二分之一英寸的棉花709.5磅;一件六十支纱可调换一又十六分之一英寸的棉花811磅;一件六十又二分之一支纱可调换一又三十二分之三至一又八分之一英寸的棉花849磅。民营纱厂遂于1949年1月同意按照上述比例进行交易。直至1949年2月第三期美援棉花正式分配时,“因物价动荡,生活指数激增,实际工缴不敷甚巨”,各纱厂彻底无法负担。
总之,棉花小组与中纺公司都极力将纱厂所获利润和劳动力成本(工缴)限制在最低程度,遂致使美援棉花计划在二期后的美棉换纱比率低到大部分民营纱厂入不敷出的地步,而出口的棉纱则成为南京国民政府平抑国内物价与对外交换物资的实物资本,其间所压榨的通货膨胀利润和外汇所得自然而然地落入南京国民政府的腰包。只是在整个美棉换纱交换比率的调整过程中,南京国民政府也一直忌惮着美方的监督,因为交换比率是由中美双方共同商定的,其仍须“经华盛顿政府同意决定”,且至少要等到两个月之后美方反馈了才能落实。
四 纱布外销与棉纱统制
至于由美棉分配后所易得棉纱的外销,前已论及,美国经济合作总署中国分署要求外销纱布所得的外汇,皆由美援会及美经合分署共同管理和使用,即用于购进更多的美棉等外棉,供各纱厂生产,“将纱布出口外销所得款项用于再生产”。然而,南京国民政府无意按照美国所主张的,而是要将这部分外汇控制在自己手中,除一部分用以购进印棉等外棉外,计划“以大部分(外汇)弥补财政赤字”,并用于“抵销所发行通货百分之五十”。
自1947年9月起,中央信托局与中纺公司将部分纱布采取出口寄售(Consignment)办法销售。到了1948年下半年国内外汇匮乏之际,中央信托局与中纺公司急于筹措外汇,意识到“于短期内将全部纱布外销换取美金恐难办到”,因此在征得中央银行同意后准许代纺纱厂运送美棉纺成的纱布出口寄售至南洋等地,委托当地代销商按照寄售协定的条件,代为出售。“为求加速外销及售得较优价格起见,并准一极小部分纱布在适当保证下采取寄售办法。”这种纱布寄售外销的方式,在之后逐渐被各民营纱厂接受,而其间主要事务皆由中纺公司包办。
为了确保寄售所得外汇划入南京国民政府的账户,中央信托局在与代纺纱厂、代理商行签订合约时,还特别规定了外销纱布的价格和外汇结存方式。“纱布在国外出售价格应在到运国外口岸一星期内决定,代纺厂保证纱价二十支每件上海离岸价净价不低于美金三百元;全部售价除去运费及保险费外应按照中央银行之规定,于装船日一定期内,由代纺厂折合美金解缴中央银行专户”,而各项交易流程均需在中信局驻各地代表的严密监督之下。显然,这在一定程度上破除了美方在棉纱外销和外汇方面的干预。
到了1948年底,为进一步将纱布外销权限和外汇所得掌控在自己手中,南京国民政府一方面令中央银行组织国棉联合采购委员会对棉花实行全面的联合采购,并于10月10日开始禁止各纱厂在任何地区自由采购棉花;另一方面限制纱厂私运纱布出口,特别规定由上海运至广东、福建各口岸的纱布须经过输出入管理委员会严格审核、发给出口许可证后,方能报由指定海关转运。在此期间,南京国民政府还对包括纱布在内的所有出口商品采取进出口联锁制,主要形式为纱布“出口所得外汇头寸,以出口厂商名义,开立专户,存储于中央银行内,出口厂商如需要外汇时,可向中央银行申请拨付”。这也契合中纺公司在创立之初的一则宗旨,即“便利争取美国贷款,发展输出贸易,节约外汇支出,实行纺织品及棉花进出口连〔联〕锁制”。只不过,这一进出口联锁制政策相比寄售等方式在实行时效果较为有限,仅是“在金圆券对外汇率波动时而采取的一种补救办法”,以“解除通货膨胀对出口贸易的困难”。
另一较典型的例子,就是南京国民政府尝试大量进口印度原棉来摆脱唯美棉是赖的贸易状态。1948年初,纺织品外销委员会允许民营纱厂将纱布出口换取印度原棉,并垄断所有换来印棉的管理权限,再以每件二十支棉纱换原棉755磅的调换比例分给各厂,至1948年下半年时又将比例裁减至每件二十支棉纱换680磅原棉,即把因印棉价格上涨而导致的损失转嫁给民营纱厂。如此一来,南京国民政府既可以通过进口印棉来摆脱对美国的依赖以及美国在外销方面的干预,又可以在纱厂自行寻找印棉进口商、进行棉纱交换中坐收利润,毕竟分配之后多余的印棉有60%归中央银行所有。然而,一方面,印棉不能完全适应国内纱厂纺制细支纱的要求,另一方面,1948年9月前能够通过纱布外销调换的印棉至多30万包,并不能根本解决原棉供应问题。因此,南京国民政府只能通过美棉与印棉的混合使用(见表1),在勉强维持国内生产的同时尽可能地攫取市场利润。
战后南京国民政府在棉纺织业中所取得的巨大收益,主要是依靠中纺公司对大量民营纺织企业的利润挤压和对国内棉纺业的垄断。在抗战胜利以后,南京国民政府接收了日伪纱厂,凭借中纺公司在棉纺织业的垄断地位,完全控制了国棉和美棉的供应,并通过美棉交易进行商业投机,基本延续了战时的统制经济政策。例如,1946年中纺公司用美棉生产的二十支纱每件成本仅60万元(法币),而售出价竟达120万元,即使扣除外汇调整比价后的差额,每件纱的纯利仍在25万元以上;1948年1月,行政院规定上海各民营纱厂存纱由政府按每件370万元收购,而当时市价为每件700万元,厂方成本价还要622万元,民营纱厂每被收购1件纱就明亏252万元。“中纺公司有后台,政府不限额收购外,还会补进廉价原棉,因而亏不了。”中纺公司可以低价享用国棉和美棉,而民营厂则需要自购,导致民营纱厂在黑市棉价高涨、国棉不足、美棉不放的困境下,不得不停工减产。不仅如此,中纺公司还会利用自己的垄断地位,带头抬高纱布价格,扰乱纱布市场,从中渔利;同时还插手外国进口纱布的廉价倾销,挤垮了一大批民营中小纺织厂。由此可知,棉业的统制为南京国民政府及其利益集团赚取了丰厚的经济收益。据统计,中纺公司在1946年的经营利润为3 682亿元,上缴财政部391亿元,1947年利润5 932亿元,上缴财政部5 880亿元,至1948年时上缴利润达2.9万亿元,3年间共获利润4万亿元以上,仅有26.2%留为自用,其余全部以各种名目上缴给南京国民政府。
总之,在实现战后棉业统制和利益攫取的过程中,中纺公司与南京国民政府借助以中美合作、美国援助为主的国际棉纱流通,低价收购国内纱厂所提供的棉纱,远销他国换取外汇,再用外汇进口纱布生产所必需的美棉或付出低成本输入美援棉花,最后再限额分配给国内纱厂。在这周而复始的经营活动中,中纺公司的资金随着棉纱的流转不断循环变化形态——由货币形态转化为棉纱形态,再由棉纱形态转化为货币形态,所逐渐累积的资金与外汇即为南京国民政府在棉业统制和美棉援助联合作用下的利益所得。围绕美棉,中国国内已逐渐形成一个少数人掌握“新集团”,他们“实际上在管理中国的纺织事业,用审慎的讨论代替了成套的法规,而很实在地掌握着它的生机和命脉”。这里所谓的“新集团”,显然不是指美国。虽然美国利用美棉换纱与美棉倾销试图控制中国的外汇、商业资本和工业经济,但在实际操作层面,南京国民政府借中纺公司牢固掌握着美棉输华的主要权限,在美方监督干预下,仍乘机攫利,操奇计赢。这也深刻揭露了南京国民政府既狐假虎威,又与虎谋皮的嘴脸。
结语:美对华经济政策的失败成因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时任美国总统顾问委员会副主席的利昂·凯塞林(Leon H. Keyserling)曾公开表示,如果美国要避免1929—1933年的经济危机再度爆发,就必须在之后的十年内寻找一个四千亿美元的市场。考虑到国际局势的动荡不安以及中国在远东的重要经济战略地位,一时间,美国“被一个由四亿人组成的未来的市场所强烈地吸引住了”。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的进行,美国开始重新部署其对华策略,欲将中国作为战略大后方、商品倾销地和原料供应地,至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又逐渐通过经济和军事方面的援助对华输出商品与资本投资,目的是使中国成为美国最主要的海外市场甚至附庸国。正如杜鲁门所称:“亚洲的利益取决于强化中国蒋介石的南京国民政府。蒋介石要取代日本的地位,成为亚洲的稳定力量,美国还可以因此获得经济利益。”这也印证了美国学者罗伯特·帕肯哈姆(Robert A.Packenham)在20世纪60年代关于战后美国对外经济援助的总结:“无论援助的形式有多么大的差别,其基本诉求永远是不变的国家利益。”即便美国声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对华援助是为了恢复中国的经济,抑或是所谓的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归根结底还是以本国的经济利益为驱动和最终考量。
这在美棉输华以及美国对华的经济干预中体现得最为彻底。早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美国便已拟定独占中国棉纺织业的庞大计划,只待战争结束后着手实施。在美国棉花援助和倾销的整个过程中,美棉的交易、运输、分配乃至纱布外销各个环节中所蕴含的美援贷款、美棉换纱及纱布出口换汇等问题,实为互相连贯的, “层层均有美方的严密管制”。具体言之,首先由美国经济合作总署代南京国民政府支付其订购的美棉,再由中纺公司与美国棉商的驻华代理人签订购棉合同,所需棉花径从美国国内采购。当规定原棉运抵中国后,在加工和分配方面也由南京国民政府与美经合总署中国分署共同监督。而到了美棉分配运用、美棉换纱的环节,更是由美方人员监督才许完成,甚至连各纱厂配棉的数量也要经过美方人员的核准。总之,美国的设想是使美棉“自离开货栈起至最后之消费者为止,加以统制”,借棉花输入改变中国整个棉纺织业的生产格局和资本流向,最终控制中国的工业经济。
无论是出于何种目的,美援棉花、美援物资确实在一段时期内使南京国民政府的经济窘境稍有缓解。不过,若与同一时期美国援助欧洲重建的“马歇尔计划”以及援助落后国家的“第四点计划”相比,美国对华经济援助政策又显得收效甚微,因为前两者均在不同程度上帮助这些国家或地区实现了经济复苏和政治稳定。对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援计划的事与愿违,乃至美国对华政治经济政策的双线失败,有学者将其归因于南京国民政府“不能有效地运用美援,不能全心全意地跟美国合作,不接受美国的劝告且拒绝进行必要的改革”。相似的观点也认为,美国给予了南京国民政府“充足的援助使得政府自以为能为所欲为”,却“没有给政府施加足够的压力使其改变作风和手段”。显然,这些都是事后站在美国的立场为其开脱。
而从南京国民政府的角度来看,抗战胜利后,面对政治、军事和经济诸方面的颓势,南京国民政府即使明知援助将以较大程度上的美国控制为代价,仍不断请求美国的援助。1948年1月28日,行政院院长张群发表声明,称愿实施彻底的改革办法,并公布了十项主要财经改革,希望美国务院尽快达成和通过5.7亿美元的援华计划。但过了几个月甚至待《援华法案》正式出台后,张群口中的十项改革仍毫不见踪影。至1948年10月初,南京国民政府财政部长王云五公开向美国请愿“恢复贸易之前途”,并决定通过改革币制“以平衡预算、偿付外债”,请求美国再提供5亿美元的经济援助。其实,美国曾提醒南京国民政府,如需美援,只要“说明它正在采取步骤进行有关改革,哪怕表示有这方面的要求亦可”,即所谓的以中国的全面改革作为“援华的先决条件”。这也是美国经济合作总署中国分署署长赖普汉反复向南京国民政府传达和强调的,即如果希望美国继续增加美援,则中国须“自动从事于较目前更多之自助工作”。 “这在事实上将涉及美国政府企图强迫中国政府为其自身的利益,而从事只有中国政府方能着手的事业。”综合前文可知,美国强加给南京国民政府的自由市场意识形态或改革方案,只是美国作为新兴工业强国的一项手段,目的只为在其获得经济利益之际,实现对中国政治经济的全面干预。
但事实上南京国民政府根本无意遵照美国的要求进行所谓的资本主义经济改革,他们在乎的只有实实在在的美援物资和钱款。这于前文所述的南京国民政府和中纺公司在纱布外销一节采取各种棉业统制办法来控制外汇、摆脱美棉的例子中,即能体现。不仅如此,美援虽然造成了南京国民政府对美国的过度经济依赖,但也一步步深化了南京国民政府统制国内经济、攫取利益的倾向,间接阻断了美国对华经济的干预和控制。换言之,美国为了诱使南京国民政府推行经济自由主义而给予的援助前景,不仅没有实现它的目标,反而增强了南京国民政府快速工业化的野心和统制中国国内经济事务的权力。即便在中国国内局势日益恶化且南京国民政府的生存全靠大规模美援的时候,蒋介石也“从来不准许美国对美援附加上有效的政治条件”,“只要看到美援有望,就更加强了蒋委员长抓住权力不放的决心”。
到了1949年上半年,美国终于意识到作为美援先决条件的经济改革未被切实推行,“在某种承诺没有履行时,美国政府并须负责停止或撤销援助”。更何况美国内部多方势力曾多次反对继续以贷款或援助的方式帮助南京国民政府稳定币制或抑制通胀。加之南京国民政府在内战中的节节败退,幻想落空的美国政府决定撤销本应于1949年上半年执行的第四期美棉援助方案,并陆续将大批在华美援监督人员遣送回国。美援的终止正式宣告了美国企图在中国建立常驻监管机构和制度的对华经济干预政策的彻底失败。自此,中美经济关系走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来源:近代史飙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