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2018)对律师网络推广有着多方面具体规定,旨在规范律师行业在网络空间的业务推广行为,维护行业形象与市场秩序 。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2018)对律师网络推广有着多方面具体规定,旨在规范律师行业在网络空间的业务推广行为,维护行业形象与市场秩序 。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2018)明确律师业务推广是指律师、律师事务所为扩大影响、承揽业务、树立品牌,自行或授权他人向社会公众发布法律服务信息的行为。其中,建立、注册和使用网站、博客、微信公众号、领英、直播、音视频账号等互联网媒介进行信息发布,属于网络推广的范畴。这一规定紧跟互联网发展趋势,将律师、律师事务所通过各类网络自媒体开展的推广活动纳入监管 。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
真实准确信息披露:律师个人发布的网络推广信息应当醒目标示律师姓名、律师执业证号、所任职律师事务所名称,也可包含律师本人的肖像、年龄、性别、学历、学位、执业年限、律师职称、荣誉称号、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联系方式,以及依法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专业领域、专业资格等。律师事务所发布的业务推广信息应当醒目标示律师事务所名称、执业许可证号,还可涵盖律师事务所的住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信箱、网址、公众号等联系方式,以及律师事务所荣誉称号、所属律师协会、所内执业律师、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依法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简介 。若律师事务所网络推广信息中包含律师个人信息,也需符合上述关于律师个人推广信息的规定。例如,某律师在其微信公众号的律师广告推广文章中,必须清晰展示自己的执业证号以及所属律所名称,方便公众核实信息。禁止虚假夸大宣传:严禁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虚假、误导性或者夸大性宣传。如,不能宣称自己是 “全国最优秀律师”“金牌律师”“首席律师”“百分百胜诉” 等,避免使公众产生不合理期望。比如,一些律师在网络推广中声称自己处理过的某类案件都取得了高额赔偿,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这种行为就违反了此项规定。不得暗示特殊关系: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以招揽业务。例如,律师在网络文章中暗示自己与某法院法官私交甚好,案件交给自己处理会更有利,这是不被允许的。禁止贬低同行:不能贬低其他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也不得与其他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之间进行比较宣传。比如,某律师在网络平台发文称同地区其他律所处理某类案件不专业,而自己所在律所更具优势,这种行为违反规则。禁止承诺办案结果:绝对不允许承诺办案结果,案件的结果受到多种因素影响,律师不能给当事人不切实际的承诺。像某些律师在网络咨询回复中向当事人打包票称案件肯定能赢,这是严重违规的,“不胜诉不收费”的推广语也是违规行为。规范荣誉称号标示:业务推广信息中若载有荣誉称号,应当载明该荣誉的授予时间和授予机构。若某律师在网络推广中提及自己获得 “优秀律师” 称号,必须同时说明是哪一年由哪个机构授予的,避免造成当事人的误解 。禁止违规信息发布:不得发布与律师职业不相称的文字、图案、图片和视听资料,如使用过于夸张、低俗或带有攻击性的内容进行推广;在非履行律师协会任职职责的活动中,不得使用律师协会任职的职务进行宣传;不得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外国国家名称等字样,或者未经同意使用国际组织、国家机关、政府组织、行业协会名称 。律师行业网络推广行为违规判定规则
禁止艺术夸张制作:采用艺术夸张手段制作、发布业务推广信息的方式被禁止。例如,不能制作过于夸张、不符合现实情况的视频或图片用于网络推广,像将律师形象过度神化,渲染成无所不能的形象。现实中某些律师通过夸张服饰、夸张表演的方式推广,也是违规行为。禁止针对不特定主体推广:以电话、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针对不特定主体进行业务推广的行为不被允许。一些律师通过购买大量手机号码,群发推广短信的做法是违规的。禁止特定场所附近推广:在法院、检察院、看守所、公安机关、监狱、仲裁委员会等场所附近以广告牌、移动广告、电子信息显示牌等形式发布业务推广信息属于违规行为。比如,在法院门口设置宣传律师业务的广告牌,干扰司法机关正常秩序且影响律师行业形象 。账号信息管理责任: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其开立的互联网媒介账户中的信息内容负责,如果发现他人在其互联网媒介账户中发布违反本规则的信息,应当及时删除。若某律师的微信公众号被他人留言发布虚假宣传律师能力的内容,该律师发现后有义务及时删除 。第三方合作规范:律师、律师事务所和互联网平台、大众媒体等第三方媒介合作进行业务推广时,无论该第三方是否向律师、律师事务所收取费用,均应当遵守本规则。并且,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要求第三方传播媒介向受众明示规则中关于律师个人及律所推广信息应包含的必要内容。同时,不得以支付案件介绍费、律师费收入分成等方式与第三方合作进行业务推广 。律师执业行为合规管理指引-张华东
附:律师行业网络推广、自媒体行为监管法律及规则主要依据摘录
一、核心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 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 年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5.《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 修正)
6.《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 年)
7.《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2021 年)
8.《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年)
9.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24 年修订)
10.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2024年)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22年)
二、主要部门规章
1.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16年 修订)
2.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
3.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10年)
4.司法部《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年)
5.《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意见》(2014年)
6.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2023年)
7.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2020 年)
8.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
9.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2015年)
三、全国律师协会规则
1.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2018年修正)
2.《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2018年)
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试行)》(2021年)
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2017修订)
5.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2014年)
6.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2001年)
7.《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以诚信建设为重点的律师行风建设的意见》(2013年)
8.《全国律协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惩戒工作的意见》(2013年)
四、北京相关规则
1.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
2.《北京市律师事务所执业广告管理办法(试行)》(2000年修改)
3.《北京市律师执业规范(试行)》(2017修订)
4.《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实施细则(试行)》(2022 年行)
5.《北京市律师协会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第9号规范执业指引》(2014年)
五、其他地方规则
1.《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业务推广宣传规则》(2021年修订)
2.《广东省律师网络言论行为规范》(2021修订)
3.《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宣传推广行为规则》(2019年)
4.《天津律师业务推广宣传行为守则》(2017年)
5.《浙江省律师行业自媒体行为自律公约》(2025年)
来源:张华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