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关于“武大教授对运输毒品无罪的说法”,这是一个非常严肃且容易引起误解的话题。我们必须首先明确一点:在中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是严重的刑事犯罪,法律对此有极为严厉的惩罚规定,不存在任何“运输毒品无罪”的司法实践或官方认可的学术观点。
关于“武大教授对运输毒品无罪的说法”,这是一个非常严肃且容易引起误解的话题。我们必须首先明确一点:在中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是严重的刑事犯罪,法律对此有极为严厉的惩罚规定,不存在任何“运输毒品无罪”的司法实践或官方认可的学术观点。
任何关于毒品犯罪“无罪”的讨论,都必须在极其严格和特定的法律和学术框架内进行理解,绝不能断章取义,否则会引发严重的误导。
目前网络上流传的所谓“武大教授称运输毒品无罪”的说法,最可能源于对武汉大学法学院何荣功教授学术观点的片面解读或误读。何荣功教授是国内研究毒品犯罪问题的著名刑法学者,他的观点需要放在完整的学术语境中来理解。
何荣功教授的核心观点是什么?
何荣功教授的核心学术主张并非是“运输毒品无罪”,而是主张对毒品犯罪进行“类型化”区分,精准定罪量刑,避免“一刀切”的严惩。他的观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区分“毒品的危害性”:他认为不同毒品的成瘾性、危害性差异巨大(例如,海洛因、冰毒与某些国家允许的大麻之间),因此在立法和司法上应予以区别对待,而不是将所有毒品同等对待、同等重罚。
2. 强调“运输毒品”行为的从属地位:在毒品犯罪链条中,“制造”和“贩卖”是源头和核心,而“运输”行为通常是帮助和辅助环节。他主张,对于某些受雇运输、犯罪地位次要、获利极微薄的“马仔”(如贫困边民、被欺骗利用的孕妇、病人等),在量刑时应与毒枭、主犯有所区别,充分考虑其主观恶性和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避免刑罚过重。这并非主张“无罪”,而是主张“罪刑相适应”,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的严重程度相匹配。
3. 批判“唯数量论”:现行法律中,毒品数量是量刑的主要依据。何教授提出,也应综合考虑毒品纯度、行为人的具体作用、犯罪动机等因素,避免仅因运输的毒品数量巨大就对那些作用次要的行为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4. 法益侵害说的立场:他从刑法“法益侵害说”的理论出发,认为刑法惩罚毒品犯罪的根本目的是保护公众健康。因此,司法应重点打击对公众健康造成现实、紧迫危险的贩卖、制造等行为,而对于某些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的行为,应谨慎入刑或从宽处理。
为什么这种学术讨论容易被误解?
1. 语境剥离:学术讨论是复杂、严谨的,充满了前提和条件。当“对某些特定情节的运输行为应从宽处理”的观点被简化为“运输毒品无罪”时,就完全扭曲了原意。
2. 话题敏感性:毒品问题关乎社会安全和公共健康,公众对此类话题情绪强烈。任何看似“从宽”的言论,都容易在没有了解全貌的情况下被情绪化地批判。
3. 标题党传播:网络媒体为了吸引流量,可能会使用极端化、断章取义的标题,导致严重误导。
中国的法律现实是怎样的?
无论学术界的讨论如何,中国的司法实践始终保持着对毒品犯罪的高压态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明确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 对于运输毒品罪,根据毒品数量和行为情节,刑罚从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虽然会考虑被告人是否是受指使、雇佣的从犯,是否初犯、偶犯,以及是否有立功表现等因素,但这只是为了实现精准量刑,绝不意味着“无罪”。
总结
· 不存在“运输毒品无罪”的官方或主流学术观点。
· 武汉大学何荣功教授的观点是学术性的、建议性的,其核心是推动毒品犯罪的精准化、科学化立法与司法,主张对犯罪链条中不同角色区别对待,实现罚当其罪,而非笼统地主张“无罪”。
· 任何脱离具体语境的片面解读都是不负责任的,绝不能代表中国打击毒品犯罪的坚定法律立场和司法实践。
在面对此类信息时,我们应保持警惕,寻求权威、完整的信息来源,避免被片面之词误导,从而坚定支持国家禁毒斗争的立场。
来源:一个人很精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