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5年3月25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省河湖长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5月1日起施行,以法治方式为广东河湖治理注入新动能。
2025年3月25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省河湖长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5月1日起施行,以法治方式为广东河湖治理注入新动能。
一、《条例》出台的
背景和意义
全面推行河湖长制,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立足解决我国复杂水问题、保障国家水安全,从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作出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和重大制度创新,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河湖管理保护与治理领域的重要体现。2016年、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从国家层面统筹部署、全面推进河湖长制。我省高度重视河湖长制工作,省委、省政府于2017年、2018年先后出台了《广东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关于在全省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意见》,较中央要求提前半年全面建立起河湖长制。自我省高位推动河湖长制全面落实以来,从建章立制、责任到人,到重拳治乱、全面改善,再到系统治理、万里碧道、绿美碧带、幸福河湖,全省河湖面貌发生了历史性变化,河湖长制连续5年获国务院督查激励(全国仅有的2个省份之一)。
为把我省河湖长制工作中成熟的经验、做法、机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实现河湖长制由政策层面的制度化,向法规层面的制度化迈进,省人大常委会积极开展河湖长制条例立法,为深入实施河湖长制筑牢制度根基。《条例》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的决策部署,立足广东河湖管理保护治理实践,以法治方式固化改革成果,明确河湖长制组织体系和工作职责,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为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提供法治保障。《条例》的出台,将为我省一以贯之强化河湖长制,使广东治水兴水迈向新阶段,在更高起点上推动河湖管理保护治理取得新进步,为进一步推动流域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注入法治新动能。
二、《条例》主要内容
《条例》采用“小切口”立法模式,共29条,不设章节,主要内容如下:
(一)完善组织体系,精准划定“责任田”
河湖长制是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主、部门协同参与的河湖管理保护责任体系,核心在于责任制,关键是压实各级河长湖长的责任。《条例》聚焦河长湖长主体责任,充分考虑各级河长湖长以及河长制办公室、河湖长制成员单位的不同职责定位、实际需求和工作特点,完善组织体系,分级明确职责,巩固并增强河湖长制在河湖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中的统筹协调作用,让河湖实现有人管、管得住、管得好。
一是建立流域与区域相结合的河湖长体系。《条例》坚持流域统筹、系统治理的原则,第四条规定建立行政区域与流域相结合的河湖长体系以及河湖长动态调整机制,省、市、县、镇级应当设立总河长,河湖分级分段设立省、市、县、镇级河长湖长,村级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河长湖长。同时,规定本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鉴江流域分别设立省级河长,潼湖流域设立省级湖长,由东江流域省级河长兼任。
二是分级细化河长湖长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各级总河长和河长湖长作为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的“关键少数”,是河湖管理保护治理工作的决策引领者与监督推动者。《条例》系统梳理国家和省有关河长湖长履职规范要求,在充分考虑各级河长湖长的职能定位、管理权限以及资源配置情况等基础上,分别针对性地细化了县级以上总河长、河长湖长以及镇级总河长、河长湖长的工作职责。同时充分考虑村(居)的自治性,鼓励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中对河湖管理保护等事项作出约定,规定村级河长湖长协助做好河湖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相关工作,并明确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村级河长湖长提供必要工作条件。
三是发挥河长制办公室参谋助手和统筹协调作用。《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拟订和组织实施河湖长制有关政策、制度、计划等,保障本级河长湖长履职,履行组织、协调、分办、督办职责,推动落实河长湖长确定的事项,协调解决河湖长制工作中的问题,统筹推进幸福河湖建设和绿色水经济发展,组织开展河湖长制监督和考核等具体工作职责。同时强化流域统筹,规定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鉴江流域河长制办公室协助省河长制办公室,承担相应流域管理范围内河湖长制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
四是明确河湖长制成员单位的确定方式和工作职责。考虑到各地、各层级河湖长制成员单位组成的实践和动态调整需要,《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河湖长制成员单位由本级总河长根据本行政区域河湖长制工作需要确定。明确河湖长制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河湖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工作,落实幸福河湖建设、绿色水经济发展等河湖长制重点工作,完成河长湖长确定、河长制办公室分办的事项。
(二)健全工作机制,聚力打造“一盘棋”
河湖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点多面广,只有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协调联动部门职能,充分发挥部门优势,实现从“一家管”到“合力管”的转变,才能有效整合资源,提升河湖管理保护治理效能。《条例》构建部门协作、高效联动的长效工作机制,推动河湖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工作更加科学、规范、高效。
一是明确总河长令。全面推进河湖长制工作以来,制发总河长令成了部署河湖治理工作、协调河湖治理问题的创新手段之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总河长可以签发总河长令,部署河湖长制重大任务和河湖问题专项整治等行动。
二是完善会议制度。《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实行总河长会议、河长湖长会议以及河长制办公室工作会议等河湖长制会议制度,并对会议研究部署河湖长制工作,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问题以及会议召开的有关要求等作了规定。
三是构建联动机制。河湖管理保护工作涉及上下游、左右岸、不同行政区域和行业,构建跨区域、跨部门间协调机制显得尤为重要。《条例》第十九条对跨行政区域河湖所在地的河长湖长组织建立河湖联防联治机制,河湖长制相关成员单位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河长制办公室、河湖长制成员单位与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建立协作机制,以及建立健全河湖长制与基层网格化管理工作联动机制作了规定。
四是加强信息化建设。为适应新时代河湖治理和区域协同保障的需求,《条例》第二十一条对河湖管理保护信息化建设作了规定,明确建立河湖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信息共享制度和组织建设省河湖管理保护信息平台。
(三)统筹保护发展,提升河湖“含金量”
江河湖泊与老百姓的生产生活休戚相关,良好的河湖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要实现河湖治理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双赢,让人民群众既有“绿水青山”,又有“金山银山”。《条例》突出地方特色,以河湖长制为有力抓手,充分发挥其在幸福河湖建设、绿色水经济发展、水利风景区规划建设等领域的关键作用,统筹河湖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让良好的水生态环境成为流域区域高质量发展的鲜明底色和重要支撑。
一是大力推进幸福河湖建设。把江河湖泊打造成为造福人民的幸福河湖,是国家“江河战略”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有助于持续深化河湖长制,也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待。《条例》第十四条明确了建设幸福河湖的主要内容,并规定省河长制办公室应当制定幸福河湖评价体系,组织开展评价工作,建立幸福河湖名录并实行动态管理。
二是因地制宜发展绿色水经济。我省地处南方丰水地区,自然条件得天独厚,人水关系密切,发展水经济具有资源禀赋良好、市场广阔的先天优势,特别是近年来水污染防治攻坚战、万里碧道建设等治水成果全面显现,为绿色水经济发展提供了良好基础条件。为进一步总结提升我省探索发展绿色水经济的经验成果,《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由省河长制办公室组织编制水经济发展工作方案,指导各地发展绿色水经济;各级人民政府因地制宜发展绿色水经济新业态;优化水经济项目审批程序,强化资源等要素保障,支持绿色水经济发展,并明确要求开展绿色水经济活动应当符合相关规划,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三是科学规划建设水利风景区。近年来,我省以“百千万工程”和绿美广东生态建设为引领,坚持保护和发展并重,探索“水利风景区+水经济”发展模式,在宣传水利建设成果、展示河湖治理成效、挖掘弘扬水文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得到社会广泛认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充分依托河湖长制,统筹水利风景资源,挖掘文化内涵,科学规划建设水利风景区,对下一阶段全省水利风景区蓬勃发展具有重要指导和引领作用。
(四)加强监管规范,扎牢念好“紧箍咒”
河湖长制能否实现从“有名”“有实”到“有能”“有效”的转变,河长湖长切实履职担当、尽职尽责是关键。《条例》加强监管规范,督促各级河长湖长将工作职责落到实处,当好河湖管理保护的“领头雁”,做到守河有责、守河担责、守河尽责。
一是畅通监督渠道,保障公众权利。《条例》一方面规定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河长湖长名单及其责任河湖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另一方面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河湖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有关问题进行投诉、举报,并明确接到投诉、举报后及时依法处理。
二是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履职到位。《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省河长制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工作督察制度,县级以上河长制办公室应当对河长湖长履职情况、河湖长制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等开展监督检查,河湖长制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河湖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工作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三是强化责任追究,规范约束问责。《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各级河长湖长未按照要求履行职责的,可以对其进行约谈,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并在第二十八条中明确了各级河长湖长,河长制办公室、河湖长制成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相应法律责任。
(五)强化支持保障,凝心共绘“同心圆”
为凝聚河湖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的强大合力,《条例》从规划、资金、宣传、激励等方面全面强化对实施河湖长制的保障,加强政府部门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和参与河湖保护治理的生动局面和良好氛围,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治水新格局。
一是坚持规划引领,强化资金保障。《条例》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河湖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加强对河湖长制和河湖管理保护工作的资金保障。
二是加强宣传教育,发挥激励引导。《条例》第二十二条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宣传作了规定。同时为激励河长湖长、河湖管理保护有关人员履职尽责,鼓励引导公众参与,《条例》规定对在河湖长制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三是增强公众参与,凝聚社会合力。为回应社会公众对良好生态环境日益增长的需求,以及不断增强的参与河湖管理保护的意愿,《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河湖保护和治理工作、选聘热心河湖保护工作的个人担任民间河长湖长等,并明确为参与河湖保护和治理工作的志愿服务者、民间河长湖长、企业事业单位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从珠江潮涌到万绿清波,岭南大地因水而兴、因水而美,唯有坚持法治护航,才能实现“河畅、水清、堤固、岸绿、景美、人和”的美好愿景。贯彻实施好《条例》,将法治效能转化为河湖治理的生动实践,有利于推动南粤河湖成为支撑永续发展的生态基底,为广东高质量发展注入源源不断的绿色动力!
来源:两广大地那些事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