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消息来源:来自头条热榜第31名,界面快报3月25日报道警情通报。
消息来源:来自头条热榜第31名,界面快报3月25日报道警情通报。
对巴中市公安局忍州区分局警情通报的简介:
2025年3月25日11时许,某小区一男子被高空坠物砸中头部受伤倒地,接警后民警迅速赶赴现场。
经查,江某,吴某在该小区21楼装修作业时,因焊接操作失当,致使1块方钢掉落,砸中正在该单元楼下驾驶三轮车的杨某,致杨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目前,犯罪嫌疑人江某,吴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我是企业退休82岁老头,仅对上述报道为素材予以评论。
我声明不构成侵权和传播不实信息。
1.江某,吴某是否构成高空抛物罪?
《刑法》第292条之2,这是2020年12月26日《刑法》修正案11,增加的新罪名。
高空抛物罪的特征:
①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
②情节严重的
③处罚较轻,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④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表面上看,快递员被高空掉落的方钢砸中后死亡,好像涉嫌“高空抛物”罪。
但是,江某,吴某两人非高空抛方钢,而是操作失当,方钢掉落。
高空抛物罪与非罪的区别在于对物是否“抛掷”?
从高空抛掷物,涉嫌犯罪,
因操作失当,物从高空掉落,不涉嫌犯罪。
为此,江某,吴某有可能不涉嫌高空抛物罪。
2.警方对江某,吴某为什么依法刑事拘留,还是以涉嫌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
这是因为江某,吴某因《刑法》第292条之二第2款“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
严格说来,江某,吴某不构成“有前款行为”即高空抛物。但他俩有可能“构成其他犯罪的”,即《刑法》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罪。
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快递员杨某没死,仅是受轻伤,可能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可能宣告缓刑。
杨某被砸头部受伤,尽管江某,吴某不是故意的,杨某死亡了,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有故意杀人罪,对应是过失杀人罪。
但这条罪名没有说“过失杀人”,而是“过失致人死亡”。
这条罪中有过失杀人的,也有过失不是杀人的,但是最后的结果是死人了,归类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此案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更贴切,准确。
3.此案可不可以不作为刑事案件,追究犯罪嫌疑人,而作为民事案件,侵权人对受害人家属赔偿呢?
是可以的。
《刑事诉讼法》第288条(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这起案件正是过失犯罪案件,也可能处3~7年有期徒刑。
只要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通过向受害人家属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谅解,受害人方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检察院既可以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也可以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不起诉。
将刑事案件,改为民事案件结案。
来源:凡人闲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