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8月30日,女台球运动员王思诺发布视频称,自己遭人恶意利用AI人工伪造淫秽视频并传播。她郑重声明,所有此类视频及内容均为非法伪造,她已委托律师保全证据启动法律程序,并表示,警方也已经立案,进入取证调查和侦破阶段。
据央视新闻报道,多名运动员曾被AI仿冒卖货。记者发现,某平台上网名为“我是小助理吖”的博主账号中,已发布的17件作品,内容全部是利用AI仿冒奥运冠军全红婵声音带货土鸡蛋的视频,其中一个视频点赞量高达1.1万。
评论区显示,大量粉丝误以为这就是全红婵本人,纷纷下单购买链接中的鸡蛋,该商品链接显示已售出4.7万件。今年4月,全红婵家人曾向媒体证实,全红婵并未给相关农产品代言或授权。
此外还有多个账号使用全红婵接受采访和其家人直播画面,用AI合成相应的声音,为骆驼奶粉、土鸡蛋、洗衣液等多种商品带货。
除全红婵外,奥运冠军孙颖莎和王楚钦也遭遇了同样的仿冒。在网名为“小兔真可爱”的账号中,两位奥运冠军的AI克隆声音同样在为土鸡蛋带货。
“造黄谣”行为如何定性?
受害者如何维权?
那么,“造黄谣”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如果遇到类似事件,受害者又能通过哪些方法来维权?
广西维冠律师事务所律师戚莎莎介绍,“造黄谣”行为一般应满足存在捏造事实的行为,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虚构的信息与散布行为针对特定的人这3个条件。
如果不幸被“造黄谣”,受害者应当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及时固定证据,截图保留原始发布时间、点赞量、转发量等信息,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刑事自诉。
中国—东盟法学院常务副院长、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院长陈星认为,当前,面对“造黄谣”行为存在刑事门槛过高、民事救济滞后、平台责任模糊、预防性措施缺乏等不足。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诽谤罪需达到“情节严重”才能入罪,但网络“造黄谣”的传播速度、影响范围与传统诽谤行为存在本质差异。例如,造谣者通过外网平台或匿名账号发布淫秽信息,可能迅速引发社会性羞辱,但因点击量、转发量难以量化或未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五千次点击/五百次转发”标准,导致无法入罪。
在“造黄谣”案件的办理中,应动态考量网络传播途径,分别对跨平台传播进行整体性包括传播范围和传播影响两方面进行考察。同时考虑到当前网络传播特性已从原有的主动“点击”和“转发”方式转变为算法推荐,原有司法解释具有滞后性,建议完善刑法及司法解释。
在民事救济和执行方面,受害人需要自行承担艰难的取证、诉讼成本,胜诉后还可能面临执行不能,无法及时有效弥补损害。
陈星建议降低受害人取证门槛,探索法院依职权或依申请向平台调取发布者IP、登录记录、传播记录等证据的便捷程序。同时完善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使受害人能在诉讼前或者诉讼中快速获得要求停止侵害、删除信息、禁止转发的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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