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依据《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教育部令第49号)制定本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依据《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教育部令第49号)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课堂教学、日常行为管理办法:
(一)旷课1—4节者,由班主任进行教育:一天以上者,给予通报批评;两天以上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对连续超过一周或一学期累计达两周者的,可以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二)累计旷课7节,按一天计;累计迟到3次的按旷课一节计算;重要活动按实际节数计算。
(三)违反《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生安全制度》,课堂上或自习课存在不认真听讲、睡觉、玩手机、看课外书、接话把、起哄、顶撞老师等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者,给予点名批评、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拒绝接受班主任和学校教育管理,且品行较差者,可做出劝其退学处理。
第二条 考试管理办法:
考试违纪作弊者按《黄海高中学生考试规则及违纪舞弊处理办法》处理。
第三条 损害公物管理办法
破坏学校安全设施,如监控、安全指示灯、消防等安全公共设施或损害其他公物,一般情况下照价赔偿;故意破坏公共财物者,除按规定加倍赔偿外,可视损害物品价值大小和影响程度,分别给予点名批评、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对情节恶劣影响极坏的可给予留校查看及以上处分。
第四条 打架斗殴、寻衅闹事、校园欺凌等行为管理办法:
(一)肇事打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致人伤害者,除赔偿医疗费和其它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伤害程度和认错态度,给予记过直至留校查看处分;致人重伤者,给予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并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二人及二人以上共同参与打人的,主谋者参照上述标准,加重一个档次给予处分。
(三)学校严禁校外人员干预学生间纠纷的处理,指使或引入校外人员(含当事人亲属)威胁、殴打在校学生的,由其本人承担全部责任,参照上述标准提高二个档次给予处分,并视情节轻重报公安机关,一并追究校外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学校在处理打人伤害事件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就经济赔偿问题做出调解处理。
(五)存在言语上或行为等校园欺凌行为的,给予记过直至劝其退学处分,情节严重的报公安部门处理,并纳入学生综合评价。
第五条:盗窃、诈骗财物等行为管理办法:
(一)对初次作案,且价值较小的,视其认错态度和表现,可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对多次作案,屡教不改,且影响恶劣者,可给予留校查看、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勾结校外人员来校内盗窃公私财物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报公安机关处理。
(二)对小偷小摸,价值虽小,但影响较坏的,可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六条:学生携带管制刀具(打火机、匕首、水果刀、木棒、铁棍、警棍、铁鞭、斧头、锤头、铁链、存在安全隐患的健身器材)等违禁物品的管理办法
(一)教师、学校发现学生携带、使用违规物品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发现学生藏匿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责令学生交出并可以对可能藏匿物品的课桌、储物柜等进行检查。
(二) 教师、学校对学生的违规物品可以予以暂扣并妥善保管,在适当时候交还学生家长;属于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条:违反、破坏学校财务行为管理办法:
(一)破坏公共卫生,在教室、宿舍、厕所等公共场所乱写乱画,乱扔废纸果皮等垃圾者,可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二)在宿舍内点火、电器充电、使用吹风机或其他用电设备等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财产损失的给予经济处罚,超过三次的取消住校资格。午晚休期间不按时作息或在宿舍内喧哗等影响午晚休秩序等,班主任或宿舍值班人员屡教不改3次以上(包括3次)者,打扑克、下棋者,或与校外的人员在宿舍内从事以上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宿舍违纪情节极其严重者给予取消住校资格处理。
(三)在餐厅内打饭不排队,不收拾餐盘,浪费粮食,有不文明行为,拒绝值班领导或学生会执勤人员管理的,以上行为出现三次以上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撕毁或涂抹学校张贴的布告、通知者,视情节可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的处分。
(五)违反学校规定,自行车、电动车乱停乱放或骑乘电动车不戴头盔者,给予点名批评或警告处分。
(六)对男女生之间有不文明不正常交往行为的,第一次告知家长进行教育,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直至劝其退学处分。
(七)在学校或其他公共场所吸烟(包括电子烟)、饮酒、或者倒卖电子烟者,初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劝其退学处理。
(八)阻碍学校管理人员如门卫执行公务,或对检举揭发制止其错误行为的老师同学实施威胁、报复者,视情节给于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九)扰乱破坏如集会、参观、考试等重大活动秩序,给学校声誉造成重大损失的,可给予点名批评,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学生参与修炼不健康功法和参与地下非法组织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一)学生无家长陪同私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经劝阻无效的按自动退学处理。认错态度好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二)不按时交纳住宿费等各类规定费用者,超过一个月以上且无特殊情况,按自动退学处理。
(十三)违反学校规定,未请假私自离校未回家者;或离校进酒店、酒吧、网吧、KTV等娱乐场所、经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可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劝其退学处分。
(十四)对有其他影响教育教学秩序行为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八条 手机管理办法:
(一)未经允许携带手机等电子产品进校园,未及时上交老师管理,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直至劝其退学处分。
(二)携带手机等电子产品且在教室、宿舍等校园内场所使用或用手机点外卖、购物等,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劝其退学处分。
(三)私自建立微信群、QQ群,群人数超过一百人,因疏于管理,群成员发表不利于学校稳定、社会稳定等内容,造成不良影响者;利用网络诋毁诽谤他人,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或发表不文明言论,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及复制传播者,出现以上情形严格按《黄海高中关于加强学生手机管理的规定》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倒卖手机或手机卡、充电宝等电子产品给予记过直至劝其退学处分,帮别人手机或充电宝充电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九条 处分的加重或减轻行为管理办法: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者,或对检举人、证人实施威胁者:团伙打人后搞攻守同盟,不如实向学校反映真实情况者:隐瞒事实真相,包庇他人错误者,加重处分。
(二)对在处分期间再次发生严重违纪事件者,在原处分的基础上,加重处分;对在校期间累计三次受到记大过处分者,可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三)对所犯错误未暴露前能主动坦白,并能配合学校查清问题,认错态度较好并能揭发他人者,可以从轻处分;对有立功表现者减轻或免于处分。
第十条 处分决定的管理发布及审批程序管理办法:
(一)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学生处报分管校长审批,由学生处管理并发布;记过、留校察看、劝其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处报分管校长,经校长办公会审批,然后由学生处管理并在全校范围内发布。
(二)违纪学生的处理,有关班主任和年级组,要主动配合学生处调查清楚基本事实,并可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一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及时告知家长:
(一)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
(二)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
(三)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
(四)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
(五)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六)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
(七)由法治副校长予以训诫;
(八)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
(九)记过及以上处分而毕业前又未撤销的要记入该生学籍档案。
(十)所有处分有效期半年,半年后个人可以提出书面申请,根据程序审查通过后,可以给予撤销。审查不合格的,处分再延期。
(十一)对处分处理不服的,可在一个周内向学生处提出复议,接到复议申请后,学校要在一个周内做出答复。
来源:校园的路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