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这是改变马某命运的10分钟。当天放学后,王小惠即向母亲告知,自己被马某性侵。很快,这一信息也被反馈给学校老师及校长。当日22时许,校长报案。次日,马某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8月29日,该案一审宣判,认定马某强奸未遂,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一起小学副校长强奸未遂案引起热议。lexrvulescu丨500px丨视觉中国丨图
2024年4月25日下午,甘肃省临夏县一小学校园内,副校长马某与六年级女生王小惠(化名)走进了心理咨询室。大约10分钟后,两人走出咨询室。
这是改变马某命运的10分钟。当天放学后,王小惠即向母亲告知,自己被马某性侵。很快,这一信息也被反馈给学校老师及校长。当日22时许,校长报案。次日,马某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8月29日,该案一审宣判,认定马某强奸未遂,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马某对判决结果并不认可,提起了上诉。其二审辩护人汤弘扬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会见时,马某坚称没有试图性侵或猥亵王小惠。他认为,法院一审判决的主要依据是王小惠的陈述,在案证据难以证明马某有犯罪事实。
该案件的情况经媒体披露后,引发网友热议。在一位曾代理未成年人遭性侵案件的律师看来,此类案件的司法实践中,法院的定罪标准通常较低,结合案发经过是否自然等因素,排除诬告、陷害后,法院基本都会采信被害人陈述。
心理咨询室里的10分钟
根据一审判决书,53岁的马某作为副校长,也是六年级一班的道德与法治课教师,无前科。17岁的王小惠为该班学生,自出生后一直未报户口,没有按规定年龄入学。直到2018年,她才补报户口和到小学注册报到。
临夏县人民法院认定,2024年4月19日,马某添加了王小惠的微信,并与其在微信上联系过两次。4月25日下午道德与法治课时,马某组织学生在操场上自由活动,其间与王小惠及数位女生闲聊。随后,马某与王小惠一边聊天,一边进入教学楼一楼的心理咨询室。
进入咨询室后,王小惠在马某的多次要求下关上了门。随后,马某一边向其介绍室内设备及其用法,一边用手摸王的多个身体部位。王小惠欲借故离开,马某将100元钱装在王的裤兜内,要求不要将此事告诉他人。随后,他欲与其发生性关系,被王推开。马某以副校长的身份相威胁后,让其离开,自己也随后离开,整个过程持续约10分钟。
离开咨询室后,王小惠找到同学祁某某,告诉她马某欺负她,摸了她,并给了100元。祁某某提议将钱还回去,于是两人趁无人之际,将钱偷放在马某办公桌电脑鼠标垫下。放学回家后,王小惠告知母亲此事,其家⻓向学校反映此事后,校⻓报案,遂案发。
法院认为,马某利用特殊身份胁迫未成年人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强奸罪。其已着手实施强奸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马某为逃避法律制裁,在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均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拒不供述,无认罪悔罪表现;其在本案系特殊照顾职责人员,社会危害性较大,且被害人系未成年人,应从重处罚。
最终,法院认定马某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存疑的供词
汤弘扬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他此前会见马某时,马某均否认曾试图性侵或猥亵王小惠。
依照判决书中马某的供述,两人在进入心理咨询室后,自己向王小惠介绍了一些设备的用法。他此前没收过一些学生零食,王小惠询问了此事:“昨天那个学生那么多零食,你也没给我。”马某答:“别的学生的零食,给不成。”王说:“家里人不给我钱,我没法买零食。”马某称自己便给了她100元,王小惠不要,他将钱装到她的裤兜里。随后,王小惠因故离开,他也很快离开。
在汤弘扬看来,一审判决认定马某犯强奸罪存在一些疑点。其一,物证方面过于薄弱。判决书显示,案发次日,当地一家医院为王小惠开具了诊断证明,7月1日再有另一份诊断证明,两份均称王小惠处女膜完整。王小惠父母也均作证称,王在事发当天放学回家后,没有洗澡或更换衣物。另一份情况说明显示,从王小惠处提取的黑色三角内裤未发现可疑斑迹。其次,法院判决主要采信了王小惠与其他证人的陈述,但前者同样存在疑点,后者则主要为王告知他们的传来证据。汤弘扬称,依据判决书中王的陈述,马某与其发生了性关系。然而,在案证据很难支持这一说法。
事实上,检察院与法院也认同这一点。判决书及原起诉书显示,一审过程中,临夏县人民检察院曾变更起诉,由指控马某强行与王小惠发生关系,变为指控马欲与王发生关系,但被推开。法院亦认为,王小惠在马某对其实施性侵的陈述上存在前后不一致的情况,且多项物证均能证明马性侵王、事后有液体流出等陈述缺乏真实性。然而,王小惠存在虚假陈述,不意味着她对其余事实的陈述均不属实,王的其余陈述最终被法院认定能与证人证言互相印证,也能与王在案发后第一时间告知同学、老师、家长等事实相符。
“以被害人陈述为中心”
“整体来说,如果我是辩护人,很难被这份判决书说服。”一位不愿具名的律师对南方周末记者说。她曾在多起未成年人性侵案件中,担任过受害者代理律师或被告辩护人。
在该律师看来,目前在案指控马某有罪的证据只有被害人的陈述,但被害人关于发生性关系的关键陈述已被证实缺乏真实性。在无其它证据的情况下,采信被害人的其它陈述难以令人信服。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彬也代理过未成年人遭性侵案件。他与前述律师意见接近,此外他认为,马某的行为是否属于强奸还存疑,即便检察院所控属实,马的行为是强奸未遂,还是求奸未成,也值得商榷。求奸指要求通奸,不具有强奸故意,客观上往往表现为口头提出要求或有举动进行挑逗,不以强奸罪论。
郑子殷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与前述受访律师持相反意见。他称,仅从判决书看,法院在最终定罪时,除了未成年被害人的证言,还结合了其他证人的口供,以及监控视听材料等,“两人进入心理咨询室约10分钟,这个情况是异乎寻常的”。再结合未成年被害人与被告人之前没有过多交集,根据生活经验法则可以排除指证、诱证、诬告、陷害等可能,最终予以判定。
郑子殷称,审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时,法官可以运用的原则,是内心确信原则,其体现在对证据可靠性的审查上。理想状态下,此类案件存在DNA等医学证据,但实践中,性侵通常是一对一、场所封闭的,受害者也没有第一时间报警。此外,未成年人年龄较小,心智尚不成熟,认知能力低,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缺失,通常仅将性侵害归类为“被欺负”。这类案件的被告人又通常拒不认罪,或者认较轻的犯罪行为。这种情况下,被害人陈述成为主要的证据来源,这就要求法官考虑证据的内部可靠性,如被害人陈述的稳定性、逻辑性等。
前述不具名律师也承认,根据2023年司法部、公安部、最高检、最高法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在未成年人遭性侵的案件,基本上是以被害人的陈述为中心构建证据体系。
据该意见,对未成年被害人陈述,应当着重审查陈述形成的时间、背景,被害人年龄、认知、记忆和表达能力,生理和精神状态是否影响陈述的自愿性、完整性,陈述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低龄未成年人对被侵害细节前后陈述存在不一致的,应当考虑其身心特点,综合判断其陈述的主要事实是否客观、真实;未成年被害人陈述了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性侵害事实相关的非亲历不可知的细节,并且可以排除指证、诱证、诬告、陷害可能的,一般应当采信。
前述律师称,此类意见确实有助于打击犯罪,但也带来了另一值得探讨的结果。“我们作为辩护人,确实在司法实务中看到了,这类案件的定罪标准太低了。”
受害者陈述是否自然
前述不具名律师介绍,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办案机关一般会重点审查案发是否自然,排除诬告陷害,如无其他证据证实被害人存在不实陈述,一般会倾向于采信被害人的陈述。
这名律师称,想要做出进一步的判断,需要参考案件卷宗,但根据判决书,本案作出有罪判决也不意外:其一,王小惠在案发后很快就和同学、父母、老师讲述了此事,学校校长又在案发当天报警,比较及时。其次,两人存在师生之间的特殊关系,检察院又指控马某曾私底下用微信约过王小惠,马某该行为与其身份不太相符;两人处于咨询室内时,关了门,拉了窗帘,马某还给了王小惠100元,而他的供述中对于这些行为的辩解缺乏说服力。
在她看来,马某二审如想出罪,实质上要自证清白,但囿于各种客观原因,这并非易事。
“马某的确很难自证无罪。与异性学生单独相处,本就不应该关门,这倒是提醒了教育部门应当制定一些与学生交往的行为守则,既减少违法犯罪行为,又可以保护教职工。”郑子殷说。
汤弘扬告诉南方周末记者,针对一些案发经过中的疑点,他与团队在会见时询问过马某,也查阅过卷宗。例如,检察院指控马某主动多次发消息给王小惠,约其见面,但被拒绝。汤弘扬称,他在阅卷后发现,是王小惠主动给马某发消息,马当时正在爬山,就给她发了一张风景照,两人简单聊了几句后,马询问王是否要一起来;至于为何在咨询室内要关门、拉窗帘,汤弘扬转述马某的说法称,他不记得门是不是关着的,但他自己没有关门,也没有让王小惠关门。当地风沙大,他怕咨询室内进灰,所以进门后顺手拉了窗帘。汤还称,马某坚称100元是买零食,他如今也觉得金额不合适,只是当时手边只有100元纸币。
不过,汤弘扬未向南方周末记者提供该案卷宗以供查证。此外,谈及诬告的可能性时,汤也承认,他尚未找到王小惠诬告的原因。
10月21日,南方周末记者致电临夏县人民法院,希望了解一审判决详细情况。该院接线工作人员称,此案正在办理中,其不了解该案详情,也不便给相关电话咨询。10月25日,南方周末记者致电王小惠的父亲,希望了解其对一审结果的回应,但他并未受访。
目前,该案正在二审审理中。
南方周末记者 姜博文 南方周末实习生 孙琪
责编 何海宁
来源:梦幻星辰新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