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河西法院民一庭法官助理张婧宇接受天津广播电视台《都市报道60分》栏目采访,解读案件要点,下面请看详细内容:
在职场上女职工早已撑起了“半边天”
但因为怀孕、生育、年龄等情形
导致女职工面临不公平待遇的案例屡见不鲜
关注河西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
为女职工维护自身权益提供参考
河西法院民一庭法官助理张婧宇接受天津广播电视台《都市报道60分》栏目采访,解读案件要点,下面请看详细内容:
都市报道60分
法官说法
▲河西法院民一庭法官助理 张婧宇
基本案情
吴某与某公司先后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二份劳动合同因吴某处于哺乳期而顺延
期限届满前
吴某申请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但公司作出劳动合同终止决定
吴某经劳动仲裁
诉至法院
要求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哺乳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无法定除外情形,劳动者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本案双方已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吴某不存在过错、伤病、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其在因哺乳期顺延的合同期限内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订立。用人单位拒绝续订并单方终止劳动合同违法,故判决某公司向吴某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哺乳期女职工劳动权益的典型案例。
《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对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予以特殊保护,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产假、哺乳等情形,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公司明知哺乳期女职工有意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仍单方终止合同,该行为侵害了女职工的劳动权。人民法院认定该行为违法并判令支付赔偿金,切实维护了女职工合法的劳动权利。
作者:民一庭 潘烨
编辑:审管办 卢娜
制作:李妍君
来源:天津河西法院