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马南偷税被罚,律师怎么看?

B站影视 日本电影 2025-03-25 18:35 1

摘要:本文结合这一社会事件,从网络主播与MCN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及纳税义务角度出发,为个人及企业的个税合规申报提供建议,并对律师提供涉税法律服务的优势进行分析。

文 | 北京策略(郑州)律师事务所 张楠楠律师

引言

对于网络名人来说,无论你是不是开展商业经营,都要有一个税务律师来帮你打理,这个环节舍不得。”

本文结合这一社会事件,从网络主播与MCN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及纳税义务角度出发,为个人及企业的个税合规申报提供建议,并对律师提供涉税法律服务的优势进行分析。

网络主播与MCN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实践中,关于主播与MCN之间的关系,存在两种争议,一种认为是劳动合同关系,一种认为是合作关系。从民商事法律层面来讲,区分两种关系的本质还是在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隶属关系。

例如,主播需要按照MCN公司规定时间、地点进行打卡上班,并在工作期间需要遵循MCN公司的规章制度,按照约定好的数额,在固定的时间领取薪资,此种模式下,基于其明显的人身管理属性,双方之间极有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合同关系;而部分达人主播中,即便与MCN公司签订有协议,但是他们并不需要按照公司要求进行出勤打卡,且从公司领取款项的方式为利润分成,时间管理上更为自由,此类主播多与公司之间存在的是合作合同关系。

常见情形下,刚入门的素人主播多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而在某一领域已经有了一定影响力的头部主播,多通过利润分成的方式与MCN公司建立合作合同关系。此类合作合同关系下,由头部主播跨平台、跨公司跳槽引发的高额违约金纠纷案例也屡见不鲜 。

不同法律关系下的纳税主体及义务分析

无论是基于劳动合同关系,还是基于平等合作的合同关系,网络主播其纳税义务始终存在。

1. 两种法律关系下,个人均应当作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企业为扣缴义务人。

劳动合同关系下,MCN公司作为主播的用人单位,应当向主播发放劳动报酬。劳动报酬在《个人所得税》中属于个人所得的“综合所得”范畴,应当适用的税率为3%~45%,由用人单位在给员工每月发放薪资之前代扣,并代为向国家税务机关进行缴纳。

合作关系下,若为个人与公司之间的合作,在MCN公司向其个人支付合同款项之前,公司也应当代为扣缴个人的个人所得税。而此种关系下,该部分收入的性质应当为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税率应当为3%~45%。

2. 企业应当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否则将面临被税务机关处罚的风险。

从纳税申报的角度来看,在企业与个人的法律关系中,个人为应当缴纳税款的人,也就是税法上常说的“纳税人”;企业是应当在向个人支付款项之前,把个人应当向国家缴纳的那一部分税款扣留并代为向国家税务机关缴纳的主体,也就是税法上常说的“扣缴义务人”。从这个角度来理解,其实企业是在帮助国家缓解向个人进行税款征收的工作重负,所以国家对于企业通过扣缴方式,帮助国家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部分的税款,给与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虽然企业是在“帮助”国家向个人征税,但是基于企业的社会使命,这个“帮助”行为也已经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确立为了企业必须履行的一项强制性的义务。故对于没有按时足额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企业来讲,应当受到处罚。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如果纳税人(个人一方)拒绝企业进行代扣代缴的,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主体,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进行报告;对于未履行报告义务,也未进行扣缴行为的企业,税务机关可责令企业,按照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金额,向国家税务机关缴纳罚款。

3. 由于个人原因,企业未代扣代缴,税务机关可直接向个人追缴税款、滞纳金。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相关规定,由于个人拒绝,致使企业未能履行代扣个人所得税的,国家税务机关可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

4. 由于企业原因,企业未代扣代缴税款,个人应当主动纳税。

由于企业的原因,企业方通过隐瞒收入等方式,没有在向个人发放款项前,代扣代缴税款的,常见为通过私人账户进行款项发放等,此种行为其实是企业方偷税的一种表现。国家相关机关应当对企业的偷税行为给予处罚,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同步处以罚款。

此种情况下,个人的纳税申报义务并不能免除。取得收入的个人应当在次年的6月30日前,进行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并同步缴纳税款。逾期缴纳,个人将面临以滞纳税款为基数,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税务机关缴纳滞纳金的风险。

个税申报的合规建议

目前,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对外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来看,并未提及与司马南建立合作关系的MCN公司。但经过上述分析来看,除了司马南先生之外,其合作的公司将同样面临被税务处罚的风险。

个税的合格申报是一把双刃剑,依法纳税不只是一种义务,更是一种保护。为了优化企业及个人的税负,减轻经济压力,部分的企业及个人就产生了想要进一步进行税收优化的想法。但由于部分优化方案并未考虑到事实层面,故而也产生了多起社会名人的税收违法通报案例,比如曾经的“薇娅”事件,为了利用合伙企业的核定征收政策降低个人所得税的税负,其个人借用合伙企业作为经营主体和收款主体,但却将所有的支出都留在了MCN公司,以致于出现“暴雷事件”,被追缴税款、滞纳金连带罚款共计13.41亿元。

从税务律师的专业角度进行考虑,税收应当是民商事行为在税收法律上的结果,税务优化应当是以税收结果为导向,进一步对民商事行为的性质进行准确的分析和定位,并留痕和保留事实证据,而并非对现有税优政策的生搬硬套。

律所是专业的涉税服务机构,律师是涉税法律服务的提供者

传统观念下,认定涉税的事项与财务相关,并非律师可参与的业务范畴。然而,国家税务总局在《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2019年12月27日修正),到2025年3月17日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2025.5.1开始施行),都明确规定:“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和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以及其他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机构”。

相较于上述几种机构类型来讲,律师的工作也更加接近涉税事实的源头,更有利于最终的结果导向。

结语

所有的民商事行为都有自己的完整链条,税收是这个链条中避不开的结果。涉税法律服务并非与传统法律服务完全脱离,而是从税收合规角度出发,对传统法律服务的进一步赋能和延伸。

作者介绍

北京策略(郑州)律师事务所税法部负责人 策略全国法律顾问专委会秘书长 张楠楠

来源:读书圈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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