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裁判文书 | 美国巡回上诉法院:只有人类才能当著作权人!

B站影视 日本电影 2025-03-25 16:18 1

摘要:美国《版权法》允许雇主或委托创作该作品的其他人拥有该作品的版权。塞勒博士认为,如果作为非人类实体的雇主能够从作者权利中受益并被视为作者,那么一般来说,非人类也可以成为作者。上诉法院解释称,“职务作品” 条款涵盖了原本由人类创作的作品所附带的作者权利保护的即时转

3月18日,美国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院公布判决,再次强调:享有版权作品的作者必须是人类,AI不行。

斯蒂芬・塞勒博士向美国版权局提出的申请,要求为一幅完全由他创作的AI “创意机器” 创作的画作进行版权登记。

该申请先是被美国版权局驳回,随后又被联邦地区法院驳回,现在上诉法院也驳回了此次上诉。

毋庸置疑,这幅作品是由人工智能自主生成的,因此,法院判定,由于缺乏任何人类的参与,该作品不具备获得版权的资格。

一、核心观点

美国《版权法》允许雇主或委托创作该作品的其他人拥有该作品的版权。塞勒博士认为,如果作为非人类实体的雇主能够从作者权利中受益并被视为作者,那么一般来说,非人类也可以成为作者。上诉法院解释称,“职务作品” 条款涵盖了原本由人类创作的作品所附带的作者权利保护的即时转移。非人类实体在法律所有权层面被视为作者,而非实际创作者。

塞勒博士还辩称,人类作者身份的要求错误地剥夺了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应有的保护。上诉法院回应称,版权法的存在主要是为了公众的利益,对版权所有者的奖励只是次要考量。此外,美国版权局已经为在创作过程中使用了人工智能的人类创作的作品进行了登记。所以,这一论点不成立。

法院认为,在人类和人工智能的创造性贡献之间取得适当平衡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这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来判定。不过,由于这一问题与本案无关,因此没有深入讨论。

法院也考虑到了具有创造性的非人类机器的发展情况,这些机器可能会对经济激励措施做出反应,并预计美国国会将通过相关的未来立法。然而,法院认为,就目前而言,拒绝给予人工智能自主生成的作品版权保护,并不会打击任何可能受益于人工智能辅助的作者的创作积极性。

二、裁判文书原文

本案提出了一个因人工智能近期发展而凸显的问题:根据 1976 年版权法,非人类机器能否成为作者?在各行业和创意领域,利用人工智能创作原创作品的现象正迅速增加。谁——或者更确切地说,是什么——是这类作品的“作者”,这个问题涉及重要的财产权利,这些权利支撑着经济增长和创意创新。

在本案中,一位计算机科学家将一幅艺术作品的作者归功于软件的运行。斯蒂芬·瑟勒博士(Dr. Stephen Thaler)创建了一个名为“创造力机器(Creativity Machine)”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创造力机器创作了一幅瑟勒博士命名为“新近进入天堂(A Recent Entrance to Paradise)”的画作。瑟勒博士向美国版权局提交了“新近进入天堂”的版权登记申请。在申请中,瑟勒博士将创造力机器列为该作品的唯一作者,而自己仅作为作品的所有者。

版权局基于其既定的人类作者要求,拒绝了瑟勒博士的申请。该政策要求作品必须首先由人类创作,才有资格进行版权登记。瑟勒博士向联邦地区法院寻求对版权局决定的审查,该法院予以确认。

我们确认拒绝瑟勒博士的版权申请。创造力机器不能被认定为受版权保护作品的作者,因为 1976 年版权法要求所有合格作品必须首先由人类创作。鉴于这一认定,我们无需讨论版权局关于宪法本身要求所有受版权保护材料由人类创作的论点。同样,我们也没有涉及瑟勒博士关于他通过制造和使用创造力机器而成为作品作者的论点,因为该论点在版权局处已被放弃。

第I章

第A节

宪法的知识产权条款赋予国会权力,“通过确保作者和发明者在有限时间内对其各自的著作和发现享有专有权,以促进科学和有用艺术的进步。”美国宪法第 1 条第 8 款第 8 项。根据该条款,联邦版权保护仅延伸至国会通过法律指定的范围。惠顿诉彼得斯案(Wheaton v. Peters)

版权法通过激励原创作品的创作,使其能够被公众使用和欣赏。自建国以来,国会授予作者对其原创作品的短期垄断权。参见 1790 年 5 月 31 日法案,第 1 届国会第 15 号法案,1 美国统计 124。这种保护并非作为对作者的“特别奖励”,而是“为了鼓励生产其他人可以更廉价复制的作品。”谷歌诉甲骨文案(Google LLC v. Oracle Am., Inc.)通过确保易于复制的作品受到保护,个人被激励去创作那些否则可能会被轻易抄袭的原创作品。1976 年版权法是现行的联邦版权法规。其中三个条款在此相关。首先,版权法通过在作品创作时立即将联邦版权所有权授予作品的作者,取代了州普通法版权保护。美国法典第 17 篇第 102(a)条、201(a)条、301(a)条。尽管国内作者通常必须注册其版权以行使其他权利,如提起侵权诉讼的权利,美国法典第 17 篇第 411(a)条,但拥有版权的权利并不依赖于注册或出版。其次,版权法通过保护作者的作品“为作者的终生及其死后 70 年”的期限来激励作者。美国法典第 17 篇第 302(a)条。通过这种方式,作者被鼓励创作作品,因为他们知道他们可以在其一生中从中获利,并且他们的继承人和受让人可以在之后的七十年继续受益。第三,个人和组织可以通过雇佣他人创作作品来拥有版权。版权法的受雇创作作品条款允许“雇主或委托创作作品的其他人”被“视为作者”并“拥有版权中包含的所有权利”。美国法典第 17 篇第 201(b)条。与作者终生持续不同,受雇创作作品的版权有效期为“首次出版之年的 95 年,或创作之年的 120 年,以先到期者为准。”美国法典第 17 篇第 302(c)条。

第B节

版权法由美国版权局负责管理。美国法典第 17 篇第 701(a)条。该局有责任就“版权”相关问题“向国会提供建议”,向“联邦各部门、机构和司法部门”“提供信息和协助”,并“开展有关版权的研究和项目。”美国法典第 17 篇第 701(b)(1)、(2)、(4)条。

此外,版权局有权制定法规以实施版权法。美国法典第 17 篇第 702 条。根据该权力,版权局颁布了有关“版权登记条件以及登记申请”的法规。美国联邦法规第 37 篇第 202.3(a)(1)条。版权局在《美国版权局实践指南汇编》(Compendium of Copyright Office Practices)中发布这些登记法规,以告知作者不同类型作品的登记标准。参见版权局,《美国版权局实践指南汇编》(第 3 版,2021 年),https://perma.cc/9N9N-C3VU (第三版汇编)。

被拒绝登记申请的个人可以向版权局的登记项目申请重新考虑。如果仍然不满意,他们可以要求版权局的审查委员会重新审查他们的案件。美国联邦法规第 37 篇第 202.5(b)、(c)条。审查委员会的决定“构成最终机构行为”,美国联邦法规第 37 篇第 202.5(g)条,并可根据《行政程序法》进行审查,美国法典第 5 篇第 704 条;美国法典第 17 篇第 701(e)条。

版权局的法规长期以来一直要求任何已登记的作品必须由人类创作。参见版权局,《美国版权局实践指南汇编》第 2.8.3(I)、(I)(a)(1)(b)条(第 1 版,1973 年),https://perma.cc/J7ML-BZK6(第一版汇编)(“[无]任何东西可以被视为‘作者的著作’”,除非它“源于人类主体”);版权局,《美国版权局实践指南汇编》第 202.02(b)条(第 2 版,1984 年),https://perma.cc/52MX6YPD (第二版汇编)(“‘作者’一词意味着,为了使作品具有版权性,它必须源于人类。”)。现行的《汇编》指出,如果版权局认定“人类并未创作该作品”,则将拒绝登记。第三版汇编第 306 条。该拒绝适用于“由机器或纯粹的机械过程产生,随机或自动运行而没有任何人类作者的创造性投入或干预”的作品。同上,第 313.2 条。

第C节

1瑟勒博士是一位计算机科学家,他创建并研究人工智能系统,还发明了创造力机器。2019 年 5 月 19 日,瑟勒博士向版权局提交了一份名为“新近进入天堂”的艺术作品的版权登记申请。在申请中,瑟勒博士将该作品的“作者”列为“创造力机器”。在“版权申请人”一栏中,瑟勒博士填写了自己的名字。在“作者创作”一栏中,瑟勒博士写道“二维艺术作品,由机器自主创作”。版权局因“人类未创作该作品”而拒绝了瑟勒博士的申请。拒绝信中引用了最高法院在伯罗-吉尔斯诉萨罗尼案(Burrow-Giles Lithographic Co. v. Sarony)中的判决,作为支持其决定的依据。

在向登记项目申请重新考虑时,瑟勒博士承认版权局的决定是“基于当前提交缺乏人类作者身份”。瑟勒博士确认这是“正确的”,并指出“当前提交缺乏传统人类作者身份——它是由人工智能自主生成的”。随后,瑟勒博士主张“人类作者身份要求是违宪的,既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判例法支持”。瑟勒博士认为,来自“镀金时代”的司法意见无法解决当今计算机生成作品是否具有版权性的问题。登记项目再次因该作品缺乏“人类作者的足够创造性投入或干预”而拒绝了瑟勒博士的申请。

在向审查委员会申请重新考虑时,瑟勒博士重申“当前提交缺乏传统人类作者身份——它是由人工智能自主生成的”。他再次提出了针对人类作者身份要求的宪法、法律和政策论点。此外,瑟勒博士主张,根据受雇创作作品教义,他应该拥有版权,因为“非人类、人工法人(如公司)已经可以根据该教义成为作者”。审查委员会基于人类作者身份要求,确认拒绝瑟勒博士的版权申请。委员会依据瑟勒博士的“陈述,即该作品是由人工智能自主创作的,没有任何人类行为者的创造性贡献”。委员会还因瑟勒博士与创造力机器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驳回了其受雇创作作品的主张。

2瑟勒博士向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地方法院寻求审查,双方均申请简易判决。在申请中,瑟勒博士提出了与之前在机构面前相同的宪法、法律和政策论点,包括根据受雇创作作品条款主张其拥有版权。此外,瑟勒博士首次声称该作品具有版权性,因为人类——瑟勒博士——“提供了指导并指挥了他的人工智能”。地方法院确认了版权局拒绝登记的决定。基于判例法和版权法的文本,地方法院得出结论,“人类作者身份是版权的基本要求”。法院还裁定,瑟勒博士不能依赖受雇创作作品条款,因为该条款“假定存在可被主张的利益”。由创造力机器“自主生成”的“图像”并非此类利益,因为它“从未有资格获得版权”,即使瑟勒博士是创造力机器的雇主,机器也没有版权可以转让给瑟勒博士。最后,法院认定瑟勒博士放弃了他因制造和使用创造力机器而应拥有版权的论点。法院强调,“从原告最初申请版权登记时设计的记录来看”,本案仅提出了“由计算机系统自主生成的作品是否有资格获得版权”的问题。

第II章

我们对涉及机构行为的简易判决案件进行审查,如同地区法院一样,只有在该行为“是任意的、反复无常的、滥用自由裁量权,或者以其他方式不符合法律的”情况下,我们才会撤销该机构行为。吉卡拉阿帕契民族诉美国内政部案(Jicarilla Apache Nation v. United States Dep’t of Interior),613 F.3d 1112,1118(D.C. Cir. 2010)(引用美国法典第 5 篇第 706(2)(A)条)。我们“独立判断法律条款的含义”。洛佩尔布莱特企业诉雷蒙多案(Loper Bright Enterprises v. Raimondo),603 U.S. 369,394(2024)。

地方法院根据美国法典第 28 篇第 1331 条拥有管辖权。本院根据美国法典第 28 篇第 1291 条拥有管辖权。

第III章

作为一项法律条款,版权法要求所有作品必须首先由人类创作。瑟勒博士的版权登记申请将创造力机器列为作品的唯一作者,尽管创造力机器并非人类。因此,版权局适当地拒绝了瑟勒博士的申请。

第A节

作者是版权法的核心。版权“最初归属于作品的作者或作者们”。美国法典第 17 篇第 201(a)条。版权保护仅“适用于原创作品的作者身份”。同上,第 102(a)条。

版权法并未定义“作者”一词。但传统的法律解释工具表明,在版权法的含义内,“作者”仅指人类。首先,该法律条款的文本表明作者必须是人类,而非机器。此外,在 1976 年版权法通过之前,版权局一直将“作者”解释为人类,我们推断国会于 1976 年重新使用“作者”一词时,采纳了该机构对“作者”一词的长期解释。

(1)版权法的许多条款既将作者认定为人类,又将“机器”定义为人类在创作过程中使用的工具,而非创作者本身。由于许多版权法条款只有在作者是人类时才有意义,因此对版权法的最佳解读是,版权登记需要人类作者身份。

首先,版权法的所有权条款以作者拥有财产的法律能力为前提。版权“最初归属于作者”。美国法典第 17 篇第 201(a)条。这意味着“作者在其作品创作时即获得对其作品的‘专有权’”。第四地产公益公司诉华尔街网站案(Fourth Estate Pub. Benefit Corp. v. Wall - Street.com,LLC),586 U.S. 296,300 - 301(2019)(引用美国法典第 17 篇第 106 条)。由于版权是由国会创设的基本财产权利,且国会明确规定作者立即拥有其版权,因此无法拥有财产的实体不能根据该法律成为作者。

其次,版权法将版权期限限制在作者的寿命内,或限制在大致相当于人类寿命的期限内。版权通常“持续作者的终生及其死后 70 年”。美国法典第 17 篇第 302(a)条。版权局维护“有关版权作品作者死亡信息的当前记录”,以便确定版权何时到期。同上,第 302(d)条。如果作者的死亡时间未知,版权法假定作者在“首次出版之年的 95 年后”或“创作之年的 120 年后”死亡。同上,第 302(e)条。即使在公司根据受雇创作作品条款拥有版权的情况下,版权期限也是相同的——“首次出版之年的 95 年”或“创作之年的 120 年”。同上,第 302(c)条。当然,机器没有“生命”,其运行时间通常也不会像人类寿命那样衡量。

第三,版权法的继承条款规定,当作者去世时,该人的“终止利益”由其“遗孀或鳏夫”拥有并可行使,或者由其“在世的子女或孙子女”拥有并可行使。美国法典第 17 篇第 203(a)(2)、(A)条。机器当然没有在世的配偶或继承人。

第四,版权转让需要签名。要转让版权所有权,必须有“转让工具”,且该工具必须由“有者签名”。美国法典第 17 篇第 204(a)条。机器没有签名,也没有提供认证签名的法律能力。

第五,未发表作品的作者受到保护,无论作者的“国籍或居住地”如何。美国
法典第 17 篇第 104(a)条。机器没有居住地,也没有国籍身份。

第六,作者有意图。合作作品是“由两名或两名以上作者共同创作,意图将其贡献合并为不可分割或相互依存的整体的一部分”。美国法典第 17 篇第 101 条。机器没有思想,也没有意图。

第七,相比之下,每当版权法提到机器时,上下文都表明机器是工具,而非作者。例如,版权法将“计算机程序”定义为“一组可以直接或间接使用的“语句或指令”,以“产生某种结果”。美国法典第 17 篇第 101 条。其中,“机器”一词与“设备”和“过程”具有相同的定义,这些术语在法规中被一致用作协助作者的工具,而非作者本身。此外,当法规中提及计算机程序和机器时,假定它们有“所有者”,该所有者可以对它们进行“维护”、“服务”或“修理”。

所有这些法律条款共同将“作者”认定为人类。机器没有财产、传统的人类寿命、家庭成员、居住地、国籍、思想或签名。相比之下,将版权法解释为要求人类作者身份,符合该法规的文本、结构和设计,因为人类拥有版权法所认定的作者所具备的所有属性。简而言之,人类作者身份要求避免了将方枘强行楔入圆凿的困境,即避免了对版权法中常见词汇赋予前所未有的、不匹配的含义。参见食品与药物管理局诉布朗和威廉姆烟草公司案(Food & Drug Admin. v. Brown & Williamson Tobacco Corp.),529 U.S. 120,133(2000)(“这是法律解释的一个基本准则,即法律条文必须在其上下文中阅读,并且要考虑到它们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位置。”)(引用戴维斯诉密歇根财政部案(Davis v. Michigan Dept. of Treasury),489 U.S. 803,809(1989))。

需要明确的是,我们并不是说这些法律条款中的任何一个都规定了成为版权作品作者的必要条件。作者不一定需要有子女、居住地或传统的签名。甚至拥有财产的能力也并非一直是版权作者身份的要求。19 世纪的已婚妇女创作的作品有资格获得版权保护,尽管当时的遮盖法禁止她们拥有版权。参见梅丽莎·霍姆斯泰德(Melissa Homestead)的《美国女性作者与文学财产,1822 - 1869》(AMERICAN WOMEN AUTHORS AND LITERARY PROPERTY,1822 - 1869),第 21 - 62 页(2005 年);贝尔福德、克拉克和公司诉斯克里布纳案(Belford,Clarke & Co. v. Scribner),144 U.S. 488,504(1892)(在承认特伦霍恩夫人的作者身份时,即使她作为已婚妇女不能拥有财产,也认定其书籍的版权受到侵犯)。重点在于,从整体来看,现行版权法的文本最好被解读为将人类身份作为作者身份的必要条件。这就是“整个法律条款所指向的含义”。约翰·汉考克互助人寿保险公司诉哈里斯信托和储蓄银行案(John Hancock Mut. Life Ins. Co. v. Harris Tr. & Sav. Bank),510 U.S. 86,94(1993)(引用飞行员人寿保险公司诉德德欧案(Pilot Life Ins. Co. v. Dedeaux),481 U.S. 41,51(1987))。

(2)版权局长期以来要求人类作者身份的规定强化了这些法律术语的自然含义。版权局首次在 1966 年——即 1976 年版权法通过前十年——就机器是否可以成为作者的问题发表意见。那一年,版权登记官在向国会提交的版权局年度报告中写道,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日益复杂化,关于作者身份的棘手问题正在出现。……关键问题似乎在于该‘作品’是否基本上是人类作者的作品,计算机仅仅是辅助工具而已。”版权局,《版权登记官第六十八次年度报告》第 5 页(1966 年),https://perma.cc/QU7P-TY6N。版权局于 1973 年正式采用人类作者身份要求。那一年,版权局更新其规定,明确要求作品必须“源于人类主体”。第一版汇编第 2.8.3(I)(a)(1)(b)条。1974 年,国会成立了国家版权作品新技术用途委员会(“CONTU”),以研究版权法应如何适应“通过此类自动系统或机器复制的应用或干预而创作新作品”。Pub. L. 93 - 573,§ 201(b)(2),88 Stat. 1873(1974)。CONTU 汇集了来自政府、学术界和私营部门的版权专家,向国会提出建议。在版权法通过之前,国会图书馆发布了 CONTU 会议的总结,其中几次会议聚焦于版权法和计算机技术。在这些会议中,CONTU 成员均未提出计算机是作者而非作者用来创作原创作品的工具的观点。参见 CONTU,《第二次会议》第 10 - 11 页(1975 年 11 月 19 日),https://perma.cc/857K-VRSB;CONTU,《第三次会议》第 1 - 11 页(1975 年 12 月 18 - 19 日),https://perma.cc/EB3T-KNR4;CONTU,《第四次会议》第 1 - 8 页(1976 年 2 月 11 - 13 日),https://perma.cc/NPG6-J8E3;CONTU,《第六次会议》(1976 年 5 月 6 - 7 日),https://perma.cc/HCX5-6ZYX;CONTU,《第七次会议》第 46 - 148 页(1976 年 6 月 9 - 10 日),https://perma.cc/Q795YVQ4。

这种关于作者身份和计算机技术的理解反映在 CONTU 的最终报告中:

基于其调查以及社会对计算机的经验,委员会认为没有合理依据认为计算机以任何方式对通过其使用而产生的作品有所贡献。计算机就像照相机或打字机一样,是一种惰性工具,只有在直接或间接由人类激活时才能运行。当被激活时,它只能按照被指示的方式去做它被指示做的事情。CONTU,《最终报告》第 44 页(1978 年),https://perma.cc/7S8TTAB5。

尽管 CONTU 的最终报告直到 1978 年才发布,但其关于机器不能成为作者的结论反映了 1976 年国会通过版权法时的情况。当国会根据 CONTU 的最终报告,很快修改了版权法中关于计算机程序的规定时,国会保留了关于作者身份的规定以及描述机器为作者使用的设备的语言。Pub. L. No. 96 - 517,94 Stat. 3015,3028(1980)(规定如果复制计算机程序的副本是“在与机器结合使用计算机程序的必要步骤中创建的”,则不构成侵权)。

简而言之,在版权法通过之时以及至少十年前,计算机被认为无法作为作者行事,而是作为由人类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惰性工具”,而人类可以成为作者。CONTU,《最终报告》第 44 页(1978 年),https://perma.cc/7S8T-TAB5。我们推断,当一个术语的含义已经确定时,国会采纳了该机构对该术语的解释。参见萨克特诉环境保护局案(Sackett v. Environmental Prot. Agency),598 U.S. 651,683(2023)。在本案中,国会指定研究该问题的委员会——CONTU——得出了相同的结论,因此该规则在这里更具说服力。鉴于所有这些情况,将“作者”解释为要求人类作者身份的含义在 1976 年版权法颁布时已经确定。

(3)瑟勒博士对法律文本的相反解读是错误的。

(a)瑟勒博士首先主张“作者”的自然含义并不局限于人类。瑟勒博士引用了一部 2023 年的字典,将“作者”定义为“创造某物的人”。瑟勒诉状第 23 页(引用《韦氏词典》(Merriam - Webster Dictionary)2023 年版),https://perma.cc/S96LWYTS。

然而,法律解释要求的不仅仅是找到一个令人同情的字典定义。我们“不会孤立地阅读法律条文”,也不会将词语从其法律上下文中孤立出来阅读。基彻诉普特南基金信托案(Kircher v. Putnam Funds Tr.),547 U.S. 633,643(2006)。相反,解释法律语言的司法任务是,要理解国会是如何在法律中使用一个词语的。这一过程包括“自然地假设,同一法律的不同部分中使用的相同词语,意图具有相同的含义”。大西洋清洁工与干洗工诉美国案(Atlantic Cleaners & Dryers, Inc. v. United States),286 U.S. 427,433(1932)。在此案中,如果“作者”不是人类,版权法将毫无意义。如果将“机器”代入“作者”,版权法将提及机器的“子女”,美国法典第 17 篇第 203(a)条,机器的“遗孀”,同上,机器的“居住地”,同上,第 104(a)条,机器的犯罪意图,同上,第 101 条,以及机器的“国籍”,同上。关于机器的“生命”和“死亡”也会产生令人困惑的问题。同上,第 302(a)条。而且,“机器”将不一致地既表示作者,又表示作者使用的工具。同上,第 117(d)(1)条;参见同上,第 102(a)条;第 108(c)(2)条;第 116(d)(1)条;第 117(c)条;第 1001(2)、(3)条。

瑟勒博士指出,版权法的受雇创作作品条款允许雇佣创作者的人在该法下被“视为作者”。美国法典第 17 篇第 201(b)条。这就是为什么公司,例如沃伦诉福克斯家庭全球公司案(Warren v. Fox Fam. Worldwide, Inc.),328 F.3d 1136,1140(第 9 巡回法庭,2003 年),以及政府,例如佐治亚州诉公共资源组织案(Georgia v. Public.Resource.Org, Inc.),590 U.S. 255,270(2020 年),可以被法律认定为作者。但受雇创作作品条款中的“视为”一词在此起到了关键作用。它允许原本由人类作者创作的作品所附带的版权和作者身份保护,作为法律事项,即时转移给雇佣创作者的人。社区创意非暴力组织诉里德案(Community for Creative Non - Violence v. Reid),490 U.S. 730,737(1989)。换言之,国会小心翼翼地避免单独使用“作者”一词来涵盖非人类实体。因为如果国会意图相反,受雇创作作品条款将直截了当地说雇佣创作者的人“是本章意义上的作者”,而不是说他们“被视为本章意义上的作者”。

(b)瑟勒博士还主张,人类作者身份要求错误地阻止了版权法对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提供保护。瑟勒诉状第 38 页。但最高法院长期以来一直认为,版权法旨在造福公众,而非作者。版权法“将对所有者的奖励视为次要考虑因素……‘[版权法的主要目的]在于公众从作者的劳动中获得的普遍利益。’”美国诉洛厄斯公司案(United States v. Loew’s, Inc.),371 U.S. 38,46 - 47(1962)(引用福克斯电影公司诉多伊尔案(Fox Film Co. v. Doyal),286 U.S. 123,127(1932))。为了实现这一公共利益目标,“版权法的发展是对重大技术变革的回应。”索尼公司诉环球城市工作室案(Sony Corp. of America v. Universal City Studios, Inc.),464 U.S. 417,430(1984)。摄影、录音、视频录像和计算机程序都是曾经新颖的技术,但如今版权法对它们提供了保护。参见伯罗 - 吉尔斯案,111 U.S. 58;戈德斯坦诉加利福尼亚案(Goldstein v. California),412 U.S. 546,565 - 566(1973);索尼案,464 U.S. 442;谷歌案,593 U.S. 21。重要的是,版权保护的这种演变是在国会的指导下进行的,而非通过法院对已确定的法律术语赋予新的含义。与瑟勒博士的假设相反,坚持人类作者身份要求并不会阻碍对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的保护。瑟勒诉状第 38 - 39 页。首先,人类作者身份要求并不禁止对由人工智能创作或协助创作的作品进行版权登记。该规则仅要求作品的作者是人类——即创作、操作或使用人工智能的人——而非机器本身。事实上,版权局已经允许了由使用人工智能的人类作者创作的作品进行登记。参见版权登记指导:包含人工智能生成材料的作品,88 Fed. Reg. 16,190,16,192(2023 年 3 月 16 日)(是否可以登记使用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取决于“具体情况,特别是人工智能工具的工作方式以及它被用来创作最终作品的方式”)。当然,版权局确实根据人类作者身份要求拒绝了一些版权申请,即使列出的人类作者是人类。参见版权局,《关于〈黎明之星〉(Zarya of the Dawn)的回复》(登记号 VAu001480196)(2023 年 2 月 21 日),https://perma.cc/AD86WGPM(拒绝为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创作的漫画书图像进行版权登记)。一些人对这些决定表示反对。参见电影协会,《关于人工智能和版权的意见书》第 5 页(2023 年 10 月 30 日),https://perma.cc/9W9X-3EZE(“这种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的非常广泛的定义,有可能将并非新技术且成员用于协助创作电影的技术也包括在内。”);2 W. PATRY,《版权》§ 3:60.52(2024 年);法学教授法庭之友诉状第 36 - 37 页(“美国版权局的指导意见有些自相矛盾:必须在人工智能生成的创意作品中体现人类贡献。”)。在本案中,这些关于人工智能对特定人类作者作品贡献程度的分歧并不相关。这是因为瑟勒博士将创造力机器列为本案作品的唯一作者,而它无疑是一台机器,而非人类。换言之,瑟勒博士仅主张由人工智能独家创作的作品具有版权性。参见 Rearden LLC 诉沃尔特迪士尼公司案(Rearden LLC v. Walt Disney Co.),293 F. Supp. 3d 963(北加州地区法院,2018 年)(裁定公司可以对使用动作捕捉软件创作的作品享有版权)。其次,瑟勒博士并未解释为何禁止机器成为作者会导致原创作品减少,因为机器,包括创造力机器,并不会对经济激励做出反应。

瑟勒博士担心,人类作者身份要求将削弱人工智能创作者和操作者的创造力。瑟勒诉状第 36 页。这一论点忽略了该要求仍然激励像瑟勒博士这样的人类去创作,并去追求他们利用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的独占权。当然,创造力机器并不代表人类在人工智能方面的技术创造力的极限。在科幻小说中,有许多创意机器的例子,它们远远超出了当前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能力。例如,《星际迷航》中的数据(Data),其写诗的能力可能不如 ChatGPT,但数据的智力与人类相当。参见《星际迷航:下一代》之《分裂》(Star Trek: The Next Generation: Schism)(派拉蒙电视网,1992 年 10 月 19 日播出)(“Felis catus 是你的分类学名称,一种恒温四足动物,本质上是食肉动物”)。当这些问题出现时,国会和版权局将有足够的时间来解决。第三,自 1976 年以来,国会未曾修改法律以允许人工智能作者身份,“或许可以被视为对版权法的司法解释的默认同意”。怀特 - 史密斯音乐出版公司诉阿波罗公司案(White-Smith Music Pub. Co. v. Apollo Co.),209 U.S. 1,14(1908)。人类作者身份要求并非新事物,它一直是多个司法判决的主题。第七巡回法庭明确裁定,版权作品的“作者必须是人类”。凯利诉芝加哥公园管理处案(Kelley v. Chicago Park Dist.),635 F.3d 290,304(第 7 巡回法庭,2011 年)。第九巡回法庭在裁定作者必须是“世俗实体”,乌兰提亚基金会诉马赫拉案(Urantia Foundation v. Maaherra),114 F.3d 955,958(第 9 巡回法庭,1997 年),以及作者不能是动物,纳鲁托诉斯莱特案(Narutov. Slater),888 F.3d 418,426(第 9 巡回法庭,2018 年)时,也强烈暗示了这一点。

最后,即使人类作者身份要求在某个时候真的阻碍了原创作品的创作,那也将是一个由国会来解决的政策问题。美国宪法第 1 条第 8 款第 8 项。“国会拥有宪法赋予的权力和制度能力,充分协调此类新技术不可避免地涉及的各种相互竞争的利益。”索尼公司诉环球城市工作室案(Sony Corp. of America v. Universal City Studios, Inc.),464 U.S. 417,431(1984)。相比之下,法院的职责是“按照法律条文适用法律”,而不是涉足技术未知的版权领域,试图决定什么“可能‘符合良好政策’”。伯勒奇诉美国案(Burrage v. United States),571 U.S. 204,218(2014)(引用税务专员诉伦迪案(Commissioner v. Lundy),516 U.S. 235,252(1996));参见 Teleprompter Corp. v. Columbia Broad. Sys., Inc.,415 U.S. 394,414(1974)(“这些关系的详细规范以及该领域许多敏感且重要问题的最终解决,必须留给国会。”)。适应新技术“是国会的事”。Fortnightly Corp. v. United Artists Television, Inc.,392 U.S. 390,401(1968)。在这方面,值得注意的是,政治分支一直在探讨版权法应如何适应新技术。版权局正在研究版权法应如何应对人工智能,人工智能与版权,88 Fed. Reg. 59,942,59,942(2023 年 8 月 30 日),并根据其发现提出建议,参见版权局,《版权与人工智能,第一部分:数字复制品》第 57 页(2024 年 7 月 31 日),https://perma.cc/8CUH-DN5A(建议为个人提供起诉那些制作其肖像的深度伪造者的新法定权利);版权局,《版权与人工智能,第二部分:版权性》第 32 - 40 页(2025 年 1 月 29 日),https://perma.cc/W9VR-TLQP(建议不要改变有关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版权性的法律)。此外,国会最近完成了一份报告,涉及人工智能与知识产权的问题。美国众议院,《人工智能两党众议院工作组报告》第 111 - 136 页(2024 年 12 月),https://perma.cc/Y69R-DM3D。国会和版权局是瑟勒博士政策和实际论点的合适听众。

(4)由于版权法本身要求人类作者身份,我们无需也未涉及版权局关于宪法知识产权条款要求人类作者身份的论点。版权法为“决定本案提供了充分依据,而司法克制的基本原则——如果无需决定更多,那么不应决定更多——告诫我们不要进一步深入。”PDK 实验室公司诉美国缉毒局案(PDK Laboratories Inc. v. United States Drug Enforcement Agency),362 F.3d 786,799(D.C.巡回法庭,2004 年)(罗伯茨法官部分同意并同意判决)。

第IV章

瑟勒博士提出了两个支持其版权申请的替代论点。但这两个论点均不成立。首先,瑟勒博士主张,根据版权法的受雇创作作品条款,他应被“视为作者”,因为创造力机器是他的雇员。瑟勒诉状第 52 - 56 页;美国法典第 17 篇第 201(b)条。

该论点误解了人类作者身份要求。版权法仅保护“原创作品的作者身份”。美国法典第 17 篇第 102(a)条。作者身份要求适用于所有可版权作品,包括受雇创作作品。与“作者”一词一样,“作者身份”一词也指人类。因此,人类作者身份要求意味着所有“原创作品的作者身份”必须首先由人类创作,包括那些为雇佣而创作的作品。其次,瑟勒博士主张他是该作品的作者,因为他制造并使用了创造力机器。瑟勒诉状第 42 - 51 页。我们无法涉及该论点。地区法院认定瑟勒博士在版权局面前放弃了任何此类论点。瑟勒案,687 F.Supp.3d 150。在诉状中,瑟勒博士并未对地区法院的放弃认定提出异议。瑟勒博士在其诉状中仅用一句话提及,称地区法院的结论“基于对下级记录的误解”。瑟勒诉状第 43 页。这一“光秃且结论性的断言”不足以保留一个在实质上可被审查的论点。阿卜杜拉诉奥巴马案(Abdullah v. Obama),753 F.3d 193,199(D.C.巡回法庭,2014 年)。

第V章

基于上述理由,地区法院拒绝瑟勒博士版权申请的决定被确认。

判决如上。

来源:数据何规

编辑:Sharon

来源:知产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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