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4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蒙苏经济开发区开发项目。因被告未按约支付工程款,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工程款44265元。案件受理后,经立案庭研判认为,双方合作基础良好、争议焦点明确,具备调解可能性,遂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将案件移交至鄂尔多
近日,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立案庭成功通过先行委托调解化解了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实现了三个效果的统一。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4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蒙苏经济开发区开发项目。因被告未按约支付工程款,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工程款44265元。案件受理后,经立案庭研判认为,双方合作基础良好、争议焦点明确,具备调解可能性,遂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将案件移交至鄂尔多斯市中正纠纷调解中心开展诉中调解。
在调解中,法官就《民法典》《民诉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向调解员进行解读,协助其精准把握法律边界,避免调解方案偏离司法裁判尺度。调解中心指派具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类案件经验的资深调解员介入,依托其对行业交易习惯的熟悉,迅速厘清争议根源,提出“分批履行+部分违约金豁免”的折中方案。最终,通过柔性沟通化解对立,被告决定当即履行。案件从立案到履行完毕用时6天,较普通诉讼程序缩短80%以上,当事人满意度提升,原被告双方均表示:“调解既保住了合作情谊,又避免了诉讼‘拉锯战’,是双赢选择。”
本案系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25年通过“法官指导+专业调解”模式办结的第89起纠纷,为优化区域营商环境提供实践样本。(刘书聿)
来源:内蒙古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